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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1月】

2023-02-02   顾绍宇、黄少力、范唯雯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3〕1号 2023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 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

  • 智能办税提速。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

  • 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

  • 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政策解读:

本次《意见》共包含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主要是以下四条:

(1)通过发挥税收大数据的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推进全电发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收集汇总了全国各类生产信息,如果某企业继亟需寻找特定产品的供应商,可以通过该数据库精准为其寻找生产该特定产品的企业。随着税收大数据的发展,企业的进、销及生产能力基本得到全面的掌握。

(2)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

(3)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可见,市监部门与税务部门达成深度合作和信息共享。

(4)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这为企业恢复纳税信用,弥合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渠道。

2023年将是税收治理数字化继续加深的一年,随着税务监管能力的加强,也提醒各位纳税人展望新的一年,加强自身税务合规建设,规避和控制涉税风险。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1月9日

内容摘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新年伊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1号公告,明确今年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的政策,总体延续了过去增值税领域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规定,但在具体口径上有所收紧。一是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二是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2年4月起享受免税政策,现减按1%征收;三是对加计抵减政策予以调整,生产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0%改为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5%改为10%。总体来看,2023年度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有较大调整,纳税人应当予以关注。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对政策的执行提出了更细化的规定。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2号 2023年1月12日

内容摘要:

  • 各区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各区税务局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征相关税费,并协助各区税务局严格规范代征单位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税务机关应优化纳税缴费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移动终端办理,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

  • 税费信息共享按照《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税费信息共享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进行共享。暂无法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的,可先行采取介质交换、邮件交换、纸质交换等方式,后续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共享。

  •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的金融账户信息,实施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金融账户信息,实施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依法予以协助。

  • 税务机关应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政策解读:

《办法》共6章48条,分为总则、税费服务、信息共享、税费协助、监督保障、附则。主要特点和内容说明如下:

(1)突出税费皆重理念:《办法》将社保和非税征收工作贯穿始终,一是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协作管理以及共治保障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数据共享的原则;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对包括建立健全机制、协助开展、协调督促、经费保障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2)突出多方协同治理:《办法》进一步扩大协助保障单位对象,涵盖约30个委办局和16个区人民政府。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在税费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二是明确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3)突出数据共建共享:一是将“数据共享”纳入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原则内容,凸显了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和数据共建共享的独特优势;二是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税务机关持续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明确本市部门之间税费信息资源共享按照《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四是强调信息使用部门对授权使用的共享税费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4)突出监督保障机制:《办法》规定本市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监督,凝聚社会监督工作合力。《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制度,加强税费征收管理行政执法,健全涉税涉费争议解决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健全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工作机制等监督保障措施。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1月16日

内容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解读: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项配套的个税政策也相继出台并落实。个人所得税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很多税收政策也需要一并的衔接落实,关于年终奖个税政策在新个税实施后如何过渡衔接成为很多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单独计算纳税。此后,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发布的2023年第2号公告,进一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另外,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2016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9年1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发布的2023年第2号公告将前述情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1月20日

内容摘要:

  •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

  • 上海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政策解读:

近日,包含上海在内的六省市全电发票试点再扩围。重庆市、青岛市、大连市、天津市、陕西省税务局相继针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发布新公告,要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生效日期:自2023年1月28日起

试点纳税人范围: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需申请使用发票和已登记首次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成品油被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军工等需离线开票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纳入全电发票推广上线范围;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分批纳入全电发票推广范围。

受票方范围:重庆市纳税人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生效日期:自2023年1月28日起

试点纳税人范围: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受票方范围:青岛市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重庆市、陕西省、大连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

生效日期:自2023年1月28日起

试点纳税人范围: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受票方范围:大连市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生效日期:自2023年1月28日起

试点纳税人范围: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受票方范围:天津市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生效日期:自2023年1月28日起

试点纳税人范围:试点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确定,并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推广到全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使用全电发票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

受票方范围:陕西省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号 2023年1月20日

内容摘要:

  • 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非居民用户2023年超定额用水,减半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

  • 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国家部署,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解读: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今年新出台的《行动方案》,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的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继续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六税两费”等,本次推动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

随着税收大数据监管的不断完善,我们也提请广大纳税人注意妥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注重自身税务合规建设,在发展的道路上不忘规避税收风险。

二、国常会释放稳经济积极信号,实施好落实好增值税减免及出口退税政策  2023年1月28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持续抓实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经济运行在年初稳步回升;部署做好春耕备耕工作,为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应打牢基础;要求推动消费加快恢复和保持外贸外资稳定,增强对经济的拉动力。

会议指出,深入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推动财政、金融工具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实施好原定延续执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普惠小微贷款等政策。

会议指出,要针对需求不足的突出矛盾,乘势推动消费加快恢复成为经济主拉动力,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保稳提质。一是加力扩消费。推动帮扶生活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政策全面落地。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促消费活动,促进接触型消费加快恢复。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工作。二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继续推出实际举措,努力稳定外贸。推动国内线下展会恢复,支持企业出境参展。落实出口退税、信贷、信保等政策,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拓市场。促进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进一步发展。提高外贸竞争力。合理扩大进口。三是积极吸引外资。推动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快落地。支持地方招商引资。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等平台作用。落实便利人员跨境往来措施。持续加强外资企业服务,推动重大项目加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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