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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从文娱明星偷逃税案处理窥探税收征管趋势

2022-12-13   顾绍宇、黄少力、范唯雯

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报,吴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对吴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亿元。近年来,郑某、邓某、黄某……等明星艺人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问题频频爆出,本文主要通过对吴某某等明星艺人偷逃税案进行对比分析,探讨我国税收征管的变化。

一、近年来网红明星偷逃税案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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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辨析

明星通过工作室取得收入究竟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本部分对此简要探讨。

(一) 二者定义存在范围重叠,认定模糊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规定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本就很难区分,比如某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平台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而该个人直接从事咨询等服务取得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本身就很难界定,存在范围上的重叠。从上述规定看,我们认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依赖于一定的平台或经营场所。

(二)二者的税负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对于概念如此模糊甚至存在极大重合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却有着极大的税负差异。

劳务报酬所得为综合所得之一,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仅允许减除20%的固定费用,不允许核定征收,同时税率范围为3%-45%,最高可以达到45%。

经营所得允许比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允许核定征收,税率范围为5%-35%,最高为35%。

从上述差异不难看出,对于文娱明星而言,经营所得存在着巨大的税负优势。

(三)文娱明星关于劳务行为的税务实操定性

从上述文娱明星偷逃税案可见,税务局在对网红明星处理时,多倾向于推翻工作室(通常为个人独资企业)收入,而直接将上述收入认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新华社文章《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3936775/content.html)明确“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

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分析,我们认为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难以区分,且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依赖一定的平台。但是,对于文娱明星收入,税务局从上到下的指导思想,都倾向于即使是依托了平台(工作室),也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对文娱明星征收个税。这其实有失公平,也有待法律探讨。但是无疑释放出对高收入群体从严追征的信号。

三、刑事责任的法律演变

为什么同为逃税行为,刘某某被羁押一年多时间,而之后从范某某到吴某某等人却能“大事化小”仅被行政处罚?这涉及到逃税罪中“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是立法变迁直接带来的执法和司法的差异。

我国刑法对涉税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从“偷税”到“逃税”的演变。偷税行为自1979年《刑法》入罪后,经历多次修订,直至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正式由“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一直沿用至今,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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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第121条将偷税和抗税规定在一起,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内容较为粗糙宽泛,无法满足惩治严重偷税、抗税犯罪的需要,1997年《刑法》将偷税行为和抗税行为分开单独入罪,细化了偷税行为方式,数量标准与刑罚对应更加具体,增加了罚金规定和行政机关处置前置程序的要求,较好地解决了偷税行为的行刑衔接问题。

具体到上述案例,刘某某涉税案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是偷税罪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愿意并能够补缴税款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刘某某之所以最后被不起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出台,其中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刘某某的逃税行为多为其公司所为,其本人较少涉及。最终公司和本人都全部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然而,司法解释的作用是有限的,“五万元”的标准限制了刑事豁免的范围。

而范某某等人涉税案发生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适用的是逃税罪的规定,对逃税罪的数额标准采取了“数额较大”这样的弹性表述。按照新法规定,范某某等人的逃税行为系初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偷逃税手段的升级管控

(一)偷逃税手段呈现多样化、隐蔽性等特点

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主体采用的逃税方式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文娱行业特征,同时逃税手段也不断演变升级,整体体来看,逃税手段趋于多样化、隐蔽化,最初为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而后采取签订“阴阳合同”、转变收入性质,同时还可能涉及到滥用地区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而本次公布的吴某某案件偷税手法则是利用外籍身份进行偷逃税。

根据公开信息,吴某某在境外注册设立演艺经纪公司,利用其外籍身份和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演艺经纪公司,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吴某某虽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我国从事演艺活动取得的收入性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最高适用45%的税率。而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根据不同情形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适用25%或10%的税率纳税。由此可见,吴某某通过该手段将其境内的个人劳务报酬转变为境外的企业收入,直接将适用的税率从45%降到了最低10%,同时还一步到位地实现了资金的出境。

(二) 打击偷逃税的依据与手段不断完善

逃税手段的不断升级,伴随而来的是税收法律政策与税收征管工具/手段的不断完善。随着文娱行业新业态的发展,针对文娱领域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制度在持续加码,加大对文娱行业偷漏税的打击力度。

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市场秩序。强调企业社会责任,鼓励资本与产业良性互动。遏制资本不良牟利,抵制天价片酬,合理配置成本比例,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今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等内容。

今年7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此外,税收监管手段也在不断加强。从上述偷逃税案件的发现和查处过程可以看到,除刘某某、范某某、郑某案为群众/经纪人举报外,其余均为“税收大数据”评估分析触发。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今年1月,国新办举行减税降费促发展强信心新闻发布会,提出2022年将依托税收大数据,聚焦高风险行业、领域和纳税人,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对重点行业的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其中,大数据应用在税务稽查主要中发挥了评估逃漏税风险、提供稽查线索等作用。

五、结语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税收居民的界定、个人反避税条款的规定,“金税四期”的开发上线,自然人征管系统的建立与升级等,都昭示着对于文娱明星及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会不断强化。对于影视明星、网红主播、企业高管等高收入人群,因其本身收入来源的多元性、税务计算的复杂性、合法避税的税收筹划与违法逃税界限的模糊性等因素,该类群体更容易触发税收法律风险。这也提示明星网红等高收入群体应加强提升税法遵从意识,增强税收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引入专业性的税收法律服务以加强涉税行为的合法合规,这也能有效提高税法遵从程度,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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