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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10月】

2022-10-31   顾绍宇、黄少力、范唯雯

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多次提到共同富裕,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等涉税亮点 

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二十大报告中有如下涉税亮点:
一是在谈到经济治理体系时,报告提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
二是财政体制方面,报告中提到: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三是在科教兴国的方面,报告中提到: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
四是在绿色发展方面,报告中提到: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五是在共同富裕方面,报告中提到: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本团队后续将对此发布专题文章,敬请关注。)

二、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年9月27日

内容摘要

  •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 “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 “账务在自贸港”,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印发)规定的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的实质性运营,参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2020年6月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确定的“低税率”制度设计备受各界关注,即“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当月出台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31号文”)的规定,在2025年前,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这也是“实质性运营”的概念作为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条件首次被提出。
2021年3月,国税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及相应政策解读,提供了“实质性运营”的初步判定标准。
而《补充公告》和新政策解读在上述基础上,完善细化了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明确了琼府〔2022〕31号规定的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的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也参照《补充公告》规定执行。第二,完善了具体判定标准。对四要素中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进一步完善了判定标准。第三,增加了负面规定。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等情形,不属于实质性运营。第四,明确了后续监管要求。明确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还权还责于市场主体,促进纳税遵从。另一方面,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和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特别提示注意,由于《补充公告》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才正式执行,即使企业目前通过自评认为其已经满足了“实质性运营”条件,但企业最终是否可以通过主管政府部门的认定核查,以及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措施和机制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后续的实操情况。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2022年9月30日

内容摘要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政策解读

本次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简称“31号公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持有和处置抵债资产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作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由于《31号公告》政策执行有效期短,银行机构可做好两件事:1)及时完善接受抵债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因为此期间过户免税;2)清查已出售但涉税手续未完善的抵债不动产,及时按文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增值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2022年9月30日

内容摘要

  • 对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 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政策解读

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32号公告,32号公告在实务中的最大难点,是判断该研究是否属于基础研究。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税企有异议时,可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同时,为尽可能避免产生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方面的分歧,32号公告明确,出资方和接收方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此外,出资方和接收方都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对适用对象、留存备查资料、办理渠道、申报要求等操作流程进行细化,点击阅读原文,可以获取具体内容。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2022年10月2日

内容摘要

  • 税目和征税对象方面,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 纳税人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 税率方面,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 计税价格方面,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 进出口政策方面,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政策解读

我国传统烟草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为“生产环节从价从量+批发环节从价从量”,按照目前执行的税率,在工业生产环节,甲类卷烟税率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商业批发环节,税率为11%加0.005元/支。经测算,我国卷烟综合税率为66.6%。
本次三部门出台的规定,对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可见,电子烟的消费税是参照乙类卷烟进行征税,并减少了“从量征税”部分,可以说是略低于乙类卷烟的税负。由此可见,国家对电子烟市场的规范是采取了逐步推进的方式,在税收上仍然保留了进一步加征的空间。
另外,此次消费税征收细则对电子烟出口业务仍保持鼓励,明确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这意味着出口电子烟继续享受13%的退税政策,出口电子烟继续受到政策鼓励,对行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三、税务总局:截至9月20日,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4万亿元 2022年9月29日

2022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落实退减缓免税费政策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截至9月20日,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4万亿元,在服务大局中彰显税务担当。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2022年10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到:(十八)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发挥好有关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作用,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五、国常会: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 2022年10月26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推动经济进一步回稳向上;听取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汇报,部署加快释放扩消费政策效应;要求深入落实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即申即退,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
会议指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助企纾困、稳经济发挥了关键作用,消化了大部分积累多年的留抵税额,对国有、民营、外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制造业新增留抵退税到账平均时间已压缩至2个工作日,要继续落实好这一即申即退举措,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退税服务力度,确保应退尽退快退、及时受惠,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和民生。对偷税漏税扰乱退税政策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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