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11月】

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11月】

2022-12-02   顾绍宇、范唯雯、黄少力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人社部发〔2022〕70号 2022年11月4日

内容摘要:

  •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

  •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 领取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2022年第34号 2022年11月4日

内容摘要:

  •  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  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等内容;

  • 北京、上海、广州等入选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

政策解读:

继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以来,《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是首次全面阐述具体执行政策的重磅文件,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各参与方职责。

个人养老金沿用了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在缴费环节,限额内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在领取环节,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防止沦为高净值人士进行税务筹划达到节税目的的工具,个人养老金统一按照年缴费限额12000元,而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该缴费限额的简化更便于政策落实执行。

另外,个人养老金制度将个人养老金定性为“工资、薪金所得”,单独适用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体现了国家减轻参与者税收负担、鼓励更多人参与养老金的初衷。

整体而言,个人养老金制度体现了国家支持纳税人参与缴纳个人养老金,鼓励个人提前为老年生活做好资金储备。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34号  2022年11月1日

内容摘要

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29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宣布,进一步扩大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2021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实施时间根据换文进展另行公布。

我国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有利于践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支持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快发展。后续将继续根据换文进展,逐步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4、《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2022年11月14日

内容摘要:

第三批清单包括51个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20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根据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清单中的药品,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

政策解读: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公告,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自2018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两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给予增值税优惠是一项惠民政策,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支持制药产业发展。

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年11月25日

内容摘要:

决定对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4号中的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继续不加征中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政策解读:

对美加征关税的排除工作为此前受到贸易影响的在华企业提供了延长豁免加征关税的机会,如果申请的商品属于排除清单内,则自排除延期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继续不再加征对美反制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相关进口企业可以申请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受加征关税影响的在华企业应抓住机会,及时确认企业从美国进口的商品是否在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内,评估加征关税的影响以及申请商品排除的必要性,尽早决定是否申请排除。

二、全电发票试点地区增至5地,厦门部分纳税人纳入开票试点 2022年11月30日

自10月30日起,佛山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11月7日起,全国各地税务局均可接收四川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

11月28日,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自2022年11月30日起,在厦门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1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1月30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厦门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

三、《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界定指引》出台  2022年11月8日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中央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政策。目前,企业享受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根据行业和经营情况以及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多次反映目录部分条目表述较为专业、原则,自行判别存在一定难度。为积极回应企业诉求,更好地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11月8日,海南发改委网站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界定指引》,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目录条目进行逐一解读,供相关部门和企业判定经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时参考。

四、《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及申报指南出台 2022年11月10日

11月10日,《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出台,包括总则、减免条件和范围、征收管理、附则四章,共16条,对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范围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按照《办法》,南沙区财政局、南沙区税务局也配套发布了《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五、2022年10月财政收支情况公布 2022年11月17日

2022年11月17日,财政部官网公布《2022年10月财政收支情况》。全国税收收入142579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2.4%,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8.9%;非税收入3081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2%。

六、税务总局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1)》 2022年11月21日

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1)》,这是中国第13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APA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至2021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

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属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按照参与的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数量,APA可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单边APA可以为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双边或者多边APA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帮助纳税人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截至2021年底,中国APA签署数量实现“双百”里程碑,其中单边APA签署125例,双边APA签署101例。是年,为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简便、快速获取税收确定性的渠道。

七、官方分析吴亦凡偷逃税案件偷税手法特点 2022年11月25日

11月25日,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吴亦凡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吴亦凡偷税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本团队后续将对此发表专题文章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