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 |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系列研究之一人公司股东
引言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合并、分立、死亡及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未签字第三方的情形。但对仲裁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其他情形,如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扩张至一人公司的股东?分公司签署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扩张至母公司?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扩张至债务加入人?诸如此类,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实践中处理争议较大,不同地区仲裁机构/法院处理结果出现两极分化。为此,笔者拟对上述几种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为实务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探讨仲裁协议效力能否扩张至一人公司股东,其他情形后续会再单独撰写系列文章分别讨论。
一、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对性原则及例外
《仲裁法》第四条明确的自愿仲裁原则、书面仲裁原则、仲裁相对性原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仲裁以当事人之间存有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和基础。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的语言等。仲裁协议的效力原则上仅发生在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不得扩张适用于未参与签署仲裁协议之外的第三方。
但仲裁协议相对性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存在合并、分立、死亡情形的,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继承人有效;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这两种情形都是对仲裁协议相对性等原则进行突破的法定情形,目前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争议不大。但法律并未明确一人公司签署的仲裁协议效力是否能约束未签署协议的股东。对此,目前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截然不同,争议颇大。
二、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扩张至一人公司股东的争论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我们通常会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一人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诉讼策略的选择,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即扩大了债务承担主体),也能最大限度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且在《民事诉讼法》下也没有任何程序障碍。那么,在商事仲裁程序中,是否可适用同一策略选择,即在对一人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时,将其股东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呢?因为仲裁裁决不对外公开,无法直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各地仲裁机构对此问题的处理现状。我们检索了部分法院判例,也可以侧面反映一些仲裁机构裁决的处理态度。据检索情况,不同地区仲裁机构/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呈现两极分化。
(一)观点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对未签字的一人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
部分地区的法院及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对未签字的一人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如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中院”)(2017)豫03民特51号一案中,当事人李世安以其系一人公司股东,未参与签署仲裁协议为由向洛阳仲裁委员会(下称“洛阳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洛阳仲裁委予以驳回。后李世安向河南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河南中院最终也并未支持。
再如,笔者办理的合肥仲裁委员会(2021)合仲字第0290号案及杭州仲裁委员会(2022)杭仲01字第277号案,该两案虽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在权利人申请仲裁立案时,均将未参与签署仲裁协议的一人公司股东列为被申请人之一,合肥仲裁委员会及杭州仲裁委员会也均予以接受并进行立案、审理。
(二)观点二:仲裁协议的效力对未签字的一人公司股东没有约束力
部分地区的法院及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一人公司股东不具有约束力。如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民辖终108号一案中,法院认定“湘电置业公司与邹网舟、李文剑之间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争议应以仲裁方式解决。原审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其与湘电置业公司、邹网舟、李文剑之间均未达成仲裁合意,不受该仲裁协议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规定了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和范围,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湘电置业公司应对邹网舟、李文剑承担责任。因此邹网舟、李文剑对湘电置业公司、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主从关系,在经审理认定主要诉讼请求成立的基础上,才会对从属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且二者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并非必须在同一审理程序中进行。具体到本案中,应当先经仲裁审查湘电置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在这一前提成立以后,再审查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应当依据邹网舟、李文剑与湘电置业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认定湘电置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邹网舟、李文剑可就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行向法院起诉。”即,法院认为,一人公司股东未签署仲裁协议,不受仲裁协议的限制,权利人对一人公司的债权和其股东的债权存在主从关系,权利人与一人公司的债权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仲裁程序予以解决,而对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的债务连带责任则可以另案诉讼解决。
近期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其官方公众号“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上发布的文章《一人公司股东的仲裁主体适格性研究》一文也持上述观点,该文主要论述了自愿仲裁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一人公司股东并非仲裁协议签署方,并非自愿加入到仲裁中;且,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直接赋予股东诉权与公司独立人格相悖;另外该文也提到在提起仲裁时无法判断股东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在此情形下仲裁协议能否约束一人公司股东也未可知,由此认定仲裁协议对一人公司股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我们认为,仲裁协议效力可扩张至一人公司股东
如前所述,自愿仲裁原则、书面仲裁原则、仲裁相对性原则作为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则,并非是绝对不可突破的。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日益复杂及公众对于迅速解决纠纷需求的增长,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未签字的第三方存在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本身就是对仲裁制度自愿仲裁原则、书面仲裁原则、仲裁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未签字的第三方已被法律所认可,目前需要研究与讨论的是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范围和边界。具体到本文,我们认为未签字的一人公司股东可受仲裁协议约束。
首先,如上文所言,考虑到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高度盖然性等,《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财产混同情况下,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审理一人公司的债务纠纷时,申请人基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权将一人公司的股东一并纳入到仲裁程序中,而无需与股东事前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实际上,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也可以看出,对于法定债权债务的承担者,即使其未签署仲裁协议,同样应当受到仲裁协议效力的约束。第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合并、分立、死亡后,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继承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对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承担者,立法者并不去具体考量其是否具有加入仲裁的意思表示,而是默认其继受的权利义务范围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也包括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程序性的权利义务。
其次,从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角度考量,如严格遵循仲裁相对性,权利人只有先通过仲裁追究一人公司的法律责任后,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特别是对一些恶意逃避债务的一人公司和股东而言,这无疑是为股东创造了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时间。且,仲裁程序中对一人公司争议纠纷的审查结果也最终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允许股东加入到仲裁程序中更有利于股东充分举证、质证,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有观点提出的将未签字的一人公司股东纳入到仲裁程序中,违反自愿仲裁原则,侵害了股东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成立。诉讼或仲裁均是争议解决方式,即使将股东纳入到仲裁程序中,其仍然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等权利,且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将股东纳入到仲裁程序中并不会影响到其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承担。且,即使说影响到其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我们认为在权利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应当优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仲裁法》第一条就直接规定了仲裁追求公正、效率,高效、快速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是仲裁的优势之一。如前所述,如限制未签字的一人公司股东进入仲裁程序,则会导致一个纠纷需要先后通过仲裁、诉讼才可能最终得以解决。这实际上是对仲裁追求的效率价值的违背,不利于高效率解决纠纷。且,案多人少一直是法院的顽疾,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也不应限制一人公司股东加入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争议。
四、结语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自愿仲裁原则、书面仲裁原则、仲裁相对性原则虽作为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则,但并非是绝对不可突破的。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权利人与一人公司约定仲裁的情况下,权利人将一人公司股东纳入到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争议,这不仅有利于节约权利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更有利于发挥仲裁的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桂艳:《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及其认定》,《人民司法》2020年第5期。
2、栗俊海:《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人民司法》2021年第23期。
3、向傲然:《一人公司股东的仲裁主体适格性研究》,载https://mp.weixin.qq.com/s/XKiKoG61xe0rO2J2A00QvQ,2023年4月2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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