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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不利推断

2024-11-21   李旻
不利推断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经典概念,其最早起源于于Armory v. Delamirie(1722) 93 ER 664(KB)先例一案,该案中的法官在引导陪审团作出决定前认为,即使本案中的宝石并非是顶级珠宝,但建议陪审团在衡量具体赔偿标准时仍旧需要以顶级珠宝作为评价标准,除非被告能够提供宝石并检验其质量。“Unless the defendant did produce the jewel, and shew it not to be of the finest water, they should presume the strongest against him, and make the value of the best jewels the measure of their damages.”由此开启了不利推断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适用。

一、“不利推断”的作用和意义
实践中,不利推断多用作于仲裁庭对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的威慑和惩罚。正如美国大法官在Laura Zubulake v. UBS Warburg, 220 FRD 212(SDNY 2003)先例中的陈述:“When a jury is instructed that it may‘infer that the party who destroyed potentially relevant evidence did so out of a realization that the (Evidence was) unfavourable, the party suffering this instruction will be hard-pressed to prevail on the merits.”即当仲裁庭告知他们可能会作出“拒绝提供证据是因为证据对他们不利”这一不利推断时,该方当事人将很难扭转局势。虽然,不利推断一般只会针对拒绝提供证据本身的相关争端,而不会延伸至其他争议事项,但倘若当事人被冠以拒绝提供证据的帽子,审理者势必会对其在整个案件中发表的言论有所质疑,所以许多当事人也会基于仲裁庭所作出的不利推断而达成和解,以避免仲裁或诉讼成本的进一步加剧。

二、“不利推断”的具体适用
根据《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IBA规则2010》”)中的Article 9(5)和Article 9(6)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理由拒绝出示仲裁庭命令出示的任何文件,包括证词或事实证人拒绝澄清及回答问题等,则仲裁庭有权推断相关证据对不利于该方的利益。此外,根据《UNCITRAL Notes on Organizing Arbitral Proceedings》(2016)第51段的规定,如当事人没有任何充分且合理的理由,未能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出示书证,则仲裁庭可根据未能出示书证进而得出结论。
在不利推断的具体适用方面,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依申请而做出的,如果一方希望仲裁庭批准对另一方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作出不利推断,就需要在申请人提供其所能提供较为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让仲裁庭认定缺乏另一方所掌握的证据会对事实调查造成严重阻碍,在此情形下如果证据只有可能在另一方当事人处,而其在此时仍然没有给出任何拒绝提供的合理理由,则仲裁庭才会在事先发出书面警告的情况下考虑最终是否作出不利推断。此外,由于仲裁庭并不能像诉讼程序中的法庭一般要求当事人对证据做到诚实且完整的披露,因此通常只能通过对当事人的不利推断以及要求拒绝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仲裁成本的方式来予以解决,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则在此情形下就没有必要再对事实的缺口进行补充,因此也就无法对拒绝提供证据的一方作出不利推断。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许多仲裁员一般会尽可能避免对不利推断的适用,原因在于根据United Mexican Statesv.Feldman Karpa(2005) OJ No 16先例,一旦由于不利推断适用错误或不当,则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还有可能会被法院直接推翻,所以为安全起见,仲裁庭通常会限制不利推断的适用。从客观上来说,仲裁庭在案件中一般也很难判断一方当事人是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据还是其本身就没有此类证据,实际上也完全可以通过双方证据的强弱来作出应有裁判,无需再冒多余的风险。

三、“不利推断”所作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Smith v. Sliver Smith & Frampton/ Vail Associations Real Estate LLC, No 6-cv-02206-JLK(D Colo Filed Mar 9,2009)、Coleman (Parent) Holdings Inc v. Morgan Stanley & Co Inc, 2005 WL 679071(Fla Cir Ct, 1 Mar 2005)等先例,虽然在大多数国家,仲裁庭所作出的不利推断只会在案件中就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争端有所评判和补充,但在美国等其他一些国家却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基于不利推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关于“不利推断”所作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需要区分地域进行讨论。虽然该类仲裁裁决最终大都会因为其违法公共政策而很难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但在与美国客户订立商务合同时,我们仍建议尽可能与其明确排除惩罚性赔偿方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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