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6年1月】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政策及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2026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四、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九、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本公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新政策的核心变化在于统一并明确了登记标准与时限,简化了管理流程。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停止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原辅导期预缴税款可抵退,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公告还细化了生效时点、变更处理及申报更正等后续管理要求,确保了新旧税制平稳过渡与管理效率提升。现解读如下:
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范围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公告》第二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2026年1月30日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现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30日(政策详细全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
内容摘要: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政策解读:
本公告系统梳理并明确了增值税法施行后各项优惠政策的衔接安排,旨在维持政策稳定与预期。公告具体列出了包括起征点、免征项目、简易计税、特定项目扣除以及过渡期内的优惠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现行有效优惠得以延续。同时,公告明确了除特别规定外,原有相关优惠文件于2025年底停止执行,实现了优惠政策的统一与归口管理,有利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保障了税制改革期间市场的平稳运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仅指小规模纳税人:
1、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具体标准:按月申报:月销售额 ≤ 10万元 → 免征增值税;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 ≤ 30万元 → 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 ≤ 1000元 → 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次纳税,首次将标准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这是10号的公告一个亮点。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将免征项目分为了长期免征和阶段性免税项目(阶段性免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超市销售外购的蔬菜,需正常缴税)
2-2、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兴趣班费用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对于企业单位拆迁,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税。
2-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个人从事股票、基金等转让所得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3%和5%简计税的项目):
1、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税法,目前已经没有5%这一档的税率,10号公告将5%的税率续命到至2027年12月31日。
2、简易计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和小规模纳税人,核心是 “低征收率、不抵扣进项税”。
2-1、一般纳税人发生:建材砂石自产自销、小水电、自来水、寄售/典当、公交运输、清包工建筑、老项目建筑、县及以下农信社、非学历教育、资管产品运营等15项交易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特殊减征规定: 3% 减按 2%:一般纳税人销售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销售旧货(二次流通货物,不含自用物品);3% 减按 1.5%: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小规模纳税人过渡期:2026-2027年,除销售 / 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应税交易 3% 减按 1%(预缴也减按 1%);二手车经销:延续2023年63号公告优惠(预计为0.5%)。
四、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情形(有效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扣除场景: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旅游服务:扣除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接团费;
房地产开发(一般计税):扣除受让土地时支付的土地价款(含拆迁补偿);
融资租赁 / 售后回租: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售后回租不含本金);
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扣除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
2、扣除凭证要求:
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省级以上财政票据;
向境内单位 / 个人支付:发票或财政票据;
向境外支付:签收单据(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劳务派遣:工资支付记录、社保 / 公积金缴存记录。
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金银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3、发票开具规则:
部分场景不得开专票:如金融贴现、旅游服务扣除部分(可开普票);
部分场景需 “一票两列”:如劳务派遣、转让土地使用权(含税销售额与扣除价款在同一张发票列明)。
五、即征即退与政策延续
1、管道运输即征即退:2026-2027年,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税负超 3% 的部分即征即退(实际税负 = 当期缴纳增值税 ÷ 当期销售额)
2、农产品进项税扣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扣除率:
一般纳税人专票 / 海关缴款书:按注明税额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专票:按发票金额 ×9% 抵扣;
农产品销售 / 收购发票:按买价 ×9% 抵扣(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农产品同此);
3、政策延续与停止:
继续实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等(列名 15 个文件);
废止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除本公告及明确延续的文件外,202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两项营改增时期的简易计税规定(甲供工程、地基主体甲供材料)停止执行,但此前已适用的项目可延续。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2026年1月30日
内容摘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2026年1月30日
内容摘要: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九、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本公告是对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系统性整合与更新。其主要目的在于构建与增值税法相适应的、统一的出口退税(免)税管理制度。公告明确了适用退(免)税、免税、征税政策的业务范围、具体办法、退税率、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废止了原财税〔2012〕39号文等多个旧文件,进一步提升退税效率与政策确定性。现解读如下:
一、详细界定退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 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和出口业务的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二、明确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等服务清单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三、明确了适用免税政策的事项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包括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需取得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后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明确了视同出口等范围
公告列举了包括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等九种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2026年1月30日
内容摘要: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年1月30日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本公告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出口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将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新兴贸易形态正式纳入了规范化、系统化的退(免)税管理框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统一纳入管理,有利于执法的统一和公平。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调整
《公告》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纳税人意见建议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主要包括:一是精简整合备案表单。将原有规定中出口退(免)税备案、特定业务备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一表通办”,归集研发机构等8类特定主体备案时需要提供的附送资料,形成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实现“一单明确”。二是优化调整备案变更要求。《公告》增设例外条款,明确对存在特定情形的出口业务,按照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后,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时间及所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应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视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相应附送资料。
三、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调整
《公告》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及纳税人实际申报需求,对部分申报表单及申报要求进行了配套调整优化。主要包括:一是完善申报表单。针对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可以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政策新规,对申报明细表单相关栏次进行调整,满足上述出口业务免抵退税申报需要。二是细化申报要求。针对外贸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特殊情形,细化明确退(免)税申报要求:总体比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外购业务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四、关于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的调整
《公告》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开具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税务部门与海关部门深化协作等情况,对部分证明的申请和开具规定进行了调整优化。主要包括:一是实现证明全面电子化。在2022年已实现6类证明电子化开具的基础上,结合税务与海关等部门数据共享新情况,明确剩余的3类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也可电子化开具使用。二是调整证明办理时限要求。根据出口货物自报关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应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公告》同步明确,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2026年1月30日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解读:
本公告明确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延续现行制度并进一步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在增值税管理上有章可循。现解读如下:
一、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该公告,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可根据不同票据类型按规定计算可抵扣税额,比如铁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可直接按票面税额抵扣,公路、水路客票则按公式计算。同样,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的抵扣,也有不同的票据类型和计算方式的明确指引。此外,涉及简易计税方法、免税项目等无法单独划分的进项税额,要按规定公式确定当期不得抵扣部分;凭完税凭证抵扣的,则必须备齐合同、付款证明及相关单据。
二、资产重组
公告规定,如果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且符合条件——包括重组标的是可独立运营的业务、资产包中同时含资产债权负债及员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转让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相关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被合并方注销税务登记,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方继续抵扣。
三、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混合销售)
针对某些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情形,新规要求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例如,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服务,应按软件产品税率;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按货物税率;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并收取其他服务费,按电力产品税率;交通工具租赁附带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则按租赁服务税率执行,与上述类似的情形可比照处理。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该公告规定了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以收款或合同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时间;销售服务如先收款后分期提供,以首次提供服务实际开始日或合同约定日孰先为准,并需对全部收款申报缴税;销售不动产,以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孰先确定转让完成时间;金融机构贷款在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需按现行规定缴税,超过90天的部分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税。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2026年1月30日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政策解读: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针对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特定情形(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项目等),进一步细化了预缴地点、计算方法、申报时限等实操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统一规范预缴场景,覆盖全行业高频业务:
原政策中,增值税预缴规则散见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办法》首次将跨地区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项目、异地不动产转让/出租、油气田企业跨省服务五大场景整合,形成统一的管理框架,避免政策碎片化导致的执行偏差。
二、明确预缴与纳税义务的衔接规则
针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情形,《公告》明确:预收款阶段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重复预缴,解决了原政策中“预收款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后申报”的衔接模糊问题。
三、细化特殊情形的计税依据与扣除规则
1、分包款扣除凭证范围扩大:除发票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等也被纳入合法扣除凭证(第十八条),为企业实际业务中的分包款扣除提供更多灵活性。
2、油气田企业差异化预征率: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为3%(第二十三条),体现区域政策倾斜。
四、统一征管要求
1、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优惠: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第二十六条)。
2、税款抵减规则:预缴税款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第二十七条)。
3、台账管理义务:建筑服务企业需按项目登记含税价款、分包款、预缴税款等信息,并留存合同、发票等凭证(第二十八条)。
4、逾期责任:超6个月未预缴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五、涉税专业机构可提供的帮助
涉税专业机构是专门提供服务专业组织,面对《办法》的细化要求,企业可借助专业机构的以下服务提升合规效率:
1、政策落地辅导:结合企业业务场景(如跨地区建筑、预售房产等),制定个性化预缴方案,明确计税依据、申报时限及凭证管理要求。
2、台账搭建与复核:协助建立电子台账,定期复核分包款扣除、预缴税款抵减等数据,确保与纳税申报一致。
3、风险自查与应对:针对逾期预缴、凭证不合规等风险点,开展专项自查,协助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争议。
4、数字化工具支持:提供预缴税款自动计算模板、申报提醒功能,降低人工操作误差。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增值税预缴管理进入“场景化、精细化、统一化”阶段。企业需重点关注五大预缴场景的差异化规则,强化凭证管理与台账建设,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税务风险。涉税专业机构将在政策解读、合规落地、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助力企业在新规框架下实现税务管理的提质增效。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2026年1月30日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结束了营改增以来混合用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进项抵扣上的口径不统一与核算复杂问题,确立“小额直接抵扣、大额先抵后调”的新模式,并对长期资产的范围、用途认定、过渡安排及台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使制造、服务、房地产、科技等重资产行业有了清晰参照。现解读如下:
一、长期资产的分类、原值与用途认定规则
《办法》首先整合了资产分类,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统一归为长期资产,并明确原值为取得时的入账金额。资本化的改造、升级、大修等涉及会计确认为资产的支出,应调整原值并重新判断是否触及500万元门槛。这一表述与企业会计准则完全对接,减少因税会口径不同引发的争议。同时设定三种用途: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专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包括简易计税、免税、非应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同时涉及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项目的混合用途,不同情况按各自规则处理。
二、500万元门槛下的进项抵扣优化
原值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混合用途资产,不论应税与不可抵扣项目的比例,均可一次性全额抵扣进项,不再进行后续调整。这极大简化了中小企业以及常规采购的核算流程。例如某制造企业于2026年1月购入精密检测设备,原值420万元、进项54.6万元,虽然70%用于应税生产检测、30%用于员工培训与内部研发,旧规下需按收入比例分摊抵扣并逐月转出,而按新规则一次性全额抵扣,无需后续核算调整,保留相关购置与用途凭证即可。]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混合用途资产,采取购置时全额抵扣、使用期按比例逐年转出的办法。购入阶段即可抵扣全部进项,保障资金流;在折旧或摊销期间,根据不可抵扣用途占比,逐年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例如某酒店2026年1月购入楼宇,原值1200万元、进项108万元,70%用于应税住宿、30%用于员工福利,折旧年限20年、年折旧额60万元,其中不可抵扣部分18万元,每年需转出进项1.62万元,直至折旧期满。这既保证了税收公平,又减轻一次性转出压力。
三、大额混合用途资产台账管理要求
在合规管理方面,大额混合用途资产需建立专门台账,记录资产名称、原值、进项税额、用途比例、折旧或摊销年限、年度转出金额,以及相关凭证,并保存合同、发票、用途说明等资料,以备税务稽核。这一要求将实务中较为松散的管理环节制度化,减少因资料不足引发的争议与调整风险。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2026年2月1日
内容摘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二、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关栏次按本公告调整后的填报要求填写。
三、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以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合规管理、维护法治公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健全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管理规则,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制定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五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办法》第六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方式
《办法》第十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4)不得被评为TSC5级的情形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5)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6)对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激励措施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7)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8)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可采取的激励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2026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
纳税人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起始时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取得预(销)售收入时间早于发证时间的,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所属期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预征土地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统一确定。
二、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销售面积归集时间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四、关于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五、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关于受理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在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尾盘销售方式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期间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统一申报。
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
七、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单位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式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尾盘销售发生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据实扣除。
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相应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相应类型房地产的可售建筑面积。
八、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的具体情形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报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2026年1月8日
内容摘要:
现就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 2026年1月12日
内容摘要:
现就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2026年1月12日
内容摘要: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年1月13日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2026年1月14日
内容摘要:
现将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 2026年1月14日
内容摘要: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2026年1月15日
内容摘要:
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三、其他涉税热点
其他涉税热点
(一)税务部门曝光6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
202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通告,辽宁、江苏、宁波、吉林、四川、陕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6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
一、辽宁省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徐驰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18年至2022年,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驰在为3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过程中,通过其操控的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沈阳硝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违法手段帮助所代理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骗享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造成企业少缴税款共计233.99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116.9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帮助所代理企业骗享政府补助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徐驰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二、江苏省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19年至2024年,涉税中介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在为2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过程中,提出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帮助企业少缴税款的税务策划方案,协助2户企业注册4户空壳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服务业务,2户企业获得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68份,造成上述2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409.71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4.8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2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三、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导致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17年至2025年,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帮助其所代理的某企业预提费用科目虚列支出,导致其少缴税款105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8万元,并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7倍罚款共计73.50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自身存在的虚列成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7万元,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宁波甬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凌珊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四、吉林省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吉林市弘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2020年至2023年,涉税中介吉林市弘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等人操控76家空壳个体工商户,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82份,涉及金额2.14亿元。2024年9月,税务部门对李丽及其团伙利用空壳个体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吉林市弘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等人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2025年3月,李丽、段洪涛、王博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94.26万元。同时,税务部门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五、四川省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洪铭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2020年至2022年,涉税中介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梁洪铭通过操控个体工商户、介绍空壳企业,为其所代理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4份,涉及金额1177.76万元。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2024年8月,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8万元;梁洪铭等6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4.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7.20万元。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广元市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元市辖区内所代理的10户企业违规接受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
六、陕西省商洛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祖宾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2018年至2023年,涉税中介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祖宾操控9户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1039份,涉及金额6952.35万元。2024年9月,税务部门对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及黄祖宾利用空壳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商洛卡尔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祖宾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目前,黄祖宾等2人已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税务部门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二)财政部公布2025年全年财政收支情况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2025年全年财政收支情况。2025年,全国税收收入176363亿元,比上年增长0.8%。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 国内增值税68947亿元,比上年增长3.4%。
2. 国内消费税16857亿元,比上年增长2%。
3. 企业所得税41304亿元,比上年增长1%。
4. 个人所得税16187亿元,比上年增长11.5%。
5. 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8263亿元,比上年下降4.8%。关税2369亿元,比上年下降3.1%。
6. 出口退税21337亿元,比上年增长10.7%。
7. 城市维护建设税5170亿元,比上年增长2.9%。
8. 车辆购置税1972亿元,比上年下降18.8%。
9. 印花税4270亿元,比上年增长24.1%。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2035亿元,比上年增长57.8%。
10. 资源税2950亿元,比上年下降0.5%。
11. 契税4440亿元,比上年下降14.1%。
12. 房产税5212亿元,比上年增长10.8%。
13. 城镇土地使用税2551亿元,比上年增长5.2%。
14. 土地增值税4102亿元,比上年下降15.7%。
15. 耕地占用税1421亿元,比上年增长3.9%。
16. 环境保护税287亿元,比上年增长17%。
17. 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1398亿元,比上年增长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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