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专家报告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作用就是对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协助仲裁庭进行判案,因此专家报告所应具备的专业性基础是其根本性的一大特征。实践中,专家报告的专业性基础可能来源于专家证人自己或者是其他人的经验、研究和实验结果,它是专业理论问题实际应用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对于专家报告所具备的专业性基础要求都有着不同的规定。美国B(A Child),Re (2004) EWHC 411(Fam)先例直截了当的明确了,专业性基础首要就是判断专家报告所引用的理论依据是否可靠。其认为,如果专家报告所适用理论依据存在障碍和问题,则势必会影响该专家报告所作出的结果。在具体实操层面,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先例则提出了“可靠基础测试”reliable foundation test的说法。随后,美国《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之Rule 702(c)则进一步专门规定了如何判断理论和应用是否可靠等问题,并进而提出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点的方法论。如果专业证人所运用的理论依据和学说在逻辑上无法被证伪falsifiability,同时也无法被反驳refutability,则该理论及学说基于其存在的不确定性,则在司法认定中的证明价值将会变得非常低。审查相关理论依据和学说是否公开发表或经过同行的评价Peer review也是判断专家报告准确性的一大利器。因为相比于法官或仲裁员,同行关于某些理论依据和学说的评价显然更具有参考价值,虽然该方面并不是绝对性的,但如果相关理论依据缺乏同行评价,则其证明力度将大打折扣。审查相关应用中已知的或潜在的错误率也是判断专家报告的准确性和证明力的另一种方式,例如由于指纹采集技术和笔迹鉴定技术仍存在一定的错误率,因此实践中就不能完全根据鉴定结果作出相应评价,而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来予以综合判定。审查行业内是否广泛接受相关理论依据和学说,也是实践中双方代理律师绞尽脑汁通常想要去证明的内容。一旦证明了其专家报告所涉理论依据的广泛接受度,则其得出结论的证明力度也将大大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个要素并非美国法院或仲裁庭判断专家报告效力的唯一及绝对因素。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切忌生搬硬套,需要根据个案来加以判断并适当作出调整。英国法院虽然没有像美国法一样提出类似“可靠基础测试”的方法论,但是其相比而言却更为灵活,因为法官有权根据个案对专家报告的适用价值予以判断。例如在C(A Child)(Immunisation: Parental Rights),Re (2003)EWCA Civ 1148上诉庭先例中,法官就基于专家证人适用的理论知识与意见相矛盾而没有采纳其专家报告。相较于英国的自由裁量,加拿大则完全借鉴了美国“可靠基础测试”的规定,例如根据R v. Mohan,1994 CanLII80(SCC)先例的要求,专家报告的可采纳性应该同时参考其相关性relevance、协助查明事实的必要性necessity in assisting the trier of fact、不存在证据排除规则absence of any exclusionary rule以及其本身要是一名合格的专家a Properly qualified expert等四个要件,这与美国“可靠基础测试”的适用原则如出一辙,同时也是法院或仲裁庭评价专家报告的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