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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出炉 绿色融资租赁获加持

2026-03-19   徐同远

312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的一大成果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法典》由新华社于1303:33:42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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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编纂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备受瞩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4月初次审议的《法典(草案)》第九百四十七条将积极发展绿色融资租赁作为绿色低碳财政、金融和科技创新等相关政策措施之一加以规定,就引起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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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法典》中上述第九百四十七条没有得到保留,从而使“绿色融资租赁”这几个字不见了踪影,但这并不意味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绿色融资租赁“不感冒”了,《法典》因此对绿色融资租赁持否定态度。在《法典》中,第一百三十二条构成了绿色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国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持续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健康发展。”本条虽然没有提及绿色融资租赁一次,但在列举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这些金融产品和服务之后,又用“等”字表示前述列举不是穷尽的。有了这个“等”,其他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绿色融资租赁,自然就可以纳入《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之中。

《法典》之所以没有保留前述第九百四十七条,仅是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在《法典(草案)》中,有两处规定涉及绿色金融。一处是《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前身第一百二十八条。另一处是第九百四十七条。同一事项在同一部法律中重复规定,造成立法资源浪费,这一状况需要作出改变。为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9月审议的《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第九百四十七条。对这样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25912日)专门作了说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做好法律制度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二是加强本编与法典其他编之间制度衔接,将污染防治编关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内容整合至本编,删去绿色金融等在总则编已有规定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百四十七条......”从这段话也可以看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肯定绿色融资租赁的任务交给了《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这一条在实质内容上与《法典(草案)》第九百四十七条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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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法典》对绿色融资租赁的加持,我国的绿色融资租赁将开启新征程。融资租赁从业者应以此为契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做大做强做优绿色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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