汉盛法评 | MCN与网红主播主要合作模式及账号归属分析——直播行业合规系列文章之二
网红经济是互联网时代下发展出的新型经济模式,主要参与者为网红主播(KOL/KOC)、管理机构(MCN)及粉丝受众,主播商业化后还会有资本(广告商、货品商家等)介入。近几年网红经济呈井喷式发展,MCN机构亦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开始浮现。前文笔者已经就MCN与主播之间竞业限制及天价违约金条款效力进行了分析(汉盛法评 | MCN与主播之间竞业限制及天价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直播行业合规系列文章之一),本文将针对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常见纠纷进行分析。
一、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主要合作模式
网红主要分为KOL与KOC两类。KOL全称Key Opinion Leader,意为关键意见领袖,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个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人,能够输出专业干货,例如某些微博大V,特征是对某一领域有长期深入的了解。KOC,全称Key Opinion Consumer,意为关键意见消费者。相较于KOL,KOC分享的内容和体验往往出于自身的角度,更具真实感和可信度,同时与普通用户的联系更加紧密,最常见的是微博或小红书上的一些种草达人。
MCN,全称Multi-Channel Network,即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最早出现于YouTube,指签约多个PGC账号,并为其提供资源扶持、合作管理等服务,以实现内容持续输出的组织或公司。在国内,恰逢网红经济兴起,网红直播与商业资本之间直线沟通较为麻烦,需要类似“中介”性质的组织将两者牵线,MCN机构便本土化为一种网红经济运作新模式,成为专业培养和扶持网红达人的经纪公司或者机构。基于此,MCN与网红合作模式可分为签约型合作与孵化型合作[1]。
1.签约型合作模式
签约型合作模式多适用于已经有一定粉丝基础,自带流量的网红群体。这类群体一般拥有个人独立账号,已通过自身产出获得关注。后期为保持内容输出稳定,将流量与粉丝变现,或寻求商业合作,往往需要寻求与MCN的合作。MCN机构会在内容生产、选题策划、拍摄剪辑等方面带动网红,提供专业化支持、团队服务与流程安排,保证产出质量。同时可以以公司身份帮助网红与各类平台、商业资本沟通,协助网红进驻平台,实现商业转型。
2.孵化型合作模式
孵化型网红是MCN本土化重要特征,即MCN机构自主选择有潜力的新人,投入大量资金、资源对其进行培训、打造,量身定制一套引流方案,并通过视频发布等形式吸引粉丝关注,提升账号与网红的热度。此类合作模式下机构与网红更类似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为方便对新人进行管控,MCN会在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固定薪酬、考勤等要求,部分机构会给缴纳社保,此类关系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争议。
二、MCN机构与网红主播纠纷之账号归属
无论MCN机构与网红主播是何种法律关系,利用网红效应引流和变现的载体均归结于网络账号,因而当两者发生纠纷时,账号归属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网络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对其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我国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结论,经归纳整理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
1.账号归属于网红个人
案例一: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某演出合同纠纷【(2018)苏1322 民初15861号】
案情简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原告)与李某(乙方/被告)签订《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约合同书》,合同约定:一、乙方系甲方签约艺人,甲方以乙方名义淘宝直播平台公司申请直播账号及权限,所申请的账号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条件配合,所申请的具体账号ID为:tb35×××40……
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淘宝直播账号tb35×××40的账号密码,并不得妨害原告的控制使用……
法院裁判:被告不应向原告交付账号密码。理由是,案涉的淘宝直播账号系以被告名义申请开通,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虽然签约合同书约定所申请的账号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原告所有,但从原告提供的签约合同书整个内容来看,约定的大部分内容均是被告义务,被告明显处于缔约的弱势地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直播账号密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柏某演出合同纠纷【(2022)京0108民初19051号】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某签订《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约定:乙方加盟甲方,成为甲方全职范围合约艺员,甲方同意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接受乙方的委托,作为乙方演艺事业的全部范围唯一、独家、全权代理经济公司。
抖音号“XXXXX”昵称“夏某”的原实名认证信息绑定人为张某,后张某向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的绑定,将其恢复至尚未实名认证的状态。后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雪。根据直播开放平台的账号信息显示,账号昵称为“小北”,抖音号为“XXXXX”,主播姓名为柏雪,所属公会为典激传媒,经纪人为杨健宏,直播音浪收益为30%。该账号粉丝数量为250.8W,获赞732.6W……
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抖音账号……
法院裁判:对于抖音账号的法律属性,其并非传统民法范畴上可适用于返还请求权的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而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张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因此账号应属于公司所有,在与柏雪签约后,才将柏某的实名认证信息与账户绑定,现柏某终止合约后应当向公司返还该账号。对此,该院认为,该抖音账号由“抖音”平台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该账号的原实名认证信息为张某,即使张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也不能当然地认定该账户由典激时代公司注册并实际使用。此外,张某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某的行为实质是对该账号的使用及实际控制的权利进行转让,柏某在对该账户进行实名信息绑定后,在对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发布作品、动态等使用行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该账户的使用、管理权利已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主播终止履行合同后,主播所使用的抖音账号的使用权等权利应当如何处理。综上,该院对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归还抖音账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及笔者未详细列举的案例来看,MCN机构与网红发生纠纷时判决账号归属于网红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一是双方合同直接约定,合同期满或终止,账号归网红个人所有。二是账号为网红签约前自己实名注册,并一直正常使用,并非为加入MCN机构后在机构协助下注册运营。前两种情况一般发生于自带流量的签约型合作模式下。三是虽然多数情况下MCN机构会利用其缔约优势要求账号及相关权利归属于MCN,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简单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2]。因2017年公安部要求网络实名制,各平台按规定要求用户注册账号必须以本人身份信息开通,并保证本人使用,不得进行外借、出租等行为,因而以网红本人身份开通的账号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即使MCN会对账号有一定的管控和运营,但无法改变账号与网红之间的关联,如果 MCN 机构基于与主播之间的协议约定就能获得账号的所有权,会造成账号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将账号归属权判给网红更加合理。
2. 账号归属于MCN
案例一: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合同纠纷【(2018)粤01民终10473号】
案情简介:狮之谦公司(甲方/原告)与杨一枝(乙方/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是一家集广告营销、内容策划、风格塑造,同时,通过供应链完全系统化整合资源,在交易平台上实现网红价值变现和粉丝消费的闭环模式的企业。乙方具有一定的网络知名度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群,有意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使自身的影响力形成品牌效应。双方均愿就实现乙方个人价值变现开展进一步合作……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公司所有……
法院裁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作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单方无理解除协议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杨某某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原告公司所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2020)渝01民初1035号】
案情简介:原告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签订了《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游某某实际控制李某某用以发布短视频的抖音账号、快手账号。李某某(艺名“浪胃仙”)在抖音平台名为“浪胃仙”抖音号为“langweixianyx”的抖音账户积累粉丝数3946.3万,获赞总数超4.8亿,在快手平台名为“浪胃仙”快手号为“langweixian”的快手帐户共有粉丝数2947.5万,在短视频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后游某某与李某某擅自注册浪胃仙公司,并建立“浪味仙”小号……
原告诉请:确认抖音名为“浪胃仙”、抖音号为“langweixianyx”的抖音账号和快手名为“浪胃仙”、快手号为“langweixian”的快手账号归属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将该抖音帐户和快手帐户及密码交付给原告;
法院裁判: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对于抖音、快手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首先,从案涉账号注册过程看,注册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其次,从账号使用情况看,发布内容均为KOL商业或日常,符合工作内容;再次,从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看,相关资料显示公司为KOL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最后,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原告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综上,涉案账号应归属于原告公司所有。
从上述案例及笔者未详细列举的案例来看,MCN机构与网红发生纠纷时判决账号归属于MCN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一是账号实际注册人为MCN方工作人员,账号实际归公司所有。二是双方协议中约定了如发生合同终止或网红擅自解约,账号归属于MCN机构。三是账号虽为网红实名注册,但MCN机构对账号运营投入大量资金与资源,尤其是已成为头部网红的账号,一旦归属于网红本人将直接造成MCN机构严重损失。此种情况下基于《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将账号归属判给MCN较为合理。第三类情况多见于孵化型合作模式中。
3. 账号归属总结分析
综上可以发现,因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实务中网红账号的归属也处理不一,但整体来看呈现以下几个趋势:
首先,有合同约定一般遵循约定。但网红主张签订合同时MCN对格式条款未尽必要说明或提醒义务的,有权主张条款无效;签订协议时存在可撤销事由的,拥有撤销权的一方可申请撤销合同。
其次,逐渐突出账号的人身专属性。因近年来公安部对网络实名制的要求,现在账号的注册已基本实现实名全覆盖。很多网红账号是使用网红本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与本人之间有很强关联性。在此情形下,即使合同中有“账号归属于MCN”的条款,法院裁判时也不必然会直接按约定处理,反而更倾向于将账号归属权判给网红本人。
最后,无论规定如何,民法典基本原则依旧作为兜底性原则在法院判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账号归属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官在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需要保证审判结果的平等公正。
参考文献
[1] 张华洁.KOL网络账号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与对策分析——以KOL和MCN机构的解约纠纷为视角[J].新媒体研究,2022,8(01):51-53.DOI:10.16604/j.cnki.issn2096-0360.2022.01.017.
[2] 蔡明,王泽风.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文娱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发布于网易传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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