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MCN机构在技术、社会、商业等多重因素助力下,借着短视频、直播行业爆发,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之路。MCN机构不仅成为网红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改变了互联网内容行业的格局,带来了新的媒体营销模式[1],2023年,MCN行业机构逐渐回归理性,头部MCN机构继续争取资本的支持,以保障自身内容的持续输出,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就目前来看,多数MCN机构仍处于融资早期,国内MCN产业发展到现在,许多MCN机构依然停留在签网红和买流量的阶段。随着流量稀缺,通过签约网红变现模式已经式微,不少孵化能力不足的MCN机构已经处于破产边缘,而头部MCN机构则加快调整战略布局,提升能力,通过内部调整签约及孵化的比重,匹配业务的发展,抢占细分领域市场份额,逐步向汽车、电商、科技、母婴等各行业扩张,增强变化的渠道和能力,构建自身业务[2]。有业内人士认为,中国MCN机构的发展已经逐渐进入优胜劣汰的进化期。随着网红经济的逐步专业化以及MCN机构产业的完善化,互联网营销行业市场规模增速放缓,行业内公司由增量竞争转变为存量竞争,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进一步提升,许多MCN机构选择启动融资。虽然《2023年-2025年内容机构(MCN)行业现状与投资分析报告》显示,国内商业银行开始逐步进入MCN行业,通过成立金融公司,尝试涉足MCN行业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但笔者在网络中尚未检索到有关该类债权融资方式的相关案例。共研网的行业分析显示,2021年中国MCN投融资市场的主要分布是,Pre-A轮占20%,战略投资占40%,A轮占20%,天使轮占20%[3]。MCN机构的融资手段,更倾向于股权融资,最为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通过私募股权的手段获取融资,这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一种权益性投资方式,公司股东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手段,换取大量资本注入。这种融资方式通常较为灵活,不需要像公开发行股票一样遵守严格的证券监管规定,适合于大部分规模相对较小且需要灵活资金支持的MCN机构,可以帮助MCN机构较快地获得大量资金,提高MCN机构的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并为MCN机构带来更多的战略支持和资源优势。第二种是通过“新三板”挂牌的手段获取融资,这种方式具有门槛低、费用少、效率高的优势,不仅可以帮助公司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增加公司的品牌价值,更重要的是,给公司提供了更广泛的融资途径。还有一种就是通过IPO融资。MCN行业可以通过公司的上市降低融资成本,获取融资机会,但公司的上市不仅需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的要求,而且需要投入人力、财力等大量成本并证明其具备可持续的商业盈利模式,因此,该种融资途径,对于绝大多数MCN机构来说,仍无法触及。综合分析来看,无论是通过新三板挂牌还是IPO,都难以成为MCN机构融资普遍选择的手段。新三板的交易门槛过高,限制股份的流动性,而上市的成本过高,大多数MCN机构都难以企及。因此,私募股权融资方式无疑成为了目前MCN机构为获取融资普遍采取的方式。但是,私募股权融资通常需要向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因此对MCN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均有一定的要求。此外,私募股权融资也涉及到对MCN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的谈判和拟定,需要注意和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本文分两大部分就MCN行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尽职调查中在资质审查、投资协议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MCN机构合规经营的关注点进行讨论。三、MCN行业私募股权融资尽职调查中资质取得合规风险
一般来讲,根据MCN的常见的实际经营范围和运营模式,MCN机构可能涉及到如下资质:根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MCN应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果MCN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即2021年8月30日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应该在上述办法规定的缓冲期内(即在2024年2月29日前)[4]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上述办法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或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拥有符合规定要求人数的持证经纪人员是MCN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要求之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演出经纪人的数量比例要求,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即MCN需至少配备3名持有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的经纪人员,若MCN签约演出人员超过300人,还需按照1:100的比例配置经纪人员。如果MCN机构发布的自制视频内容落入广播电视节目的范畴的,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5],广播电视节目的范围相对广泛,视频长短并不是唯一标准[6],短视频也可能落入上述范畴,特别是专栏、系列、连续性质的作品可能构成“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7]《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包括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8]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上述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因此,如果MCN机构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目录范围内的网络视听业务,均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包含4大类、17小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如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般由直播平台取得即可,MCN仅入驻平台提供直播内容,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践中,直播平台也可能从事MCN业务,表现为自行成立公会机构、签约主播进行推广等,故此处也就直播平台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说明《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该条还规定游戏解说类直播参照该办法管理。平台内直播内容包含唱歌、跳舞等才艺表演的,平台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调整后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其中……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根据上述通知仅包含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内容的平台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9]上述资质为MCN机构合规运营可能涉及的资质,如果MCN机构不仅负责内容产出、孵化和签约内容生产者,还经营自有平台、网站或涉及食品销售、图书批发、种子销售等业务,则MCN机构还需要取得对应行业的经营许可或审批。因此,投资方因应当根据MCN的实际经营范围、业务模式等判决MCN应取得的相关业务资质,以考察MCN是否具有持续性合法合规经营的能力。MCN私募股权融资中最为重要的是增资协议,从投资方的角度来看,MCN机构增资协议需防范以下主要风险:投资需锁定MCN机构的核心资产,如MCN旗下的优质KOL、相关平台账号和商标、品牌等核心知识产权。创始人在获得投资后如若私自转移核心资产“掏空”MCN,则将对MCN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导致MCN价值严重丧失。为避免这一风险,一个是需要投资者在尽调中查询相关资产的情况,看是否该资产是在拟投资MCN名下或控制下,在增资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或先决条件条款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或约束。二是投资者需在增资协议中设置关于知情权条款、管理权条款和退出条款等保护条款,即投资者有权了解MCN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是否继续持有现有和后续开发的核心资产以及核心资产的管理处置情况,并有权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表决以及委派管理者的方式参与涉及MCN的核心资产管理事宜,同时可以约定投资者有权在MCN创始人违反增资协议相关约定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或选择退出投资。投资者在初期进行拟投资的MCN选择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欣赏创业者及其团队的能力以及看重MCN孵化或签约的优质KOL资源,故投资者不希望创业者团队以及核心的KOL离职或者为所投MCN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服务。在增资协议中约定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是防范上述风险的有效方式,如可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MCN的核心工作人员需与MCN签署内容令投资者满意的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时承诺服务期限。在竞业限制条款中还可以约定MCN的创业者承诺,其在为拟投资MCN服务期间以及其他约定期限内,非经投资者书面同意的,不得到与拟投资MCN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或间接投资、担任顾问或代理人等。受MCN经营模式所限,MCN存在收入波动大的情形,为降低投资风险,投资者一般会在增资协议中安排对赌条款,如可以约定在相应的期限内,MCN需完成的业绩指标或者需孵化的新KOL以及开拓市场领域等。在设定对赌实现方式时,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设定股权回购、金钱补偿、股份补偿等不同的实现形式。投资者在设置增资协议中的退款条款时,可以约定MCN需满足投资方的资本回报要求,可以要求在退出时获得一定的回报,如一定比例的利润分享、股权回购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回报;在退出权条款中关于退出估值的约定也十分重要,投资方和MCN可以事先约定在某种退出情形下的公允的估值或者计算估值的方式,以确定退出时的股权价值;除了常规退出条款需要考虑的因素如资本回报、经营业绩外,针对MCN的特点,投资者还可以考虑设置额外条款如投资方可能要求一定期限内不可以出现核心KOL离开MCN或极大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与MCN产生严重纠纷的情形,否则投资者可以选择退出,例如在李子柒和杭州微念出现股权纠纷时,投资杭州微念的字节跳动启动退出流程就是基于上述考虑。除上述增资协议中的风险防范外,在对拟投资的MCN机构进行尽调后,针对尽调中发现的法律风险,投资者也可以要求在增资协议中的交割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条款进行相关约定,如MCN已经取得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MCN已取得相关核心平台账号和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MCN自设立以来合法经营且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参考文献:
[1]《2020年中国MCN(多频道网络)机构数量、市场规模及融资情况》报告。
[2]黄伟:《网红经济(MCN)合规与法律指南》,法律出版社。
[3]资料来源共研网:《2022年中国MCN市场投融资现状分析》。
[4]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_》和《关于延长<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政策缓冲期的公告》的规定。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6]参考:董媛媛、冯俊玲、成一男、王欣瑞、李欣然《直播与短视频MCN机构合规指南》。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8]见《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第二条。
[9]参考:刘睿杰、蔡倜然、黎夏《大浪淘沙 — MCN合规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