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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4年8月】

2024-09-23   顾绍宇律师团队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 2024年8月1日

内容摘要:
  •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中第2、3、6、8项。
  • 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 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2024年8月15日

内容摘要: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 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解读:
该公告列举了彩票兑奖纳税所依据的税收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同时公告也明确了彩票按照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奖的纳税规则,继续对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彩票机构替中奖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3、《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9号 2024年8月20日

内容摘要:
  • 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 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
  • 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
政策解读:
《通知》明确,市内免税店采用“市内购买,口岸提货”的模式,突破了机场、陆路口岸免税店等传统的免税店形态。这一政策是对144小时过境免签等措施的有力补充,有望吸引更多外国游客来华消费,将为旅游、餐饮、交通等相关产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刺激本地经济发展,拉动国内消费市场。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2024年8月27日

内容摘要: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解读:
该税收政策存在以下特点:
(1) 扩大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统一适用对象
《公告》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 细化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情形
公告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了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3)明确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条件
《公告》明确,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企业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二、其他涉税热点


1、广东省税务局:全省范围内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
2024年8月2日,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实施税费分类分级管理和服务的通告》,优化税费征管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按涉税(费)事项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任务清单、团队协作的征管方式承接税费管理任务。此外,该通告还优化了咨询互动服务和办税缴费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今年上半年科创和制造业减退税降费超1.6万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8月8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在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上,减税降费及退税达到16526亿元。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和成果转让的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7972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的政策减税1916亿元,为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共有四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的具体体现。
  • 何某斌、黄某平等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以S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的单证信息,伪造购销合同、资金回流,并指使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为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何某斌的香港公司、黄某平的J公司等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环节,虚构S公司等三家企业已实际出口货物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1.51亿余元。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国家监管,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往往在一个地区催生出买单、配票、买卖外汇的黑灰产业链。本案中,司法机关对组织策划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何某斌、与何某斌共谋经营并配合非法买卖外汇的黄某平,以及为骗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某江等人均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彻底斩断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链条,形成震慑效应。
  • 黄某鹏与邱某富、邱某财、刘某等人合谋,以正规经营公司为幌子,通过买单卖单、虚构货物出口、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通过共同控制X公司等“壳”公司的经营权,将市场上有实际出口业务但没有退税资格的外贸单转换成上述“壳”公司的出口外贸单,然后通过购买虚假的报关单、虚假的进项发票和非法结汇的手段,以上述“壳”公司的名义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黄某鹏伙同邱某财等人通过QQ、微信等形式联系外贸客户,以较高汇率吸引外贸客户将外币汇入黄某鹏等人在境外开设的公司对公账户中,使用黄某鹏控制的境内个人账户将对应的人民币转账给外贸客户,买卖外汇共计折合人民币1.12亿余元。2015年11月开始,S公司在接受部分需要“买单报关”外贸客户委托报关出口的过程中,获得大量真实的出口报关资料。黄某鹏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其控制的S公司将真实的报关资料出售给陆某杰控制的报关公司。陆某杰将上述报关资料套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单位名称,向海关申报取得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然后将报关单卖给上述报关单上的申报经营单位牟利。此外,黄某鹏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方便报关业务,私刻伪造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公章1枚。本案中,犯罪团伙开展非法兑换外汇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一开始并非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是直接从中牟利,兑换外汇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均未与涉案公司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重合,不属于牵连犯,分别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 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林某、黄某琦通过向詹某可等报关从业人员非法购买报关单信息,并雇佣他人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海运提单,通过其控制的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生产企业根据上述伪造的出口信息,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卢某锋在明知上述报关资料系伪造且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职权,擅自决定以A公司名义将上述发票及资料入账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514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428万余元。卢某锋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参与,也未从中获利。对于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并非出于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收益并非归单位所有的,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主犯卢某锋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代办出口退税工作,但公司内员工及管理人员的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所得亦是通过卢某锋亲属账户收取,不符合单位犯罪中意志因素和利益分配的规定,故未认定为单位犯罪。
  • 2012年至2020年8月,胡某粮利用Y公司等八家外贸公司的名义,伙同叶某强、娄某瓯、刘某伟、吴某瑶、郑某等人,虚受由胡某粮实际控制的X公司、L公司向他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还向被告人施某建等人购买外贸提单、放行单、报关单等报关材料,向他人购买外汇,伪造虚假的外贸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其中,胡某粮系骗税团伙主要负责人,利用上述手段,以上述八家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114亿余元。叶某强负责购买外汇和帮助购买报关材料等相关事宜,共同骗取出口退税。娄某瓯、刘某伟、吴某瑶3人,受胡某粮雇用和安排,分别担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负责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和报关材料,参与制作会计资料、汇款转账等,帮助骗取出口退税。施某建向胡某粮等人出售外贸单证等报关材料,帮助骗取出口退税。郑某通过Y公司配合骗取出口退税。案发后,胡某粮以涉案公司名义退出违法所得共计88.65万元,该案审理期间,施某建退赃20万元。本案部分犯罪嫌疑人退清赃款,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金额及所提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采纳。


4、7月财政收支: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5.4% 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比下降55%

8月26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24年1-7月财政收支情况。1-7月,全国税收收入111240亿元,同比下降5.4%。


5、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

8月27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对《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深前海规〔2022〕4号)进行了修订,根据财税〔2024〕13号文调整了政策依据并规范了部分表述。

律师助理徐洋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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