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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在线庭审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及应对

2023-07-19   李旻

由于对抗制下的国际仲裁庭一般都需要以双方律师进行主导,同时该制度下又更注重证人证言的效力,基于对证人现场的交叉盘问是判断其所作证词真实性的一大重要手段,加之仲裁庭还会对证人临场表现和反映进行评估,因而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都会安排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开庭地按照仲裁地的仲裁规则进行线下开庭审理。但是,新冠疫情的到来似乎正在逐渐打破这一规律,基于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大量案件不可能等到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后再行恢复程序,因此,大量国际商事仲裁庭开始选择在线庭审这一替代性方案来应对实务中无法进行线下开庭的窘境,这无疑对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一些重大挑战,也为各国仲裁法和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一、在线庭审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及应对

(一)线下庭审的优势和缺陷
从传统上来看,如果仲裁庭要采用一名证人所作出的证词deposition,则该名证人必须要出庭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为达到上述目的,实务中还不乏有包括仲裁员在内的全体成员集体移步至证人所在国开展盘问工作的案例存在。从对证人证言可采纳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态度不难看出,对抗制下的国际仲裁极其重视对当事人双方公平正义的维护,即便会付出很高的代价和成本也在所不辞。因此在没有法定及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仲裁庭和对方律师一般也不会允许证人采用在线庭审等远程作证的方式进行,这会客观上导致交叉盘问的不对等进而影响国际仲裁的程序公正,例如一方申请的证人在庭审现场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而对另一方证人的交叉盘问只能通过在线庭审的形式实现。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线庭审活动中经常会出现网速不畅及卡顿等问题,这显然会直接影响律师交叉盘问的效果,同时仲裁员也无法通过证人的临场表现和反映来判断其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
(二)在线庭审的突破和挑战
随着全球新冠疫情逐渐成为常态,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证人在客观上无法加入仲裁庭审活动中,而仲裁案件本身也显然不可能仅仅基于此类原因予以暂停,因此在线庭审逐渐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备选方案。为了确保尽可能不会对仲裁的程序性公正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仲裁庭一般会在作出在线庭审决定的同时,要求当事人确保证人作证独立性的义务,例如通过架设若干摄像头全面反映证人作证的环境不受干扰,以及要求证人对其开庭所使用的电子设备进行实时特写,并禁止其在开庭时使用其他任何电子通信设备或与案件无关的文件,以保证其在作证时是出于自身经历的事实和意志所进行的,而非是在单纯的读稿。在另一些案件中,仲裁庭可能还会依对方当事人申请,允许其委派特定“观察员”observer前往证人作证地点进行监督,尽可能确保证人作证的独立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便证人作证的环境不存在任何问题,但网速卡顿等客观问题仍无法彻底根除,因此在实务中还是难免会对在线庭审流畅性造成一定阻碍。同时,证人通过在线庭审的形式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其所要达到的效果也显然要远低于线下庭审,这在无形中也减轻了证人面对交叉盘问时的压力,加大了对方律师的盘问难度,也影响了仲裁庭对事实审查的效果。
此外,对于线下开展庭审活动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而言,倘若当事人需要申请对证人进行传唤的,其一般可以选择向仲裁地的监督法院提出协助申请,当该证人位于监督法院司法管辖区域内且该仲裁案件的开庭地在英国境内,则法院有很高的概率会获准对该证人的传召申请。但在线庭审似乎正在突破这一做法,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庭审意味着案件中的证人并非一定要位于监督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内才可获准,因为对于该证人的传唤通常并不会影响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和地位,且证人在其所在地接受传召并在线上进行作证行为还能在客观上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仲裁成本,这也远比传统意义上的线下庭审来的更为便捷和实惠。因此,在线庭审还可能会对证人传唤的规则和要求进行突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庭审安排现状
基于以上种种,目前国际商事仲裁正同时采用“在线庭审+线下庭审”两种方式开展各类仲裁活动。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案件,仲裁庭通常会同意选择在线庭审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双方程序的正当和公平。但倘若一方当事人提出了在线庭审的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各类因素而予以拒绝的,则仲裁庭仍会基于传统的做法,安排线下的方式进行开庭。由于大多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未规定全体当事人一定要到现场进行开庭,因此在实践中,仲裁庭完全有权以确保程序公平为前提,结合案件和当事人的特殊情形,自由裁量并对开庭的方式作出决定,其对案件享有高度决定权的价值所在,也正是当事人之间共同信赖和选择仲裁的基础。

二、在线庭审的组织流程

在仲裁庭作出通过线上形式开展庭审活动的决定后,申请人就具有了推动和组织安排在线庭审的义务,除了在CMC案件管理会议中已确定的例如庭审日的起止日期和时间等庭审具体安排外,当事人双方还有义务尽早明确各自申请证人参加在线庭审的地点、庭审案卷Hearing Bundles的制作要求、翻译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择等各项工作。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定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选择比较成熟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软件来开展在线庭审工作,例如Zoom、Bluejeans、GoToMeeting等就是国际律师协会IBA推荐和认可的视频平台软件。此外,一些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庭审服务,例如EPIQ、Maxwell Chambers、Law in Order等,甚至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而对于庭审案卷的制作和管理,实践中则多由Xbundle、Transperfect、Opus2等平台提供优质服务,为在线庭审的效率保驾护航。
(二)在线庭审网络协议Cyber-Protocol
“在线庭审网络协议”指的是在在线庭审前,当事人双方和仲裁庭确认的关于数据传输和保护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格、技术人员安排、在线庭审的保密性及安全工作等。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条款可参照《国际商会指引》附件二,以及韩国商事仲裁院(Kore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oard)发布的《国际仲裁视频会议首尔协议》(Seoul Protocol on Video Confer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等。
(三)电子庭审案卷的制作
实践中,申请人应按照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庭中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根据其类别分类后形成一份初步的庭审案件清单Index of Hearing Bundles,待对方当事人确认后将该正式的庭审案件清单上传至电子案卷平台,由平台方负责最终制作成便于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共享和编辑的电子案卷。在仲裁案件开庭前,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随时指示该电子案卷平台对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四)庭前演练测试
庭前演练和测试也是在线庭审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当事人双方及证人、翻译等人员应当尽早确定演练测试的时间,并选择符合技术要求以及合适的场地进行,以避免噪音和技术的干扰导致演练测试失败。总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庭审活动,当事人都应当尽可能做好两手准备,一旦原定方案无法达成,应及时更换备选方案,保障仲裁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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