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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4年6月】

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4年6月】

2024-07-10   顾绍宇律师团队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商贸发〔2024〕125号 成文日期:2024-06-08


内容摘要:

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
(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
(四)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性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跨境电商行业自律,引导有序竞争,提升维权能力。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畅通跨境电商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优化服务模式,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六)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营销、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七)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降本增效。推动头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更好赋能上下游产业链发展。
三、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
(八)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相关企业发展。
(九)增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促进中欧班列沿线海外仓建设,积极发展“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支持物流企业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特点,加强海运、空运、铁路、多式联运等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十)助力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更新发布国别合作指南,加强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指导和境外报到登记,引导合规有序经营,实现互利共赢。
四、优化监管与服务
(十一)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
(十二)提升跨境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允许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等应用场景数据有序自由流动。
五、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
(十三)加快跨境电商领域标准建设。鼓励地方汇聚行业、企业、高校、智库等资源,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生产、营销、支付、物流、售后等各领域的标准建设。
(十四)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修订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地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等培训力度,提升企业风险应对能力。
(十五)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万国邮联等多边机制谈判和交流合作,深入参与电子单证、无纸贸易、电子交易等方面的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

政策解读:
2024年一季度,跨境电商占出口比重达7.8%,拉动出口增长超1个百分点。全国跨境电商主体活跃,服务网络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同时,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仍面临主体能力有待提升、融资渠道亟待拓宽、监管服务需进一步优化等问题和挑战。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针对行业企业诉求形成了《意见》,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本次《意见》旨在通过开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为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持续推进品牌建设。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成文日期:2024-06-24

内容摘要: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相关申报表、企业名单详情请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

政策解读: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成文日期:2024-05-27

内容摘要: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政策解读:
相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近年来,内地居民旅客消费能力持续提升,内地居民旅客在香港、澳门消费购物的免税额多年来却未有调整。今次中央提高相关免税额,更好地切合内地居民旅客在香港、澳门两地消费模式的转变,积极回应了港澳社会对推动旅游零售产业发展的诉求,是为两岸经济注入活力的重要之举。特首李家超表示,在新安排下,估算每年能为香港带来额外约88亿港元至176亿港元的购物消费额,经济增加值约27亿港元至54亿港元。


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8号 成文日期:2024-06-27

内容摘要: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明确,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政策解读:
适用范围: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货物范围: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上述维修产品范围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应付运出境不得内销;进境修理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成文日期:2024-06-28

内容摘要: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
一、持股期限越长,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越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股票时,一次性缴纳税额: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二、近期“补税”风波


1.多家上市公司公告“补税”事项

5月15日,科创板上市公司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长远锂科的全资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要求,公司子公司金驰能源自查发现,长远锂科的子公司金驰能源需补缴2021年至2023年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6025.77万元,需缴纳滞纳金共计1180.30万元,合计需缴纳7206.07万元。

6月13日,维维股份(600300.SH)披露,公司收到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枝江酒业”)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根据通知,截至2024年6月4日,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核定枝江酒业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应纳税费为8500.29万元。

6月21日晚间,科创板公司科兴制药公告,公司于近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2131.11万元。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548.77万元,需缴纳滞纳金582.34万元(截至实际缴纳日),合计需缴纳2131.1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格税通[2024]02号),根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经公司初步测算,藏格钾肥 2021 年至 2023 年需 补缴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 398,052,264.46 元,缴纳滞纳金共计 81,719,609.52 元,合计缴纳 479,771,873.98 元。

北大医药(代码:000788):公司自查需补缴 2019 年度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各项税费共计 1,382.02 万元, 需缴纳滞纳金共计 562.71 万元。

贵交科(代码:833341):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报税收入、2015 年-2017 年收取未发生费用的发票进行报账、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增值税,被追缴税款约 1259.52 万元及相应滞纳金,处罚款 10 万元。

2024年3月,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的要求,向博汇股份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博汇股份对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按照重芳烃的税率补缴消费税。博汇股份称,如按税务通知书的要求,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则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及2024年一季度的利润影响分别约为3亿元和2亿元,2023年业绩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


2.发行人:自查补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7,343.77万元

发行人(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2021年度产生补缴税款及税收滞纳金共计7,343.77万元。发行人系通过纳税自查方式缴纳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税款,并产生了相应税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未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任何形式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3】196 号)规定,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上述补缴税款行为未构成税收重大违法行为。


3.牛肉面馆被调帐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2024年4月3日向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某师傅私房牛肉面馆发出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4.税务机关针对纳税问题“倒查30年”及要求企业补税进行说明

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税企双方始终休戚与共。依法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广大经营主体好,国家税收才能好。税务部门一贯坚守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防范和查处违规征税收费行为,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

第三,加强税收监管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将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推进精准监管、精确执法,重点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请广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监督、理解、配合,对有关涉税争议,欢迎和支持纳税人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妥当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其他涉税热点


1.个人境外收入纳税申报提示
自2024年6月以来,许多纳税人收到了个人所得税APP中的如下提示,“请您认真核对2022/2023年度是否存在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况。如确实取得境外收入,请您核对年度汇算是否已对境外所得依法在境内进行汇总纳税申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境外所得,无论来源于工资薪金、股息利息、财产转入等,均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适用税率方面,工资薪金并入综合所得,适用最高税率为45%。股息利息、财产转入所得适用分类所得下的20%税率。部分专家预测在未来一段时期后,除了境外所得,个人从银行理财、契约型基金、证券化金融产品等投资渠道取得的收入也会纳入税收征管的范围。纳税人需要梳理历史境外收入的情形,对此进行相应的分析,充分考虑是否会出现需要补税的情况,然后采取相应的合理补救措施。随着税收征管的越来越严格,合法、稳定、有效的税务规划必然需要更为复杂的安排和付出必要的成本。

2.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税务稽查
近期一些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收到了税务稽查通知,以历史年度的银行流水为基础,要求提供涉税信息,从而对于历史个人所得的税务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高收入高净值人士一直是近年来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对象,近五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布税收征管文件,例如文娱领域等的高收入从业人员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或拆解收入的偷税行为,已被纳入司法打击的范围;此外高收入人士可能通过虚假报销及票据造假,将个人消费伪装为企业支出,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面对本次新一轮的税务稽查,建议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梳理历史年度的涉税信息,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积极应对税务稽查。双高人士应高度重视税务合规,采取合法手段规避税务风险,在两高司法解释的指引下,加强自我管理,确保税务安全。

3.非贸对外支付税务检查
近期外汇管理机构、主管银行与税务机关共同对于大额非贸对外支付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更为审慎的检查,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税务处理合规性。
非贸对外支付一直是税务机关在跨境税收监管下的关注重点。自税收协定待遇从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检查后,形式上便利了纳税人税务处理,但实质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务合规义务。受益人的以境外股东是否为当地税收居民为适格条件,然后依据国内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境外股东是否参与合法经营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从而满足受益所有人的要求。我们建议纳税人在进行对外支付时,需要前置的对于是否适用受益所有人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事先准备支持材料,与专业税务顾问合作,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和合规审查,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质疑。通过事前的充分准备和事后的积极应对,纳税人可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1—4月财政收入保持恢复性增长态势,财政支出进一步提速
6月24日,财政部发布1-5月财政情况。1-5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6912亿元,同比下降2.8%,扣除去年同期中小微企业缓税入库抬高基数、去年年中出台的减税政策翘尾减收等特殊因素影响后,可比增长2%左右。分中央和地方看,1-5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2778亿元,同比下降6.7%;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54134亿元,同比增长0.5%。分税收和非税收入看,1-5月,全国税收收入80462亿元,同比下降5.1%,扣除特殊因素影响后可比增长0.5%左右;非税收入16450亿元,同比增长10.3%。

5.审计署披露征管不够严格和制度漏洞造成税款流失等问题
审计税务和海关部门税费征管、进口监管等履职情况发现:
一、征管不够严格和制度漏洞造成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应征未征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增值税等 449.42 亿元;海关单位少征关税、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58.9 亿元。
二、未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75 万户符合条件企业应享未享留抵退税、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等税费优惠 1273.77 亿元;2568 户条件不符企业违规享受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等税费优惠 24.03 亿元;海关总署等 23 个海关单位对 1078 户企业未及时退还或多征收保证金、消费税、增值税等 65.47 亿元。
三、人为调节征收进度影响财政收入真实性。有的税务部门为完成当年任务,多征收或提前征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 542.9 亿元;有的税务部门完成当年任务后,延压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入库 947.9 亿元。

(实习生徐隐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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