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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及外贸企业对策简析

2022-10-25   韩雪松、管雨、黄正昇

引言

十四五以来,我国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持续加强跨境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积极维护“中国制造”国际形象。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021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21年全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万次,仅在出口环节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就多达7.86万批、6378.54万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职能起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该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国在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我国自加入WTO以后,参照《TRIPs协定》精神,通过《海关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起了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赋予了海关部门在进出口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要点分析,以期为外贸企业在跨境贸易活动中合理应对知识产权海关执法、预防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供参考。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体情况

近年来,全国海关认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了多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项行动,尤其是注重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努力维护“中国制造”国际形象。

1、“清风”行动三年,全国海关查获侵权商品案值5.52亿元

自2015年4月起,海关总署组织开展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的“清风”行动。“清风”行动为期三年,于2017年年底结束,全国海关累计查获侵权商品5.8万批次,涉及货物数量1.2亿件,案值5.52亿元,保护了来自全世界48个国家和地区的1065家企业的合法权益。

2、海关连续5年部署开展“龙腾”行动,高压打击出口侵权行为

自2017年9月起,全国海关开展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代号“龙腾”行动)。截至2021年底,海关总署已经连续5年部署开展“龙腾”行动,全国海关对出口环节侵权行为的打击保持高压态势,所查获的侵权商品涉及多个行业领域。例如, “龙腾行动2021”期间,上海、南京、宁波等海关扣留侵权糖果、番茄酱、饮料等198.9万件;厦门、汕头、昆明等海关扣留侵权卫生巾、洗发水、化妆棉等个人护理用品582.2万件;天津、拉萨等海关扣留侵权童装、童车、玩具等近90万件;杭州、青岛、黄埔等海关扣留侵权发动机零件、滤清器、雨刷等58.8万余件。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渊源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公约——TRIPs协定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中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度最高的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于1993年12月通过,1994年4月正式签署,1995年1月起生效的。《TRIPs协定》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体制的法律根据。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需执行WTO的各项协议,《TRIPs协定》就是其中之一。

《TRIPs协定》在继承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基础性公约或条约的基础上,从贸易的角度构建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明确了知识产权执法的主、客体范围以及适用的贸易环节。其中,《TRIPs协定》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对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海关中止放行、申请、担保、依职权的行为、法律救济等内容,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国际法渊源。

《TRIPs协定》生效后,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保证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不会构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起草颁布了《为履行TRIPs协定而赋予海关权利的国内立法示范法》(Model for National Legislation to Give the Customs Powers to Implement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示范法”),《示范法》提出的行政权力有限介入、成本最低、确保快速通行以及罚则相当等知识产权保护原则,进一步指导了各TRIPs成员国的相关国内立法工作。

(2)区域协定——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于2012年发起制定的协定。2022年1月,RCEP正式生效,首批生效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6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非东盟4国。

RCEP知识产权章节(第十一章)涵盖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客体,涉及商标、专利、外观设计、著作权、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等内容,为该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综合性解决方案。其中,RCEP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的规定继承了《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边境执法部门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职责、侵权货物的销毁程序、申请及销毁等环节的费用要求等。

(3)双边协议——中美经济贸易协议

2020年1月15日,中美政府双方签署了“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该协议中涉及诸多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其中,《中美经贸协议》第1.34条规定:“双方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和实践中,选择合适的方式履行本协议,必要时,双方应按国内法定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法建议”。作为国际双边协议,《中美经贸协议》中的各项承诺需适时转化为国内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内法渊源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制度起源于中美知识产权的谈判。早在1992年,中美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签署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首次承诺要在进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我国正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始于1994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管理措施的公告》。1995年7月,国务院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行政法规;同年,海关总署成立知识产权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检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标志着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式迈入法制化和制度化。

2000年7月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参照了《TRIPs协定》及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新增了两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与国际公约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国加人WTO后,国务院于2003年11月修订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模式、性质、程序性规定等内容作出重要调整。紧接着2004年5月,海关总署又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作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配套制度,明确了调查、放行、处置、处罚、备案等具体事项。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内法渊源已形成了以《海关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为基础准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条例实施办法》为具体操作指引的法律框架体系。

三、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构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以下从保护范围、执法主体、执法模式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解读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1、保护范围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据此,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在进、出口贸易环节中涉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而其他诸如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未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等则暂未纳入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此外,除了进出口贸易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海关还可以通过对行邮物品的执法行为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2、执法主体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作为WTO法律制度中关于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本质上是对跨境贸易环节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一种行政救济。在我国,由海关部门承担该等行政职责,负责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通过海关行政措施阻止侵权物品跨越边境流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总署是我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在全国各地设有四十余个直属分支机构。从上述海关的组织机构设置来看,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不受行政区划限制,能够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海关执法行为的干扰。

3、执法模式

我国海关对进出口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取“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执法模式。

(1)依申请保护模式

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时,而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予以暂扣,进而由权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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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海关知识产权 “依申请保护模式”流程图

依申请保护模式较多出现在未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情形,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海关部门不负责主动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口进行监控,权利人需自行发现侵权线索,并向货物申报地海关或实际进出口地海关提交保护申请和相关材料;其次,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较高,权利人须向海关部门提供与侵权嫌疑货物等值的担保,且没有最高限额。第三,海关部门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实质性调查,仅对权利人提交的申请和附随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决定接受申请的,海关部门也只对货物实施扣留,而不进行实质性调查,也不对货物进行处理。第四,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权利人需自行采取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维权,若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将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2)依职权保护模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部门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即海关一旦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的知识产权,及时通知权利人并由权利人决定是否申请扣留,由海关部门依法对货物予以暂扣,继而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实质性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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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海关知识产权 “依职权保护模式”流程图

依职权保护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职权保护是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为前提。海关部门一旦发现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其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较低。权利人只需在收到海关确权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而不必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权利人提交的担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而且可以申请总担保。第三,海关部门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海关部门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关部门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应通知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4、保护措施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1]的有关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可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若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海关部门还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侵权人还可能面临信用惩戒,海关部门有权依据《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因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的外贸企业,依法降低侵权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可以实施联合惩戒。

四、外贸企业应对策略与建议

面对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日趋完善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以及海关部门重拳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外贸企业需从提高侵权风险意识、做好售前尽职调查、审慎拟订合同条款、加强知识产权布局、主动进行海关备案等方面制定应对之策,方能行稳“中国制造”的出海之路。

1、提高侵权风险意识

外贸企业应充分了解进、出口地的海关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鉴于知识产权本身的高度专业性,以及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建议聘请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进行普法培训以及实例讲解。

2、做好售前尽职调查

外贸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对自身产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做好侵权风险排查及规避措施。对于自主研发设计的产品,应事先对商品所涉的商标、专利技术与外观设计进行详细的调查检索,了解同类竞争者的知识产权情况,如检索发现商品有侵权可能,宜对专利技术与商标设计做规避处理;对于非自主研发的产品,外贸企业则需充分了解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了解是否有权生产、销售该产品,保证货源合法正规。

3、审慎拟订合同条款

对于“定牌加工”的情形,外贸企业应注意评估作为定作人的外国进口商是否合法拥有该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权利。企业在承接订单时,需提前评估定作产品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权利人是否在海关部门备案、权利人和下订单的客户是否同一主体或关联主体、所贴商标是否有构成近似的可能等风险。

为规避潜在侵权风险,建议外贸企业在订货合同相关条款中合理转移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例如,在知识产权条款中,要求外国进口商声明“对该产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经合法授权,并符合进口商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在索赔条款中,要求外国进口商保证“如受到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应由进口方承担一切赔偿及诉讼费用”。

4、加强知识产权布局

外贸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布局,对创新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一方面防备被控抄袭他人产品,另一方面防范自主创新的产品被他人抄袭侵权;同时,重视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在平衡成本与收益的前提下,在出口国提前做好商标权的注册、专利权的申请、版权的登记等。

5、主动进行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有关货物的基本信息及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部门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可以主动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境内的代理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流程如下:

申请人登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在线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备案申请→系统受理→材料补正→海关审核→办结。

企业在完成备案后,还要注意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包括企业的联系人信息、知识产权权利信息以及合法使用人信息。同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初始备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知识产权有效期为准),在备案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进行续展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申请。

附录:

[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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