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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开庭陈词”

2023-07-21   李旻

如同国内商事仲裁的庭审中要求申请人就其申请事项及事实理由进行说明一样,“开庭陈词”也是国际商事仲裁庭审活动中的首个重要环节,其设置目的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都有机会就此前各自向仲裁庭提交的书面仲裁请求、反请求、事实依据、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等内容做口头介绍和陈述,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而引导出己方申请的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往往会根据时间顺序进行介绍),以使仲裁庭能够对相关证人所要证明的内容和目的有所清晰的认识,甚至可能在日后将该“开庭陈词”作为制作裁决书的重要依据。因此,一份高质量的“开庭陈词”势必将对案件的走向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

一、“开庭陈词”的书面化趋势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由于一些仲裁员会习惯在案件管理CMC会议上对仲裁开庭的时间有所限制,以保证后续的庭审流程不受影响。因此,双方当事人通常各自都会将“开庭陈词”的时间控制在半小时至一小时左右,且实践中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考虑,许多当事人还会在庭前一至两周的时间内,约定以书面形式替代庭审中的口头陈词,进而大大降低庭审时间和开庭的错误率。虽然“开庭陈词”的书面化趋势在近年来也受到了许多仲裁庭的青睐。但即便如此,“开庭陈词”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仍不容或缺,通过“开庭陈词”中当事人对案件的介绍和分析,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仲裁庭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因此,即使当事双方事先提交了书面的陈词意见,其在国际商事仲裁庭审活动中也不应放弃口头“开庭陈词”的机会,而完全可以根据庭前提供的书面内容,在进行重点摘要后作简要说明,甚至是采用PPT、图像、视频等现代化途径辅助办案,以加深仲裁庭对案件处理的刻板印象,使仲裁员充分了解当事各方的论点及法律依据。

二、“开庭陈词”的根本目的

“开庭陈词”并非法庭辩论,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事实和法律的梳理,向仲裁庭展现各方当事人的逻辑思维图,进而让仲裁庭快速了解案件的详情。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只需要就其认定的关键事实和依据以及主张的法律观点进行简要介绍,并将该些内容进行逻辑上的串联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庭陈词”的内容需要和“结案陈词”closing submissions的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发生首尾不顾的问题,最终影响案件效果。
此外,“开庭陈词”和当事方庭前提交的“案件陈述书”statement of case也大为不同。如前文所述,“开庭陈词”的目的是向仲裁庭展现当事方的逻辑思维图,以便其清晰理解当事方的主张和观点,而“案件陈述书”的目的是为了固定事实,即当事人需要就与争议解决相关的全部案件事实事无巨细的进行详细说明,若未在“案件陈述书”中说明事实情况的,则该当事人在将来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就无法再次提出,否则可能会被仲裁庭予以拒绝或要求承担对方和仲裁庭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因此,考虑到两者存在的本质不同,当事方在“开庭陈词”阶段无需就“案件陈述书”中已表达过的内容进行多次重复和一再说明。同理,在“案件陈述书”中未提及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证据的强弱、法律解释等内容也无法被涵盖在“开庭陈词”中,以避免仲裁庭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不公平的地位。

三、“开庭陈词”的文书结构

(一)案件介绍
为了使仲裁庭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开庭陈词”应当首先对案件的重要事实进行介绍,以明确案件的起因及经过,为仲裁庭的庭审活动奠定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前在证据交换中已经暴露的问题,当事人需要在庭前想好相应对策并做足功课,尽可能确保在“开庭陈词”时有所介绍,以显示办案信心。
(二)举证责任
基于案情介绍,当事人需要对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的举证责任进行归纳和总结,帮助仲裁庭确认当事人双方在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划分。
(三)证据支撑
在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后,当事人需要向仲裁庭说明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事实证人、专家证人等证据的获取方式以及证明目的,以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定标准尽到了充分的举证责任。
(四)法律解释
最后,当事人各方需要通过案例或法理,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或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尽可能说服仲裁庭认可己方的观点和依据,并进而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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