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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租赁物情况有待刑事案件查实,法院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诉讼

2021-12-23   陈龙飞、王绳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Y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案      号:(2019)沪74民终294号

案情简介

Y租赁、众海公司、太平洋保险三方签订协议,约定Y租赁向众海公司购买其自有电脑设备并出租给众海公司使用,众海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太平洋保险为众海公司租金支付义务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为案涉租赁物提供财产综合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众海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太平洋保险未履行履约保证保险的赔付义务。Y租赁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众海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违约金,太平洋保险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太平洋保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涉案租赁物实际不存在,众海公司涉嫌融资诈骗已由当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Y租赁和太平洋保险均为涉案刑事犯罪的受害人,系争电脑设备是否众海公司所有应当以刑事侦查结果为准,现有侦查情况已经可以初步判断系争电脑非众海公司所有。本案应当先刑后民,裁定驳回Y租赁的起诉。Y租赁辩称,众海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系争融资租赁交易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系争电脑设备真实存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案件审理中,浙江公安局向法院寄送建议函,表明该局已对众海公司以网吧设备租赁项目为标的,与包括Y租赁在内的18家融资方,以及包括太平洋保险在内的5家保险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商业合同履约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涉嫌犯罪的事实开展侦查。由于该案牵涉面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取证难度很大,为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法院暂缓对案件的审理及执行。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具备“融物”和“融资”属性,回租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融物”属性不仅要求租赁物真实存在,还要求租赁物系承租人合法所有。本案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是众海公司31家直营网吧的电脑设备,现众海公司以网吧设备租赁项目为标的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刑事侦查,因此本案系争标的设备是否真实存在且为众海公司合法所有,处于真伪不明状态,需待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因此本案的审理需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律师解读

民刑交叉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或者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经济纠纷的概括性表述。法院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大体可分为三种处理方式:

1、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时,民刑并行审理。

在立法层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确立了以“同一事实”作为区分民刑并行还是先刑后民的标准。在司法层面,在(2020)沪民申1452号案中,上海高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对象是出卖人及其经营行为(出卖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本案涉及的融资租赁纠纷并非同一事实,从而继续审理该案。上海高院(2019)沪民申2313号裁定书、西安中院(2018)陕01民初1343号判决书也持类似观点。

2、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时,则裁定驳回起诉,全案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2020)浙民申968号案中,浙江高院驳回出租人起诉的理由是,“即使对于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法院应当对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但是,根据本案中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可以初步证明主债务人宽广公司在本案相关合同文件上的印文涉嫌虚假,担保人高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已经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

3、当民事案件的结果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时,裁定中止审理,先刑后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审理”。以本案为例,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虽然刑事案件与本案系争事实仅具有牵连而非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事实,但由于系争租赁物是否虚构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且该事实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本案实体处理需要以刑事案件侦查结果为依据,因此二审期间依法中止审理。

虽然本案恢复审理后最终审判结果有利于Y租赁,但从过程上看却耗费了巨大的时间与机会成本。总体上,融资租赁公司面对民刑交叉案件时风险较大。中止审理作为阻却民事诉讼的方式,势必会引起诉讼案件的停滞,并且需要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诉讼。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取证难度大且证明标准要求高,若等待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的完成,将导致民事案件长期悬而不决,进而延误融资租赁公司债权回收。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终313号案中因等待刑事案件的查处结果,该案从一审至二审诉讼时间长达12年之久。同时因时间跨度长,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将导致出租人前期足额保全的承租人财产沦为普通债权而无法实现优先清偿。如果案件是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处理,那么不仅涉及到时间成本问题,而且有可能无法再通过民事案件进行追偿,而刑事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主导,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主动去推进案件进程,债权回收势必受到很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事前完善风控体系,着重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赁物是否实际交付等,降低陷入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在事后当出现民刑交叉的问题时,一方面应仔细梳理案情,收集和组织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尽快咨询专业人员,争取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做出最优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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