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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远赴万里申请破产?——也谈中企赴美申请跨境破产保护

远赴万里申请破产?——也谈中企赴美申请跨境破产保护

2023-11-13


前言:

2023年8月中旬,恒大集团在纽约申请破产保护。同年9月,融创中国就美元债重组向美国法庭申请第15章认证,以获得美国法庭有关协议安排重组的承认。两大中国头部房企相继赴美申请破产的消息震动业内外,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市场焦点集中于以下几点,后文将逐一讨论:

1. 两大房企赴美申请的是何种法定程序?

2. 中企申请跨境破产或破产保护的法律依据?

3. 在此之前是否存在中企申请跨境破产保护的先例?

4. 赴美申请跨境破产保护是否会影响国内债务处置?


两大房企赴美申请的法定程序


陷入困境的企业有两种的选择:一是破产清算(Bankruptcy Liquidation);二是破产保护(Bankruptcy Protection)。此次恒大集团与融创中国赴美申请的法定程序为破产保护而非破产清算。两种程序的目标可谓截然相反,破产以清理剩余债务、终止经营为目的,而破产保护以通过重组、盈利避免破产为目标。

根据美国破产法Chapter 7—清算(LIQUIDATION)相关规定来看,“清算”对企业而言就已算进入最后危机时刻(“清算”被美国破产律师视为类似直接宣告公司“死亡”)。如果公司申请Chapter 7相应程序可以被理解为直接进入清算破产阶段,公司会马上启动清算环节,律师、会计师、法院对公司进行资产清算后,债权人再从公司剩余资金里按顺序分钱。

而Chapter 15—“域外破产保护”则规定原则上准许债务人的境外代表继续经营债务人的商事业务,并且还可在其规定范围内行使托管人的权利/权力。破产保护申请美国法院认证,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经常性事项,其实质是寻求美国法院对域外债务重组协议的认可和效力上的保护,确保其在美国境外进行债务重组方案经债权人大会决议通过后,不会因个别债权人在美国发起诉讼或被申请执行在美资产,防范个别债权人利用美国国内法而规避重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通过在美国提起个别诉讼,以牺牲全体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寻求个体利益。该程序本质上是为确保前期已达成的重组安排顺利推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非引向彻底的破产清算。

依据公开报道、恒大公告及所流出的恒大申请文件,我们可知,美国东部时间2023年8月17日,中国恒大集团(03333.HK,以下简称为“中国恒大”)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对“对境外程序的承认和救济”(RECOGNITION OF A FOREIGN PROCEEDING AND RELIEF)(下称“第15章”)向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下称“美国法院”)申请“外国主程序认证申请”(Petition for Recognition of a Foreign Proceeding)(案号:23-11332)。根据所显示的第15章动议申请书及恒大的相关公告,中国恒大正尝试同时在中国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体系下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安排(下称“恒大域外程序”)。同样,依据公开报道、融创公告及所流出的恒大申请文件,美国东部时间2023年9月19日,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01918.HK,下称“融创”)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以下简称为“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申请“外国主程序认证申请”(Petition for Recognition of a Foreign Proceeding) (案号:23-11505)(下称“融创域外程序”)。由此可知,两大房企均是提请美国法院裁定承认中国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债务重组协议安排之“域外程序”(Foreign Proceeding)并获得对美境外破产程序的相应法律效力(即俗称的“破产保护”效果)。


两大房企选择赴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法律依据


1997年,为协助各国制定现代、协调和公平的破产框架,以便更有效处理涉及严重财务困境或破产债务人的跨国界诉讼案件,并建立处理跨境破产案件的有效机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颁布了《跨境破产示范法(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1997))》(以下简称《示范法》)。该示范法已被多个国家(包括美利坚合众国)不同程度的所采纳。

《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1515节(域外程序认证)、1519节(提交认证时可被授予的救济)及1520节(承认境外主程序的效力) 就是美国国内法对《示范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根据《美国破产法(Unite States Bankruptcy Code)》第15章1520节“承认境外主要程序效力”相关表述,一旦1515节相应的外国破产程序认证申请获得美国法院认可,将适用于债务人以及位于美国地域管辖范围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通俗而言,就是可以避免债务人在美国资产面临债权人在美国境内的单独起诉而被美国法院没收或冻结。通过在美国申请美国破产法第15章“域外程序认证”,债务人可以保护其在美国的资产,同时在美国以外继续进行债务重组——这就是所谓的“跨境破产保护”;此外,第15章还也赋予外国债权人参与美国破产案件的权利,并避免对外国债权人的歧视。此举旨在促进美国与外国法院的合作,为交易和投资提供法律确定性,以及促进跨国破产案件的公平和高效执行。

从跨境破产保护的效果来看,两大房企依据《美国破产法》提起跨境破产保护能够为企业重整提供诸多正面影响:其一,使得两大房企能够在其他地区进行重组安排时,其在美国的资产得到保护,阻止债权人在美国对其提起诉讼或冻结资产,可以为重组争取更多时间;其二,两大房企的资产和债务分布较为复杂,在全球范围内有着大量的资产和债务,包括了地产项目及其他投资。这些资产和债务涉及的法律体系和国际法规较多,可能造成国际间法律体系的交叉和矛盾。而适用美国破产法能够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有助于统一管理和处置这些资产和债务。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能够为两房企提供更充分的债权人保护,避免陷入不同地域债权人的多地诉讼程序中,从而更好地协调和处理各方利益。其三,恒大集团与融创中国均由开曼设立的上市主体申请破产保护,而开曼群岛作为债务重组的一部分,其法律体系与美国《破产法》较为兼容,能让在开曼群岛进行的重组计划较为顺利地得到美国法院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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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申请跨境破产保护的先例


1. 2014年7月21日,据《华尔街日报》消息,中国光伏企业浙江尖山光电有限公司在美国法院申请破产,此举旨在保护该公司位于新泽西州一个仓库中的太阳能电池板。2014年8月12日,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法官伯恩斯(Gloria M. Burns)签署命令,批准正在我国浙江海宁中院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承认该程序为《美国破产法》第15章意义上的“外国主要程序”,并根据相关破产法规给予了债务人相应的破产保护和救济措施。这是美国法院首个正式承认的我国大陆破产程序域外效力案件,当时即引起了国内外破产法学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2. 2016年4月,佳兆业集团(1638.HK)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其在香港法院的重组协议安排程序,以确保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的债务重组协议安排在美国生效,以令所有债权人接受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的重组协议的条款约束,同时禁止极少数未接受重组协议且未受香港法院及开满群岛法院司法管辖的债权人在美国采取相关行动。

3. 2021年2月,瑞幸咖啡在纽约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申请破产保护。当时业内人士称,瑞幸咖啡联合临时清算人在美国纽约申请破产保护,目的是停止一些不利于公司重组的法律程序,为完成公司重组创造有利条件,并加快有序重组。2021年3月7日,瑞幸咖啡宣布,根据开曼群岛法院3月4日生效的裁定,公司的临时清盘申请已被撤销,联合临时清盘人的职责也已被解除,公司的临时清盘结束。联合临时清盘人于3月4日向美国破产法院提交了一份最终报告,并要求美国破产法院作出裁定,以结束相关美国破产保护程序。2022年4月11日,瑞幸咖啡宣布,公司已经顺利完成债务重组,在债权人的支持下,公司正式结束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保护程序。同时,瑞幸咖啡已经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回归正常公司状态。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2/04-12/9726909.shtml

4. 2022年1月4日,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晨电力)管理人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承认华晨电力破产重整程序为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相关救济。鉴于该案符合当代国际主流破产法律制度的宗旨,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承认华晨电力破产重整案为美国破产法第1502条规定的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相应救济,华晨电力重整计划在美国得到承认。随后,该案重整计划在境内外开始全面执行。华晨电力破产重整案也是我国内地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得到外国法院承认的首例案例。

5. 2022年6月3日,当代置业(HK.01107)作为债务人向纽约南方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6. 2022年6月16日,恒鼎实业(1393.HK)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其在香港法院的协议安排程序。

7. 2022年10月4日,易居控股(2048.HK)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其在开曼法院的协议安排程序。

从这些已有案例我们可知,作为美国破产法域外认证的两个重要原则,1.是最大化债务方资产价值并提供保护,2.是便于营救陷入财务问题的企业以保护投资和就业。基于这两点,破产重组方案在美国的认可程序已经成为各类中国境内大中型企业的常规操作。


跨境破产保护是否会影响国内债务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房企偿债常规顺序为“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价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

美国法院对企业境外债务重组程序的认可与协助,属于在其他司法辖区进行的债务重组程序的附属性程序。美国境外债务重组方案仅将实施中的破产程序中依法归属于境外债权人的美国资产纳入总体偿债资产范围,且整个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均未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的问题。美国破产法院根据美国破产法规定仅对重组协议安排是否可在美国获得认可进行形式审理,并不对重组方案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故不应存在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区别对待的问题。由此,企业在境外申请破产保护,不会对债权人合法权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境内债务处置产生直接影响。若债务人不申请破产保护,境外债权人享有与本国债权人相同的权利,中国美元债债权人将面临其他境外债权人(尤其是美国境内)的维权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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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应用美国破产法第15章申请破产保护认证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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