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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公司融资、上市前的合规治理之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

2022-05-23   李旻、车玉洁

公司的独立性要求是投资人和上市监管机构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合规的重要因素。所谓公司的独立性要求,它涵盖了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包括机构、资产、财务、业务、人员、制度运行独立等多个方面。从《公司法》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以从多个条款中得出其对股东权益的看重和保护。可以说,只有真正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公司才有可能直面相关市场,且能做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进而使得公司最终能够做大做强。另一方面,由于投资的风险相对较低,具备独立性运作的公司才更容易受到投资人的青睐。因此,承办律师在辅导企业合规治理的过程中,应对公司的独立性要求予以严格规范及重视。

一、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公司融资和上市前的阶段,一般都已初具规模,交易额和交易体量也呈现逐步放大的趋势。因此,公司的首要任务应是在完善内部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独立性的运营模式。依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架设起一套既能互相监督,又能高效运作的内部机构。实务中,我们不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兼职的情形,尽最大可能杜绝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

二、资产的独立性要求

对于资产的独立性要求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即需要承办律师根据资产的类别,仔细分析和研判其相应权属之间的关系。例如针对不动产、商标、专利等权属,特别是涉及前期经过改制的公司,更需要做到应查尽查,确保公司对相关资产已经完全具备所有权。此外,还需要对这些资产的限制性权利有所了解,避免将来阻碍权利的行使。对于一些基于客观因素,确系难以过户的财产性权利,承办律师需要协助公司做好相应的收尾工作,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等方式,明确产权归属。最后,对于一些非货币性的财产,建议采取资产评估、委托第三方进行验资等手段明确相关价值,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财务的独立性要求

财务的独立性是每一个企业的基本要求,即需要做到独立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纳税等。企业的股东切忌占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账目与其私人进行混同、互相担保和拆借,此举将大大降低投资人对公司股东的信赖度,同时也存在将公司的外债牵连至股东个人身上的可能,具有极大风险。

四、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业务的独立性要求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即是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只有将这两种行为彻底规范化,才能确保公司具备直面市场的能力。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公司合规治理过程中,公司与其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无疑就是一种自掘坟墓的行为。相对而言,关联交易是一种附条件的合规。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是建议要完全禁止关联交易行为,而是尽可能的做到将关联交易维持在较低水平,甚至是全部杜绝,因为这将对公司的发展极其有利。所谓附条件的合规指的是如果存在关联交易,但公司获取了市场化的对价,也就满足了公允性原则的条件,这类行为仍是合规的,因为其并未实质侵害股东权益。但是判断公允性原则的问题在于,承办律师只能参照一般市场价格和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价格辅助判断。基于市场的价值波动,这类方式其实并不保险,但也别无他法。因而在实务中,针对关联交易还是建议尽量避免为宜。

五、人员的独立性要求

虽然《公司法》并无对公司高管竞业限制的规定,但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中确有类似规定,即规定了董监高、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我们认为,公司在融资前也应当按此要求尽量予以调整,包括对普通员工的用工方式,都需要满足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六、制度运行的独立性要求

根据《公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还需要在内部治理结构中建立完整的包括《独立董事制度》、《股东投票权制度》、《财务规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性规范,来强化运营的独立性,确保股东诚信经营的义务切实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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