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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 | 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10月】

汉盛法评 | 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10月】

2022-11-01   宋普文、蓝亭亭

看点索引

一、新法新规

  • 10月1日,上海市正式施行《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2022年)》。

  • 10月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10月18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通知。

  • 10月1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 10月24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10月26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 10月27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10月31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二、新闻资讯

  • 10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八》。

  • 10月11日,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巡回演讲开讲。

  • 10月1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

  • 10月12日,江西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调度全省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 10月17日,黑龙江省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改革试点。

  • 10月18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第二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选举产生了市人社局妇女联合会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

  • 10月1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山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需求分布的公告。

  • 10月19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举办2022年河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河南省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 10月24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经办权限的公告。

  • 10月24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

  • 10月24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10月26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10月28日-29日,第十二届河北省沿海经济崛起带高层次人才交流大会成功举办。

三、典型案例

  • 上海高院发布论案说法——外卖骑手工伤难以举证?法院:“上下班途中”认定需综合考量。

  • 广东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 广东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张某亲属诉某货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企业内部承包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新法新规

1、10月1日,上海市正式施行《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2022年)》。

《通知》说明:

一、2022年10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由原10.5%调整至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5%调整为11%。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2、10月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明,根据省统计部门统计,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请各市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21社保年度标准执行。

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82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3、10月18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通知。

《通知》要求:

一、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二、提供规范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制度,强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窗口作风建设,落实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强化窗口服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保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供给能力。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强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对标对表行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改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条件,根据经办机构存档情况配备满足业务规范运行的经办工作人员,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能力全达标。

四、健全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制度。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五、强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保密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切实做好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4、10月1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天津市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明确管辖范围;严格实施许可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撤销工作等要求。

《通知》明确畅通退出渠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条件的,可以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许可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本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书面报告许可机关。许可机关收到报告后,出具回执。

各区人社部门应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配备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管理)或劳动关系协调相关工作从业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劳务派遣管理水平,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5、10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广东省“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认定范围。主要明确“南粤家政”省级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具体从培训能力、培训效果、示范引领三个方面来进行规范认定。

二、认定程序,主要明确受理时间、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和认定流程。具体包括地市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实地核查和评审,以及省级人社部门组织评审等。

三、资格管理。主要明确复检机制、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包括地市人社部门进行复评检验及相关处理程序。

四、奖补措施。主要明确奖补标准和相关鼓励措施。按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奖补标准为每个省级示范基地30万元,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

6、10月24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总则。工伤预防项目的申请、确定、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

二、项目确定。申报工伤预防项目应有详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项目背景(近三年参保信息、工伤发生率、基金支缴率、主要危险源点等)、实施条件(硬件设备、软件条件、技术条件、人员条件等)、实施对象、绩效目标(宣传对象知识知晓率、培训对象考试合格率、用人单位满意度等)、实施方案(项目内容、技术规范、活动安排、实施进度等)、预算清单等内容。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确定手续,每一步都要上传管理平台备案。

三、项目采购。采购内容及技术规范和要求须明确、具体、量化,每项内容均须对应可执行的验收标准。

四、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须申请管理平台账号。开展线下培训,要在培训现场安装摄录设备,时时向管理平台传递数据。开展线上培训,要选择与管理平台技术对接的线上培训平台。

五、项目管理与评估。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六、项目验收。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平时监督评估数据,对项目实施和效果评价进行综合审核,形成项目评估验收报告。

7、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 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政策解读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近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提出了39条具体内容,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同时提出了各领域帮扶具体措施,有效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条例》总结固化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受疫情频发、消费低迷等多重因素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仍面临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诸多方面的困难,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调查显示,今年以来,近八成个体工商户月均营业收入在1万元以内。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便利准入、融资支持、税费减免、创业就业等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帮扶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走访帮扶,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经营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8、10月26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制造业立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拓展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文件精神,天津市人社局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通知要求: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加强组织保障。

9、10月27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相关规定,天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要求: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审批;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监管和服务。

10、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11、10月31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5%,下线为2.5%。

二、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三、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企业应按照中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原则上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的备案工作,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力度,加强企业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导向作用,努力提升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二、新闻资讯

1、10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八》。

2021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总量达到46773万人,比2012年增加9486万人。《报告》显示,我国重点群体就业保障有力。2012年至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由26261万人增至29251万人,农民工就业规模平稳增长。针对困难群体,不断加强就业帮扶。2012年以来,平均每年有超过550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超过170万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约5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

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增强。2021年,我国第一、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分别为17072万人、21712万人和35868万人,占比分别为22.9%、29.1%和48%;其中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占比比2012年分别下降10.6和1.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比上升11.9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与产值结构的协调性明显提高。

就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2020年,就业人员中,小学及以下、初中受教育程度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18.7%、41.7%,比2012年分别下降2.3、6.6个百分点;高中、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17.5%、22.2%,分别上升0.4、8.5个百分点。就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由2012年的9.7年提高到2020年的10.4年。

劳动保障逐步加强。2021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8074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17647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5431万人,增加894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2958万人,增加773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8287万人,增加9277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3752万人,增加8323万人。

2、10月11日,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巡回演讲开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文,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开展的“创建神州行,和谐传心声”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巡回演讲今天正式开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办公室将陆续举办巡回演讲活动,展现创建示范企业的生动实践和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3、10月1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江苏省人社部就业司制作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目前已在江苏省人社部官网和有关新闻媒体全面上线。宣传册全面讲解了企业吸纳毕业生的激励情况,毕业生基层就业的补贴情况,对自主就业的帮扶政策。并在后半部分厘清就业补贴类的政策清单,帮助企业、毕业生全面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

4、10月12日,江西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调度全省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为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隐患,江西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4部门联合组成调研组近期分赴各地开展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化解调研工作。10月12日,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志忠组织召开会议,专门听取各个调研组工作情况汇报,调度各地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进度。厅劳动关系处、仲裁处、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人及相关同志参加会议。叶志忠指出,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服务,扎实化解风险,全省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他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站位,站在人民的立场,从人社工作大局出发,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找对工作方法,对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隐患加强分析研判,依法依规调处,妥善处理风险隐患;要坚持护企与维权相结合,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加强企业用工指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职工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10月17日,黑龙江省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改革试点。

黑龙江省作为全国开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改革8个试点省份之一,将改革纳入全省人社系统攻坚破难重点任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拓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广度深度。截至9月底,省、市两级层面改革已经全部完成,黑龙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智能服务平台已收录5264个单位23.6万人的725万条信息,累计办理业务3025笔、服务33204人次,赢得了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欢迎和认可。

目前,省、市两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服务事项已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了由“人工管理”向“智能服务”转变。下一步,黑龙江省将启动县以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改革,并探索与医保、公积金等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增强人社数据在服务全省人事人才发展大局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6、10月18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第二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选举产生了市人社局妇女联合会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

会议提出,局妇联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带领局系统广大妇女同志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人社工作各条战线上学思想、建新功、办实事、共奋斗,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新时代人社系统妇女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巾帼之力。

会议要求,局妇联新一届执行委员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新时代妇女工作的政治方向,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思想引领,切实担负起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要发挥组织功能,切实当好局系统妇女同志的坚强后盾,对妇女同志要做到思想上尊重、感情上贴近、行动上深入、工作上依靠,走好群众路线,不断增强对妇女同志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要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程序,细化任务分解,确保妇联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要聚焦人社工作实际和妇女同志需要,特别要聚焦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人社工作重点任务,发挥妇女优势,为推动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7、10月1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山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需求分布的公告。

为健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精准服务企业用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和《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山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发布制度的函》(鲁统函〔2022〕6号)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实施了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调查,将2022年第三季度山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各市需求分布予以公布。

8、10月19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22年河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河南省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加快培养和选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高技能人才,引导劳动关系协调广大从业人员钻研业务、爱岗敬业,促进我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200号)要求,经研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郑州举办2022年河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河南省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

9、10月24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经办权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提升体验感和满意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津政发〔2022〕14号)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天津市人社局决定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报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4项事项经办权限由市级调整为区级。

10、10月24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

开展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邀请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张红侠副教授围绕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作专题讲座,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深刻内涵和核心要义,推进人社系统法治建设。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专题学习结束后,局党组对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局系统法治建设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强化思想认识。深刻认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二是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提升人社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强化落实见效。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人社各项工作中,坚持全面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提升人社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11、10月24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10月24日下午,省人社厅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二十届中央纪委一次全会和全省领导干部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厅党组书记、厅长钟志生主持会议并讲话,在家厅领导、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强调,要坚决对标对表,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赋予人社部门的新任务新要求。党的二十大对做好人社工作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特别是对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做好人才人事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社部门在新征程中寄予厚望。要找准人社工作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赋予人社部门的使命任务,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六个江西”的部署,认真研究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不断开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12、10月26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10月26日,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光进主持召开厅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会议要求,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要在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找准贯彻落实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坚持对标对表,立足职能职责,扎实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社事业发展。要聚焦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涉及就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人社工作新任务新要求,认真分析当前我省人社工作面临形势和任务,深入思考贯彻落实的具体思路和有效措施,提前谋划2023年乃至未来五年人社业务领域工作目标、思路、举措,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不断增强三秦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紧盯目标不松劲,抓住有效工作时间,查漏补缺,倒排工期,奋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3、10月28日-29日,第十二届河北省沿海经济崛起带高层次人才交流大会成功举办。

10月28日-29日,唐山市第一届“凤还巢”人才发展推介大会、第十二届河北省沿海经济崛起带高层次人才交流大会、唐山市第二届高质量发展人才技术交流大会成功举办。

本届大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关于人才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坚持“12345”总体工作布局,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3.0升级版,聚焦河北沿海地区转型发展需要和唐山市“4+4+N”产业链和重点项目发展需求,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智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同时重点引导和推动唐山籍人才回乡创新创业,为河北省沿海经济崛起带创新绿色和高质量发展、为唐山开创“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新局面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三、典型案例

1、外卖骑手工伤难以举证?法院:“上下班途中”认定需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小张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骑手岗位工作。同年10月,物流公司为小张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0月24日上午10点多,小张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另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肇事驾驶员逃离现场下落不明。事故造成小张左肩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小张无责任,物流公司与小张签署赔偿协议,共赔付26万余元。

根据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合同,保险期内如果骑手因工伤导致伤残,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当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物流公司遂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认为小张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则对物流公司提供的事故当日的骑手排班表存疑,认为不排除是事后制作,且骑手和二房东之间未签订租房合同,骑手居住地不明,因此无法证明事发时小张是在上班途中。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第三方平台反馈数据,小张在事故发生前近一个月均在物流公司下属的某站点工作,每日在平台上线时间多集中于上午10点半至11点之间,上线后均有稳定规律的接单记录。结合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事故发生时间10时46分,事故发生于小张居住地至站点的必经之路等情况,与公司主张的小张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能够相互印证,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确认。结合相关费用及误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1)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认定需要综合考量

外卖骑手行业入行门槛较低,从业人员年龄大多较小,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加之骑手工作时间灵活、无固定工作地点等行业特点,导致具体案件中若涉及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问题,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地点。面对种种情况,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点。比如类似本案的情况,由于无法核实骑手的固定住所,故无法证明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如果机械认定、一判了之,一方面忽视了行业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损害了骑手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新业态的发展。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并予以认定,以切实保障骑手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卖骑手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2)给外卖骑手、用人单位的一些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近年来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不断融合,外卖骑手从业人数急剧增长,据调查报告显示,仅“饿了么”平台2021年的外卖骑手人数即达114万。

对外卖骑手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入职、租房等重要事件均应签订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合同,避免纠纷发生时难以举证;要增强安全意识,工作中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

对用人单位来说,要对骑手开展系统性的职业培训,以培养骑手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要重视并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视情为外卖骑手投保商业保险,加大职业伤害风险防范力度。

2、广东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李某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李某每天工作八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决定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李某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

网络主播虽为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

3、张某亲属诉某货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企业内部承包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7年入职某货运公司当快递员。2019年9月15日,张某在快递站点装件准备外出派件时猝死。张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与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货运公司提供其与向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张某出具的辞职信,拟证明货运公司自2019年3月起已将部分片区发包给向某,张某2019年6月从货运公司辞职后由向某聘请在所承包站点继续做收派件工作,故张某死亡时已经不是货运公司的员工。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货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向某系货运公司的员工,其承包站点收派快递的行为属于货运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货运公司作为独立用人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故判决确认张某与货运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中存在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内部承包等经营模式来规避主体责任等不规范行为。本案有利于倡导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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