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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MCN行业融资时关注重点二:经营合规风险

2023-08-04   洪瑜,胡胜训,武文径,骆楚湫

随着MCN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监管机构对MCN合规经营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MCN行业正在逐步进入强监管时代。

除《MCN行业融资时关注重点一:资质及投资协议风险点》文中对MCN经营资质的要求外,在内容生产的监管方面,部分MCN机构协助其旗下网红在监管不足时依靠低俗内容或“擦边球”内容获得流量的方式,随着行业监管的完善会得到遏制,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的出台为提升短网络视听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传播提供了依据。在直播带货领域,监管机构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加强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各项规定的出台,在MCN业务涉及的众多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MCN机构的规范和监管。

在上述背景下,投资MCN需在关注MCN的流量和变现能力的同时,也重点关注MCN机构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确认MCN机构的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监管的要求以及对MCN机构经营中常见的各类风险进行考察研究与防范。

一、MCN机构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合规风险

(一)关键人力资源过度依赖及丧失风险
MCN最核心的资产在于优质KOL,MCN需要自行孵化或直接签约优质KOL。目前行业常见的孵化方式是选择有潜力的人,通过幕后团队支持包装,打造个人“IP”,但孵化的“IP”是否能火,涉及个人能力、时运、人设、平台等众多方面,耗时耗力成本不菲,并且KOL的孵化成功率也待商榷。如涵成功孵化出了张大奕,但之后,再也没有复制出第二个张大奕,美ONE曾经想复制李佳琦,同样失败了。谦寻同样也没有找到下一个薇娅。最后如涵和美ONE的头部主播都变成了公司的股东,而这几乎成为整个MCN机构的通病。
MCN普遍存在关键人力资源KOL过度依赖及丧失风险。孵化成功或签约头部KOL可能难以留住,如果MCN没有对接商业资源的能力或协助KOL持续产生内容获得流量以及变现的能力,又或者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具有竞争力,头部KOL自立门户或投向其他MCN或是与MCN结束合作也是屡见不鲜。此外,KOL出现人设崩塌或涉及重大行政监管处罚等事故也会使其商业价值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
2021年李子柒和杭州微念的股权利益矛盾导致李子柒的媒体账号停更,该顶流账号的影响力大打折扣,杭州微念的商业价值也大为缩水,2021年7月投资杭州微念的字节跳动于2021年10月16日启动退出流程,杭州微念的融资上市节奏被打乱,虽然李子柒和杭州微念于2022年12月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但该纠纷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2022年,顶级KOL李佳琦停播109天,据消息透露,李佳奇停更期间,美one每天的损失在千万级别[1]。近日,又有小红书爆料称,撑起如涵半壁江山的顶级KOL张大奕线下售价品牌会员店落户杭州,而曾经的“网红第一股”如涵控股上市两年就退市,如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的查询,如涵控股已显示注销。
在头部或优质KOL与商业利益紧密挂钩的情况下,如果MCN企业也无法证明其拥有持续培养或持有头部或优质KOL的能力,则资本入局MCN将更为谨慎。
在MCN与KOL的法律关系方面,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等,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MCN是否与其KOL签署了合适的合同,天价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如何防止KOL流失?也是投资MCN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具体请详见黄少力、顾绍宇、孙颖在汉盛律师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MCN与主播之间竞业限制及天价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直播行业合规系列文章之一》)。
(二)账号权属丧失风险
直播账号或内容账号等网络账号是流量归集以及引流和变现的载体,网络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账号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此类账号的归属需考虑合同的约定以及约定是否有效、账号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等因素(具体请详见黄少力、顾绍宇、孙颖在汉盛律师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MCN与网红主播主要合作模式及账号归属分析——直播行业合规系列文章之二》),投资MCN时,需考虑相关网络账号是否实际归属MCN或明确约定归属于MCN以及MCN是否可以对已有账号以及其旗下KOL新注册账号的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三)产品质量不过关、广告不合规风险
在直播带货的产品质量问题、广告合规方面,除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外,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相关规范文件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负面清单》、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经营指引清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指引清单》等。相关的行政处罚也不鲜见,在“辛巴假燕窝事件”中,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作为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对推广的商品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和翊公司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2]2020年12月,因销售假燕窝事件,快手电商宣布封停辛巴个人账号60天,同时对辛巴旗下27名电商主播封停账号15天,要求该公司组织旗下电商主播进行相关培训与学习。2021年8月,李佳琦关联公司因虚假宣传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大,MCN涉及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也会进一步放大[3]
投资者需关注MCN涉及直播带货时是否具有合理的品控制度,是否关注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产品货源,是否在相关的协议中设定合理权利义务以保证带货产品的质量,防止“带货翻车”,维护带货主播的口碑,并在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可以追究相关商家的违约责任减少自身的损失。
(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MCN团队及其KOL或主播在输出内容或直播过程中,可能会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为背景或使用他人的图片、视频、影视作品通过剪辑、重编用于商业用途,由此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还有部分直播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间翻唱歌曲或者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此类做法可能侵犯他人表演权或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导致索赔或诉讼的法律风险。
在某些MCN习以为常的内容输出和直播方式中,可能存在类似上述的法律风险,如果有被侵权的权利人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可能造成MCN机构的经济损失并影响其KOL持续获得流量的方式。
在考虑投资某个MCN时,需考察其运营中是否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识别侵权风险和监督管理其KOL的行为和产出内容的规范制度以及能力,是否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与权利方签署合同明确了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授权等相关权利义务。
保护MCN自身知识产权。建议投资前考察MCN是否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是否注重保护MCN自身和其KOL的知识产权。一方面需明确MCN以及KOL产出的内容、IP的权属归属,另一方面在MCN和其KOL的知识产权被第三方侵权时,需制定有关于维权的制度和及时采取维权措施,避免和及时阻止他人盗取其内容、分割其流量和收益。
(五)税务违规风险
投资MCN时需考察其的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纳税模式、税务筹划是否符合规定,避免因违反税务相关法规导致MCN后续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务风险。例如在直播带货模式下,不同的主播(主体)形式与MCN或商家之间的业务涉及的税种和税率不同。直播主播以个人为主体提供劳务时,按照劳务报酬缴纳3%-45%的个人所得税;直播主播以个体户为主体提供销售服务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直播主播以公司主体提供销售服务时,按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MCN在涉及上述业务时,需明确适用的纳税模式,按照业务实质合规纳税。
实践中,不少MCN采用税务筹划的方式减少纳税,税务筹划的合规风险则在于,违规税务筹划的本质是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无论是设立独资企业还是利用特殊交易安排进行的违规“税务筹划”,本质上都是通过虚构交易业务,将税率较高的综合所得转换为税率较低的经营所得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其利用的是民商事领域中意思自治的交易安排和所得税法中各税目之间的模糊界限,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如何判断确实发生的交易是否成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首次引入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该条在第三款兜底条款中明确以“合理商业目的”作为反避税的审查标准。例如,在薇娅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中,将本应当按照45%缴纳的综合所得[4],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本质上是通过一种交易安排转换了收入的性质[5]
(六)违反数据安全保护的风险
MCN涉及数据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包括KOL的个人信息和相关用户的信息以及商业合作中获得的信息。在处理相关信息时,需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理其他数据信息时需要遵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与其他相关监管要求。

二、结语

2023年,MCN机构进入去伪存真、优胜劣汰的发展新阶段。头部MCN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自己的内容生态与商业模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内容生产者、网红、平台等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有机互动,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形成良好的生态经营系统,在MCN投融资的过程中,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手段,并在注意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自身资本化进程和企业战略升级。

参考文献:

[1]青月:《“李佳琦”IP飘忽,美one“暧昧”》。

[2]发文案号:穗云市监处字〔2020〕583号。

[3]参考:卞柯清《MCN公司经营风险管理研究——以如涵控股为例》。

[4]薇娅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是纳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5]参考:杨清、蔡江天《“薇娅案”背后暗藏的“灵魂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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