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标准必要专利判例分析 看企业全球许可策略
一、引言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SEPs)作为实施技术标准不可或缺的专利类型,已成为5G/6G、物联网、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数字经济核心领域的“技术基石”。它们不仅构成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关键资产,更是塑造行业格局、构建商业护城河的战略工具。
企业若希望基于SEP主张权利或开展实施活动,需在专利申请初期即进行系统性布局:通过提交标准提案、调整权利要求范围,使其与技术标准高度契合,并最终通过标准组织审核,从而形成有效的SEP。
然而,SEP的真正价值实现远不止于专利获取。当前全球SEP许可生态正经历深刻重构与区域司法分化,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日趋复杂。尤其在中国、美国与欧洲三大司法辖区,围绕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解释与适用形成显著分歧,呈现出“三足鼎立”的竞争性格局。企业原有依赖的单一化、通用型许可策略已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诉讼环境。同一许可谈判可能同时触发多地平行诉讼,企业若缺乏区域差异化应对能力,将面临三重重大风险:跨法域高额赔偿裁决、关键市场禁售令威胁,以及长期议价能力的根本性削弱。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系统梳理中美欧三地在SEP司法实践、裁判理念与合规要求方面的关键差异,并分别从SEP权利人与实施者的角度,提出具操作性的全球许可策略建议与合规路径安排。
二、核心法律框架与司法理念差异对比
理解三大主要司法管辖区的根本性差异是制定有效策略的第一步。
2.1. 中国:平衡产业发展的能动司法
中国的SEP治理框架主要建立在《合同法》、《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上。其司法实践的核心特点是灵活性和政策导向性。中国法院不仅是法律的解释者,更是产业政策的积极参与者,致力于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2024年11月,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的指引》,为业界期待已久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了明确框架 。该指引详细阐述了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如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进行不合理的搭售等,体现了监管机构兼顾鼓励创新与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政策意图。
善意协商原则的核心地位:中国法院在裁决中极度重视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行为。与欧盟程序化的“框架步骤”不同,中国更看重实质上的“善意”,会详细审查邮件往来、会议记录等,以判断一方是否存在“明显过错”或“恶意拖延”。
全球FRAND费率管辖权的崛起:自2020年以来,特别是2024年里程碑式的OPPO诉诺基亚案,中国法院已明确展示其裁决全球FRAND费率的意愿和能力 。这使得中国成为SEP实施者寻求确定全球许可条件的热门诉讼地。
费率计算方法的探索与并用:中国法院在确定FRAND费率时没有固定的单一公式,而是灵活运用“可比协议法”和“自上而下法”,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例如,在华为诉Conversant案中,法院就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来确定费率 。
2.2. 美国:基于合同与反垄断的经济导向
美国的SEP法律体系根植于其深厚的合同法、反垄断法和判例法传统。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承诺普遍被法院解释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2025年上半年,美国国会和政府机构继续围绕SEP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诸如《标准必要许可费率法》(SERA)、旨在反制他国禁诉令的《捍卫美国法院法案》(S.3772)等立法提案成为焦点 。这些提案反映了美国内部在“强专利保护”以激励创新和“限制专利权滥用”以促进竞争之间的持续摇摆和权衡。美国政府机构至今未能就SEP许可和禁令救济问题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这使得司法系统在相关案件中的判决更具不确定性。
禁令救济的高门槛:自2006年eBay诉MercExchange案以来,SEP权利人在美国获得永久禁令变得异常困难 。权利人必须满足严格的四要素测试,尤其是证明“无法弥补的损害”,而其做出的FRAND许可承诺本身就削弱了这一论点 。
损害赔偿为中心:诉讼的焦点通常是确定一个合理的许可费作为损害赔偿金。法院常借鉴Georgia-Pacific案的15个因素,通过复杂的经济学分析来模拟一个“假想谈判”,以确定FRAND费率 。
反垄断审查的持续关注: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长期以来一直关注SEP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如“专利劫持”(hold-up)。虽然政策立场时有摇摆,但反垄断始终是悬在SEP权利人头上的一把剑。
2.3. 欧盟:程序正义与行政监管的双轨制
截至2025年,欧盟的SEP合规环境最为复杂,它结合了传统的司法程序和全新的行政监管框架。欧洲委员会于2023年提出的SEP许可法规草案,尽管在2025年2月因各方分歧较大而被正式撤回,但其影响依然深远 。该草案提出的建立SEP登记册、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进行必要性审查、强制性的FRAND费率调解等机制,虽然未能立法,欧盟已通过过渡性措施推动双轨制要素落地。
第一轨道:华为诉中兴案的司法程序:CJEU在2015年的华为诉中兴案中确立了一套详细的诉前谈判程序,俗称“FRAND谈判规程”。双方必须严格遵循“侵权警告-表达许可意愿-提供书面要约-真诚回应/提交反要约”等步骤。SEP权利人能否获得禁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者是否被判定为“非善意”的被许可人。
第二轨道:2023年SEP新规下的EUIPO行政框架: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提出的SEP法规提案,旨在通过建立一个由EUIPO管理的中央系统来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
该法规的核心要素包括:
强制性注册:SEP权利人必须在EUIPO的数据库中注册其专利,否则将无法在欧盟境内(包括统一专利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收取许可费。注册需提交详细信息,如相关标准、许可条款等。
必要性评估:EUIPO将对注册的SEP进行抽样“必要性评估”,其结果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会向公众披露,并可能影响后续谈判和诉讼。
强制性FRAND条款确定程序:在提起诉讼前,双方必须经过一个由EUIPO调解员主导的、为期最长9个月的FRAND条款确定程序。该程序同样不具约束力,但在程序结束前,诉讼将被搁置 。
这一双轨制意味着,在欧盟,合规不仅是司法层面的要求,更增加了前置的、强制性的行政步骤。
2.4. 禁诉令:司法对抗循环
法院在裁决中宣称的全球费率本质是“整体性商业安排建议” ,不具备自动跨境执行力,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自愿接受或他国司法承认。
所以,当一国法院主张全球费率管辖权时,禁诉令就成为“防止费率裁决被颠覆”的核心工具,比如中国法院在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颁发禁诉令,禁止InterDigital在印度起诉;英国法院以禁令威胁迫使华为接受全球费率。但随之也衍生了一些系统性风险,当事人选择司法倾向性强的法院;亦可能引发“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如德国法院反制中国禁诉令;欧盟2025年就中国禁诉令实践向WTO提起诉讼。
三、中国标准必要专利(SEP)权利人的合规建议
3.0. 管辖法院选择
1)首选中国法院:
全球费率管辖权的主动掌控权:中国法院(如深圳中院在OPPO诉诺基亚案)明确主张对全球FRAND费率的裁判权,权利人可一次性锁定多国许可条件,避免在美/欧陷入逐国诉讼泥潭。权利人可通过提交第三方可比协议(即使脱敏)及专利对标准贡献证明,争取更高费率认定。
2)次选欧盟法院:
若需争取禁令(如对抗恶意实施者),可利用欧盟严格的程序规则(如华为诉中兴框架);但需承担EUIPO行政程序成本(注册、必要性评估等)。
3)慎选美国法院:
禁令门槛极高(eBay案四要素限制);焦点转向经济赔偿,需投入大量资源构建复杂赔偿模型。
3.1. 在中国市场
策略核心:以“善意协商”为法律武器,通过程序合规性换取禁令杠杆与费率优势。
步骤一:谈判前精心准备
文件清单:准备清晰的专利清单、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s)以及专利对标准贡献的证明材料。
价值主张:准备关于许可费率合理性的详细说明,最好能提供可比的第三方许可协议(即使经过脱敏处理)或基于“自上而下”方法的初步分析 。
步骤二:启动并进行“善意”谈判
正式通知:发送包含具体专利信息和侵权事实的正式书面通知,明确表达进行FRAND许可谈判的意愿。
过程记录:完整保存所有往来邮件、会议纪要、通话记录,并进行公证,以备诉讼时作为证明自身“善意”和对方“过错”的证据 。
及时响应:对实施者的任何合理信息请求(如专利列表、必要性证据)给予及时、实质性的回复。
步骤三:灵活的许可费报价策略
首次报价:提出的首次报价必须有明确的计算依据,避免缺乏依据的高要价,通过可比协议争取合理溢价,因为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缺乏善意。
准备B计划:准备好基于不同计算方法(如可比协议、自上而下)的多种费率方案,展现谈判的灵活性。
步骤四:诉讼与禁令策略
选择法院:考虑到中国法院对全球费率的管辖权,如果目标是确立全球许可,可以选择在深圳、重庆、武汉等有相关判例的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目标:诉讼请求中不仅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还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定FRAND许可费率。
申请禁令:要获得禁令,关键在于向法院充分证明实施者存在“明显过错”,例如恶意拖延谈判、拒绝提供实质性反要约等。
3.2. 在美国市场
策略核心:以损害赔偿为主战场,通过经济学模型破解“假想谈判”困局。
步骤一:发出清晰的FRAND要约
要约内容:发出的许可要约应明确、完整,并附上合理的解释,说明其为何符合FRAND原则。这封信函将在未来的诉讼中成为关键证据。Avanci向特斯拉收取整车许可费(每车20美元),特斯拉在德州东区法院起诉,主张应允许 “组件级许可” (仅向通信模组供应商收费)。法院于2025年5月判决,汽车厂商签约前要求权利人提供 “许可层级法律意见书” ,确认模式合规性。
文档化管理:美国的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极为广泛,系统地记录和保存所有与谈判相关的文件。
步骤二:诉讼策略——以损害赔偿为中心
聘请经济专家:尽早聘请经验丰富的经济学专家,构建Georgia-Pacific要素损害赔偿模型,证明你的许可费要价是合理的。
应对反垄断抗辩:准备好应对实施者可能提出的反垄断抗辩,证明你的许可行为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步骤三:对禁令救济的现实考量
调整预期:不要将获得禁令作为主要战略目标。在美国,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战略应围绕最大化损害赔偿展开。
例外情况: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能够证明实施者是彻头彻尾的“恶意侵权者”(例如,完全拒绝谈判),才有可能说服法院考虑禁令救济。
3.3. 在欧盟市场
策略核心:严格遵守程序,完成行政要求,将程序合规性转化为谈判优势。
步骤一:遵守新SEP法规的强制性前置程序(参考2.3),在EUIPO完成注册
应对必要性评估:如果你的专利被抽中进行必要性评估,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提交技术证据。即使评估结果不利,也要利用申诉程序进行抗辩。评估结果的公开性将直接影响你的声誉和谈判地位。之前,诺基亚对EUIPO的SEP必要性评估结果提出上诉(涉案专利EP4105762),EUIPO抽样认定其 “非必要” (与5G标准仅部分兼容)。欧盟普通法院于2025年7月裁定权利人注册SEP时需同步提交 “技术必要性论证包”(含标准草案、实验室测试记录)。
步骤二:执行双轨制的谈判与争议解决
严格遵循FRAND谈判规程谈判:在启动任何程序之前,必须先向实施者发出详细的侵权警告信。在收到对方愿意谈判的回复后,立即提供一份具体的、书面的FRAND许可要约。这一传统司法程序的要求并未因新规而废止。
参与强制性FRAND条款确定程序:在谈判陷入僵局后,必须启动EUIPO的FRAND确定程序。在此期间(最长9个月),应积极与调解员合作,提出合理的费率主张和证据。整个过程都会被记录在案 。
步骤三:禁令救济策略
利用程序违规:在欧盟(尤其是在德国等国),获得禁令的可能性远大于美国。关键在于证明实施者是“非善意”的。实施者在上述任何一个程序步骤中的不合作或拖延(例如,不回复要约、不参与FRAND确定程序),都将成为你申请禁令的有力论据。
四、标准必要专利(SEP)实施者的合规建议
4.1. 在中国市场
策略核心:积极响应,展现合作姿态,利用中国法院的全球费率管辖权反制高额要价。
步骤一:积极响应与“善意”协商
及时回复: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必须立即书面回复,明确表达“愿意在FRAND原则下获得许可”的立场 。这是避免被认定为“有过错”的第一步。
索取信息:主动要求权利人提供详细的专利清单、权利要求对照表以及费率计算方法,以示自己正在积极评估。
提出合理反要约:在评估后,如果认为对方要价过高,应提出有理有据的书面反要约,并说明自己的计算逻辑,而不是简单地拒绝。
步骤二:稳定性评估,参考小米诉爱立信案,要求权利人完成专利稳定性评估
步骤三:主动发起诉讼
管辖权异议的战术运用:若因应对失当在境外(如美/欧)被诉,可尝试通过管辖权异议将案件转移至中国法院:中国法院对费率裁定更注重产业平衡(如华为诉Conversant案),可能降低赔偿额;避免欧美高额罚金或严格禁令。
前提条件:证明中国是主要技术实施地(如产品产销占比);提供双方在华谈判证据(邮件、会议记录等);援引OPPO诉诺基亚案确立的"合理预见履行地"原则。风险提示:需同步评估禁诉令反制风险(见2.4)
寻求司法定价:如果权利人要价过高且不愿让步,可以主动向中国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FRAND许可费率确认之诉”。
利用全球费率管辖权:主动请求中国法院裁定全球FRAND费率,可以有效反制权利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如美国)寻求更高赔偿的策略。
4.2. 在美国市场
策略核心:避免被标签化,积极应诉,挑战对方的经济模型。
步骤一:避免成为“非善意被许可人”
专业回应:对所有来自权利人的通信给予迅速、专业的回复。明确表示愿意进行许可谈判。
避免彻底拒绝:即使认为专利无效或不侵权,也应在法律框架内表达,同时保留谈判意愿,避免给对方留下口实。
步骤二:积极的诉讼防御策略
挑战一切:在诉讼中,积极挑战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侵权指控以及权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模型。
聘请己方专家:聘请自己的经济学专家,提出一个对你更有利的FRAND费率模型,以对抗权利人的主张。
考虑发起专利无效程序(IPR):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针对涉案专利提起多方复审(IPR)程序,可能以更低成本和更快的速度使专利无效。
4.3. 在欧盟市场
策略核心:利用新规的透明度,严格遵守程序,将自己塑造为完美的“善意被许可人”。
步骤一:利用新SEP法规提供的工具
查阅EUIPO数据库:充分利用EUIPO的SEP数据库,获取权利人专利组合与许可条款等透明信息,为谈判提供信息优势。
参与必要性评估:如果权利人的专利被抽中进行评估,可以提交技术意见或证据,挑战其必要性。
步骤二:完美执行谈判“框架”与新规程序
教科书式回应:收到侵权警告后,立即书面回复“愿意在FRAND原则下协商许可”。收到书面要约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真诚地回应,如果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具体的、书面的反要约,并提供担保 。任何一步的失误都可能导致你在禁令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积极参与FRAND确定程序:在EUIPO的强制性FRAND确定程序中,展现充分合作态度,按时提交文件,参与调解会议。你的目标是让调解员和未来的法官看到,你是真心实意想解决问题的一方。
步骤三:避免禁令的终极策略
展示绝对善意:你的每一步行动都应旨在向法院证明你是一个“善意且愿意获得许可的实施者”。只要你严格遵守了所有程序要求,权利人就极难说服法院你是一个需要用禁令来制裁的“非善意”方。
五、关键差异总结与战略考量
方面 | 中国 | 美国 | 欧盟 |
核心理念 | 产业平衡,司法能动 | 合同法,经济赔偿 | 程序正义,行政监管 |
禁令救济 | 中等,取决于实施者“过错”的实质判断 | 极低,受eBay案四要素严格限制 | 较高,取决于实施者是否遵守程序(“善意”) |
FRAND费率确定 | 法院裁量,可比协议/自上而下法并用,可裁定全球费率 | 法院/陪审团基于“假想谈判”和经济模型确定损害赔偿 | 诉前强制性EUIPO确定程序+法院最终裁决 |
谈判程序 | 重视实质“善意” ,无固定步骤 | 无固定程序,重在合理沟通 | 双轨制,行政前置+司法 |
透明度/披露 | 依赖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法院对信息披露有指导意见 | 依赖广泛的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 | 极高,EUIPO建立公开的SEP数据库和评估结果 |
对权利人策略 | 通过证明对方“恶意”争取禁令 | 聚焦损害赔偿计算 | 将程序合规转化为禁令筹码 |
对实施者策略 | 表现“善意”,利用法院的全球费率管辖权 | 避免被认定为非善意被许可人,挑战经济模型 | 充分利用透明信息,完美执行程序,避免禁令 |
六、结论
全球技术标准迭代加速,SEP许可的复杂性与风险只增不减。固守单一司法管辖区的思维定式,无异于在瞬息万变的战场上“盲战”。唯有透彻理解中美欧三地攻防逻辑的深层差异,并据此构建前瞻性、差异化、可落地的双向合规策略,企业才能在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博弈中,守住商业版图,掌控未来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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