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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破产企业如何有效应对减税降费背景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

2022-05-18   顾绍宇

为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企业纾困发展,近年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组合是减税减费政策支持,包括增值税留抵退税、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特定行业税费减免等,本文主要结合减税降费背景下的留抵退税政策优惠,分析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账面存在留抵税额应如何有效应对,以实现破产企业的税收效益。

 一、减税降费背景下的留抵退税政策红利

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简称“14号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简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4月1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简称“17号公告”)),17号公告相比较3月份出台的14号公告,加快了退税的实施进度。

二、破产企业是否享受留抵退税的优惠政策

当前存在部分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破产受理之日账面上存在留抵税额的情形,实践中有的破产企业存量留抵税款金额相当可观,如破产管理人能协助破产企业享受到留抵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即时增加破产企业的现金流,放大企业资产,对于债权人、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来说是三赢的局面。

关于破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的政策红利,当前税务总局政策文件以及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文件都未排除破产企业的适用。因此,只要破产企业是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则破产企业即可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破产企业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及条件

(一)破产企业享受留抵退税的范围

1、小微企业可以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14号公告规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上述文件之外的纳税人,以及上述文件中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货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2、制造业等行业不区分企业类型均可以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14号公告规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破产企业享受留抵退税的条件

14号公告中提到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申请退税的处理途径

企业在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之日账面上有存量留抵税额的,且该破产企业符合上述留抵退税条件的,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敏锐地注意到相关问题,申请对存量留抵税额进行退税,扩充破产企业的现金流,使破产企业的资产最大化。

(一)留抵税额申请退税的具体操作路径

在如何操作上,根据当前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金税系统的设置,结合破产企业是否有历史欠税的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途径。

1、没有历史欠税有留抵税额的破产企业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之日账面没有历史欠税仅有留抵税额的破产企业,操作相对要简单,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选择申请留抵退税,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既有历史欠税又有留抵税额的破产企业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之日账面既有历史欠税又有留抵税额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要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考虑以留抵税额抵销历史欠税。

(1)税法上的以退抵欠

如何以留抵税额抵销历史欠税,税务上相关的规定,即“以退抵欠”。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54号)的规定,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

从可抵销的范围看,税法上“以退抵欠”的“欠税”和“退税”,在内涵和范围上采用的都是大口径,不仅限于税款,不同于《企业破产法》中小口径的“税款”概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应退税款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利息,欠缴税款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没款。因此,税法上的抵销方式是“混抵”,不受债权债务具体性质的影响。

(2)破产法上债权人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法上的抵销权立法目的在于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实现,该权利只能由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来行使,破产管理人不得在债权人未提出抵销主张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抵销。

这两种抵销行使并不冲突,一是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以退抵欠”是基于征管法的税收征管措施,税务机关当然可以单方面决定和行使;当税务机关行使破产抵销权时,其身份不再是行政机关,而是《企业破产法》上的债权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行使的规则。因此,应当由破产管理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没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下,当破产企业既有欠税又有留抵税款时,留抵税额是无法退税的,以退抵欠是必经的路径,以退抵欠后留抵税额仍有余额的,该部分余额无法退税。而根据14号公告,破产管理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向管理人申请以留抵税额抵销欠税,以退抵欠后留抵仍有余额的,可以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二)申请留抵退税的破产企业需高度关注纳税信用等级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破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在AB之列,又客观不能或者未及时修复的,留抵税额仍将因为不符合条件无法退税,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受到最终减损。此处不得不提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要高度关注破产企业的涉税义务。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不仅要负责民事债权、债务的确认、清收、清偿,还要注意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处理,防止因此引发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纳税信用等级的下降,而影响到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享受。关于纳税申报,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破产受理之前的纳税申报。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之前的可能存在未申报记录,甚至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续无法正常申报,这时补申报本来就是必要的。管理人较多的疑惑是实际中可能并没有接收到企业的财务资料,无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此时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以下简称“《指南2.0》”),管理人应当“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一旦补申报完成,即使破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已因此受到影响,也有机会修复和补救。

二是破产受理日后的纳税申报义务。根据《指南2.0》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此处管理人要高度注意,破产受理日后的纳税申报义务不仅仅是当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时产生,而是要在接管期间一直履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义务。实践中存在部分破产企业受理之日,纳税申报是正常状态,管理人接管后应继续、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一旦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极有可能会产生税法上的责任:

(1)行政罚款。如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日之前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管理人接管后逾期未申报可能会引发的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相应的行政罚款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处理,现在一般情况下税局会认为属于破产费用,要求管理人即时缴纳。且该结果是由于管理人履责疏忽造成,债权人有可能会质疑该费用支付和合理性。不过这种处罚金额一般较小,管理人可能一般也未给予重视。但在今年留抵退税政策出台的背景下,未申报的后果可能不仅于此。

(2)纳税信用等级降级

根据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信用办法》”),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分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纳税申报是影响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日之前税收管理上状态较为正常,在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等级本来处于A或者B级,管理人疏忽纳税申报同样会引起纳税信用等级降为C或者D级。这会导致破产企业因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或者B级而被排除到14号公告的适用范围,破产企业无法对留抵税额申请退税,给破产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往往,一笔小小的税务罚款不能引起破产管理人的重视,进入2022年,在留抵退税的优惠红利下,如有管理人发现未提前清偿欠税,特别欠税金额较小、留抵税额却很可观,此时如因未及时申报这种小小的疏忽导致破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降级从而申请留抵退税被拒的,将是极大的不利。因此,管理人需要高度重视企业的涉税事项,全面、谨慎的履行涉税责任,协助破产企业税收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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