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 | 合同中,意思表示内容的确定和解释规则

汉盛法评 | 合同中,意思表示内容的确定和解释规则

2023-04-21   王丽

当事人通过磋商订立合同,协商一致共同确定所有的合同条款,每一个合同条款都包含了双方当事人内涵丰富的意思表示。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各自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也会发生争议。《民法典》第142条,是有关意思表示内容的解释规则,第510、511条是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填补,都是确定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产生争议,需要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如何适用有关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如何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公报案例2012民提字153号、“真功夫”蔡达标和潘宇海的股权转让纠纷,都涉及到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方式当事人将内心的意思表达于外界,一般意思表示的方式为积极方式,如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实施一定行为来表达。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2、以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行为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之一,是因为行为本身含有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缺乏表意内容的行为,无法形成合同之合意。合同当事人应对以行为订立合同关系有意思联络。例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入货币的行为即可推断其作出了购买物品的意思表示。又如乘坐无人售票的公交车时,投币行为表面其具有缔结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沉默也视为意思表示

沉默是纯粹的不作为。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存在交易习惯时,沉默不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略)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杨代雄)

判定是否存在一项意思表示,首先需要判定是否存在一项具备特定效果意义的表示。效果意思包含约束意义,即表明表意人愿意因其表示而受法律约束的意义。

1、当涉及“丧失权利或单方负担义务”,表意人的措辞应当具备更高的确定性--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作出表示的背景与目的。欠缺严肃性的言论,因欠缺约束意义而不构成意思表示。聊天中随意发表的言论或调侃、夸张的言论,因欠缺受拘束的意思,而不构成意思表示。

3、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如好意施惠行为,当事人没有为自己设定义务的意思。如:好意同乘;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路,或为倒车的人打手势等。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意思表示内容的确定

1、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解释规则: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对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首先根据合同条款所采用的文字进行确定,即文义解释。同时,依据合同条款的解释得出的结果,应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3、适用条件:

(1)当事人均认可双方对合同条款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约定,仅是对该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不同角度的理解,并不属于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运用,是确定以哪一个解释作为该合同条款真实含义,以便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

(2)对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一是合同条款内涵的确定,其次包括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性质的确认、对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事实及其性质的确认。

四、合同内容的填补

1、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适用条件

无约定;内容不能确定。

五、公报案例:2012民提字第153号 珠铜公司与中兴冶炼厂、李烈芬 加工合同纠纷

最高法“本院认为”部分摘选:

关于中兴冶炼厂、李烈芬是否应当偿还珠铜公司紫杂铜锭(含铜84%)共943.52吨(折算金属铜792.56吨)。这涉及到合同条款的理解问题。即中兴冶炼厂的943.52吨欠铜债务“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的约定如何理解。

本院认为,对于合同的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广东高法院二审判决将“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理解为双方对返还欠铜方式的约定,其理由在于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该项目未能成功投产和盈利时中兴冶炼厂应否偿还欠铜属于约定不明确。该认定并不符合合同解释的规则。因为,本案合同双方只是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了争议,并不属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

在2003年5月19日《补充协议》中,“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即使把“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理解为返还方式的约定,也仅限于“只能以这种方式”,而没有约定其他的替代方式。从合同文义来看,“只能”的约定,具体限定了欠铜债务履行的条件和范围,该条件就是中兴冶炼厂、李烈芬履行其认可的欠铜债务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有关补充协议履行中的风险双方都应当能够预见。当事人基于其实际的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会根据其需要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与胁迫的情况,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判决结果:撤销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佛山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中,合同双方只是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了争议,并不属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该语句是双方对返还欠铜方式的约定还是履行条件的约定?最高院对当事人所用词句结合合同目的,将该约定判定为“履行条件”符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六、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真功夫蔡光标、潘宇海、今日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最高法本院认为部分摘选:

(一)关于《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项下多个交易之间的法律关系

潘宇海、蔡达标、润海公司三方订立《框架协议》,主要目的是优化真功夫公司股本结构,避免股东僵局,通过引入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股权重组,最终促成真功夫公司上市。《框架协议》的具体履行涉及三项股权转让事宜,即潘宇海向蔡达标指定的受让方转让双种子公司35.74%股权(对应真功夫公司3.76%的股权),潘宇海向润海公司指定的受让方转让真功夫公司21.25%的股权,真功夫公司向潘宇海指定的受让方转让哈大师公司和千百味公司的股权。

《框架协议》第10.4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各个交易(包括双种子公司股权转让、真功夫公司股权转让以及新品牌公司股权转让)均是本协议下总体交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如上述任何一个交易不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最终实现,则本协议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与本协议项下全部交易(包括已完成的交易),以及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回复到全部协议未履行状态。”可见,《框架协议》项下多个交易构成不可分割的一揽子交易的整体,只有该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实现,合同目的才能实现,任一单项交易的解除,都会导致其他交易的解除。这正是润海公司和蔡达标在《框架协议》中不存在直接交易关系,但蔡达标仍需向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润海公司作出《陈述和保证》的原因。广东高院基于认定各方当事人在《框架合同》下通过订立单独的合同条款而成立个别合同,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个别合同单独进行分析,实际上割裂了《框架协议》的整体性,否定了《框架协议》中多个交易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对合同相对性的机械认识,违背了三方共同订立《框架协议》的本意。因此,本案应将《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中的多个交易关系视为一个整体合同进行分析,潘宇海、蔡达标、润海公司均是该整体合同的当事人。

(二)关于《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的解除原因

各方对《框架协议》和相关附件已经解除没有异议,但对解除原因存在争议。润海公司主张其是基于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而单方解除合同,潘宇海主张是因为润海公司行使了约定解除权,进而导致合同一揽子解除,而蔡达标主张是由于潘宇海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最终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可见,三方均确认合同已经解除,但主张解除的理由并不一致。

三方关于解除合同的结果趋同,不能等同于三方已就合同解除协商达成一致。从各方主张来看,三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进行协商。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判令合同解除,与客观事实不符。

律师解读:

1、广东高院对《框架协议》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错误,直接导致对《框架协议》、违约方蔡达标单方签署的《陈述和保证》、股权转让协议等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性质、违约行为对各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解除后各方权利义务的清理和结算、利益的返还等处理,均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2、广东高院对协商一致解除解除的理解错误,导致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的时间点产生不同结论。

总结:

1、 合同中“鉴于”条款、合同中其他有关条款,对合同条款解释的特殊意义;

2、 解释合同条款所用词句的含义,应与合同缔结相关的背景、合同目的相结合;

3、只有在合同无约定,无法确定约定的意思表示时,才可以适用有关合同条款填补的法律规范。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