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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行政诉讼系列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裁判规则(一)

行政诉讼系列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裁判规则(一)

2020-08-11   李连军

一、宅基地流转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7188号】

二、非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许可证的审查认定

1.非农业户籍人员,以及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且农村集体土地不得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2.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用村民名义申请宅基地,骗取建房许可证,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应予撤销。行政机关发现后作出撤证决定,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并非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443号】

三、房屋征收中并不排斥有权机关依法对危房进行处置

房屋征收背景下的危房处置问题。危房处置与房屋征收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遵循不同的法律程序。同一房屋既可能涉及危房解危问题,也可能涉及征收补偿问题,房屋征收中并不排斥有权机关依法对危房进行处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154号】

四、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8号】

五、房屋产权人不明,能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如果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2.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尽到调查职责,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即与有关人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5391号】

六、外来人员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认定与补偿

首先,国家赔偿是对合法权益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因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利,请求赔偿违法建筑物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国家赔偿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现实的,以及将来必得的合法利益损失。非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将来可得利益损失,均不属于“直接损失”范围,不予赔偿。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根据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应当获得的奖励、补助,属于应予赔偿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失。

非本村村民,无权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其未经审批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依据合作开发合同分得的房屋,应当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征收时应当不予补偿。但是,为了平衡村民与外来人员的利益关系,加快征收进度,提高征收的总体经济效益,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此类人员给予补偿补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号】

七、无证房产买卖情况下的补偿安置对象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在有权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法定依据。但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无证房产,此类房产不能按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登记。此类无证房产即使在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在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对该无证房产作出补偿,补偿数额或补偿安置房屋确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补偿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行终327号】

八、“自建房”的补偿,需要当事人提供房屋的合法性依据

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房屋建设年代以及产权证明等合法性依据,故其仅凭所建房屋一直没有被认定为违建并进行拆除,从而推定政府部门已经对其所建房屋进行了认可没有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其就自建房屋提出的补偿请求,亦无法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902号】

九、城镇户口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

1.原房屋灭失,宅基地相关权利丧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一旦拆除或倒塌,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将不能继续使用,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继承人亦丧失对宅基地相关权利的承继。因此,户口迁出后,要注意对宅基地房屋的维护。

2.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延伸):宅基地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取得,一般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因房屋的存在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3.拆迁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再延伸):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房屋的补偿,房屋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子女户口在哪里,都有权继承;另一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宅基地不属于遗产部分,无法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4号】

十、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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