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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企业出海—《阿联酋投资手册》(三)——阿联酋投资重点法律介绍

2025-05-21   李旻,陈昱杉

在前面的章节中,本手册已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的投资环境和重点投资领域进行全面的介绍,详细分析了阿联酋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基础设施、法律与监管环境,及其重点投资领域和政府提供的针对性激励措施。本章节将从外资准入和优惠政策两个维度,具体介绍阿联酋投资相关法律及国家政策。

一、阿联酋投资法律框架概述

通过近年一系列立法改革,阿联酋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旨在推动经济多元化并提升全球竞争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报告显示,阿联酋在2023年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流入量达到了306.88亿美元(约合1126亿迪拉姆),相较上一年227.37亿美元(约合835亿迪拉姆)增长率高达35%。据阿通社报道,阿联酋已成为全球领先的投资中心,吸引了创纪录水平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凸显出其对国际投资者的巨大吸引力。详言之,其主要涉及投资的法律包括

1、2018年《外国直接投资法》(联邦法令第19号):引入正向清单和负向清单机制,明确允许和限制外资的行业。

2、2020年《商业公司法》(联邦法令第32号):取消内地公司51%阿联酋国民持股要求,允许在大部分行业实现100%外资所有权。

3、《增值税法》《税收程序法》《消费税法》等税务法案,明确阿联酋的税种征收比例和程序。

4、其他法规:如《2023年竞争法》和《2023年破产法》,为投资者提供透明的商业环境和法律保障。

二、外资准入规则

(一)“战略影响活动”限制

2018年10月,阿联酋公布新修订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在部分领域突破本国资本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低于51%的规定。2019年,阿联酋公布允许外资100%持股的行业(正面清单),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领域的122项主要和附属经济活动,同时另有一份负面清单圈定保护领域。其余不包括在正负清单内的行业,在地方政府的要求或外商直接投资委员会的建议下,阿联酋政府可以批准外资进入。2020年新《商业公司法》的出台取代了该《外国直接投资法》。新《商业公司法》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修订商业公司外资所有权规定,允许外资在绝大部分领域拥有在岸公司100%所有权,有战略影响的行业除外;废除商业公司须由阿联酋公民作为主要股东的要求;不再需要阿联酋公民或本地公司作为代理。石油、天然气、公用事业、运输等特定行业除外; 

2)获准成立的股份公司可通过IPO出售不超过70%的公司股票(目前规定为30%)

3)允许股东大会进行电子投票; 

4)赋予相关地方当局一系列权力,包括股份分配和公司董事会中设定特定阿联酋人比例等; 

5)授权内阁成立一个由相关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有权向内阁建议具有“战略影响力”的活动和向企业颁发许可证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等; 

6)该法令取代2018年第19号《外国直接投资法》。

2021年5月30日,2021年第55号内阁决议正式发布《具有战略影响的活动清单》,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准入门槛及实施条件加以限制的七大具有战略影响的行业。具体而言,战略影响活动的类型及限制如下表所示:

图片

外国投资者若希望从事上述活动,应依法向各酋长国的公司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主管部门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至上表中的相应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相应的本国资本和/或外资参与比例、董事会成员本国和/或外资占比以及其他限制条件。

(二)安全审查规则

在投资安全审查方面,阿联酋并未制定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特殊规定,但是有国内外企业通用的竞争法2012年联邦第4号法令颁布《阿联酋竞争法》,旨在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活动,反对垄断行为,对限制协议、经营者集中(收并购控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做出了规定。2023年9月28日,阿联酋出台了新《阿联酋竞争法》,取代前述2012年《阿联酋竞争法》并适用至今。具体而言,新《阿联酋竞争法》就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1、实施如下行为的,处以不少于AED100,000且不超过企业在上一财年销售额10%的罚款:

1)限制性协议:禁止企业间达成以扭曲、限制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协议,包括操纵价格、限制生产销售、串通投标、划分市场、拒绝交易及阻碍市场准入等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滥用行为,包括操控价格、低于成本销售、差别待遇、强制交易、拒绝供应、发布虚假信息等;

3)滥用经济依赖地位:禁止企业滥用客户的经济依赖性地位实施不当行为,包括强制定价、差别待遇、限制交易、附加无关义务及控制生产等,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4)掠夺性定价:禁止通过显著低于成本的定价排除市场竞争,但法定全面降价、库存清算及内阁特别豁免情形除外;

2、实施如下行为的,处以不少于2%且不超过企业在上一财年销售额10%的罚款:

经济集中:企业进行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经济集中行为时,若销售额或市场份额超过法定阈值但未提前申报的。

3、实施如下行为的,处以不少于50,000迪拉姆且不超过500,000迪拉姆罚款:

经济集中审批:企业进行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经济集中行为时,若销售额或市场份额超过法定阈值,在申报审核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

竞争监管委员会作为市场竞争执行机构,负责提出维护市场竞争的政策建议、法令执行、年度分析报告、申请核查等工作。委员会将由内阁负责任命理事会成员,开展业务指导以及决定组织架构。法令同时规定了豁免行业名单,包括:电信;金融;文化活动(印刷、音讯、视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药品生产和分销;邮件及快递服务;水与电力的生产、传输及分销;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卫生及相关的环境活动;陆、海、空运输及铁路运输与相关服务。

三、外资优惠政策

(一)离岸与在岸投资

在优惠政策方面,在阿外国合资、独资企业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与当地企业享受平等待遇。在自由区注册的企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及进出口关税等优惠。阿联酋的外商投资路径采取司法管辖区双轨制,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可在离岸投资与在岸投资之间择一投资。其中,离岸投资是指通过自由区(Free Zone)或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开展运营,适用独立司法管辖体系。在在岸投资则是在阿联酋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进行投资。根据阿联酋自由区管理局2023年披露数据,在阿外资企业大部分选择自由区布局,相较其他区域,其核心吸引力在于法律赋予的九项特权:

1、持股自由化:突破股比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100%持股,且股东国籍不受任何限制;

2、资本流动豁免:取消资金汇兑管制,支持利润与资本全额自由回流本国;

3、有限责任保障:股东仅以实缴股本承担债务责任;

4、税收优惠:提供15-50年不等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期;

5、关税豁免:进口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再出口商品免征关税;

6、增值税减免:迪拜的杰贝阿里自由区(Jebel Ali Free Zone)、迪拜机场自由区(Dubai Airport Free Zone)等科技特区对研发类交易实施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7、长期不动产权:可获得最长25年的土地租赁及建筑所有权;

8、极简审批:投资所需程序相对简化,公司成立速度较快,更容易获得法律、住房、移民及其他方面的便利;

9、基础设施齐全:配备完善的厂房及仓储设备,以及相应基础设施、支持服务及通讯条件。

截止目前,23个免征增值税自由区分布在7个酋长国,分别为: 

阿布扎比:哈利法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of Khalifa Port)、阿布扎比机场自由区(Abu Dhabi Airport Free Zone)、哈利法工业区(Khalifa Industrial Zone),艾因国际机场自由区(Al Ain International Airport Free Zone)、阿布扎比Bateen机场自由区(Al Bateen Executive Airport Free Zone); 

迪拜:杰贝阿里自由区(南—北)[Jebel Ali Free Zone(North-South)]、迪拜汽车城 [Dubai Cars and Automotive Zone (DUCAMZ)]、迪拜轻纺城(Dubai Textile City)、Al Quoz自由区(Free Zone Area in Al Quoz)、Al Qusais自由区(Free Zone Area in Al Qusais)、迪拜航空城(Dubai Aviation City)、迪拜机场自由区(Dubai Airport Free Zone)、迪拜国际人道主义城(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City); 

沙迦:Hamriyah自由区(Hamriyah Free Zone)、沙迦机场国际自由区(Sharjah Airport International Free Zone); 

阿治曼:阿治曼自由区(Ajman Free Zone); 

乌姆盖万:乌姆盖万艾哈迈德·本·拉希德港自由贸易区(Umm Al Quwain Free Trade Zone in Ahmed Bin Rashid Port)、乌姆盖万谢赫·穆罕默德·本·扎耶德路自由贸易区(Umm Al Quwain Free Trade Zone on Shaikh Mohammad Bin Zayed Road); 

哈伊马角:哈伊马角自由贸易区(RAK Free Trade Zone)、哈伊马角海洋城自由区(RAK Maritime City Free Zone)、哈伊马角机场自由区(RAK Airport Free Zone); 

富查伊拉:富查伊拉自由区(Fujairah Free Zone)、富查伊拉石油工业区FOIZ(Fujairah Oil Industry Zone)。 

但需注意的是,离岸投资的经营活动亦会受到一定限制。每个自由区或经济特区都有其特定的许可业务范围,无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本国投资者都只能在许可业务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例如2004年由迪拜政府创立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其地理位置和时区得天独厚,与伦敦和北京的时差均为4小时,已成为中东、非洲和南亚的地区性金融中心。截至2022年底,在DIFC注册公司达4377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先后入驻DIFC。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DIFC可以开展金融、财富与资产管理、保险、金融科技、AI、Web 3.0、零售和餐饮等业务。

(二)税收优惠

阿联酋是一个低税国家,根据2016年联邦第13号法令成立的联邦税务局负责联邦层面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执行。联邦税务局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的委员会进行管理。2017年来,阿联酋相继颁布《增值税法》《税收程序法》《消费税法》等税务法案,进一步明确阿联酋国内两大主要税种——选择性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征收程序和规定。2022年1月,阿联酋财政部宣布于2023年6月30日开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以会计利润为征税基础,税率划为三档:一是年应税所得额在37.5万迪拉姆(约合10万美元)以下适用0%税率,二是在37.5万迪拉姆以上适用9%税率,三是全球营业收入7.5亿欧元(约合8.5亿美元)以上大型跨国公司适用单独税率。各酋长国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对特定行业征收名目不同的“税费”,该项收入归属于发生地所在的酋长国,不计入联邦政府税收收入。油气勘探生产及石化类公司以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需要纳税。例如,阿布扎比、迪拜和沙迦规定外国银行在汇出利润时要按照利润的20%交税。迪拜对石油企业应税所得征收55%的税(其他酋长国征收50%的税)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最终实际支付税额根据外国公司和相关酋长国政府达成的特许权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在55%-85%之间)。

豁免领域和项目包括,从事自然资源开采企业仍适用各酋长国现行税收规定;自由区企业享受免税政策;个人工资收入、房地产投资收入、持有股票或债券所获股息和收益、存款利息,外国投资者股息、资本利得、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投资收入均不纳入征税范围。

2、无个人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法》(2017年联邦第8号法令),自2018年1月1日起,阿联酋开始征收5%的增值税。此项立法基于海合会国家共同增值税协议。根据该项法令,应对境内提供应税货物及劳务或进口应税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出口商品和服务、教育、医疗、石油天然气、国际旅客和货物运输、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及相关服务、新建或改建的住宅、慈善机构使用的建筑物、投资贵金属增值税税率为零。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业、本地客运业、住宅建筑和裸地供应免于征收增值税。2018年5月3日,阿联酋内阁批准对批发环节的钻石饰品和黄金、铂金和银饰品免征5%的增值税。

综上所述,作为中东地区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阿联酋通过持续的法律改革和政策优化,打造了高度开放且规范化的外商投资环境,以35%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率跃居全球投资高地。随着2023年企业所得税分档制落地,阿联酋法律体系在维护财税公平的同时延续自由区免税红利,为跨国企业提供兼具确定性与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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