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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6年4月】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6年4月】

2026-05-12   顾绍宇

最新政策文件解读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6〕39号,2026年4月13日公布实施。

内容:

、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

原《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中,横琴、平潭共用一份不予退税清单,此次平潭单独发文,横琴按粤澳深度合作区另行规定,两地清单不再完全一致。有利于实现税收政策一区一策、精准适配、独立监管、风险隔离,既契合特殊监管区域法治化治理要求,也利于精准落实出口退税政策、防范政策套利与执法风险。此次公告优化调整了退税负面清单,扩大了内地销往平潭的退税货物范围,主要变化有:(1)新增5类退税货物,分别是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制品和糕饼点心,未录制闪速存储器,牵引车,电池,电子烟。(2)涂料单列。

退税货物范围的扩大体现了国家以政策支持引导食品加工、数字经济、物流、电池等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向平潭集聚,助力平潭建设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区。涂料单列,体现了退税政策更规范,有助于减少税号争议,有助于提升退税审核效率。

来源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9017/content.html


(二)《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2026年4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

内容摘要: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与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协同,依据各自职责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

第七条 鼓励货物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机构和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认可、使用电子单证,提升业务应用数字化水平,促进行业提质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电子单证特点,探索使用数字人民币等新型支付方式开展跨境支付,稳妥推进利用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提升金融服务智能化水平,积极稳妥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第八条 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在电子单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分享实践经验,促进电子单证技术发展与应用。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电子单证领域标准制定工作,及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和相关企业参与电子单证相关标准制定,有序推进现有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转化。

第十四条 鼓励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通过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从事电子单证的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活动。

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确保电子单证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

(二)能够识别电子单证的签发人;

(三)支持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相互转换的,应当确保转换前后的信息一致,并在单证中体现相关转换信息。

为可转让电子单证提供服务的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还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能够识别电子单证并确保其具有唯一性;

(二)确保电子单证自生成至不再具有效力期间均处于排他控制状态,且能够识别其控制人;

(三)确保电子单证在转让时对其控制随之转移。

第十五条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是指系统在为电子单证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活动提供服务时,能稳定、持续运行并实现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功能的能力。

评价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的因素包括:

(一)适用于该系统的运行规则;

(二)对系统所存储数据完整性的保障;

(三)系统对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要求;

(四)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或者使用该系统的能力;

(五)该系统所使用的硬件和软件的安全性;

(六)该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七)该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

(八)该系统是否定期接受独立机构的审计及其频次和范围;

(九)有关机构、组织等就该系统可靠性作出的证明;

(十)相关技术标准;

(十一)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九条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电子单证系统和电子单证的网络安全。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持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处置异常情形。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电子单证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还应当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义务。

第二十条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和电子单证系统用户在处理电子单证数据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列入国家重要数据目录的电子单证数据保护,保障电子单证系统和电子单证的数据安全,维护电子单证系统用户及相关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

电子单证数据的存储,应当依其所属行业和类型,符合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数据存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向境外提供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国际贸易、跨境运输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与电子单证相关的数据向境外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二)所涉个人信息仅为签发、转让、质押电子单证或者行使电子单证权利所必需的。

第二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电子单证的类型、技术特点、行业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及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方式,鼓励电子单证的应用与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电子单证系统建设运营和电子单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与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电子单证包括可转让电子单证和不可转让电子单证。

(二)电子单证系统,是指基于网络信息技术,为创建、接收、存储和发送电子单证信息提供技术服务的信息系统。

(三)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是指负责建设、运营电子单证系统,向公众提供电子单证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服务的机构、组织。

(四)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是指为电子单证系统有效运转提供支持或者服务的机构、组织。

(五)电子单证系统用户,是指使用电子单证系统的机构、组织、个人。

政策解读:

该规定共五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规定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规定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推动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电子单证应用的促进):鼓励各领域机构和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认可使用电子单证,鼓励各企业、各单位对该电子单证进行技术创新。规范运营者、服务方和用户的权利义务。

鼓励在数据跨境安全框架下依法提供跨境电子单证服务,服务国际贸易与运输。

第三章(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规定可靠电子单证系统的功能要求(如防篡改、唯一性识别)和可靠性评价因素,强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跨境数据出境的合规豁免条件。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要求主管部门分类分级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包括警告、限期改正或暂停服务。

第五章(附则):定义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等关键术语,并规定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

“规定”以法定形式确立合规电子单证的法律效力,将可靠性、不可篡改、可追溯、身份核验、数据安全作为电子单证合法有效的强制性底线。企业使用不合规系统、伪造或篡改电子单证、违规出境数据,将直接导致单证无效,并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新规同时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跨境贸易电子单证应用与国际互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是企业开展无纸化贸易的必备合规依据。

来源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67450/content.html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公告内容:

一、增加《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详见附件1。

二、增加《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7,详见附件2。

三、《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原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调整为附表8。

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告内容解读:

一、本次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和《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2张附表,增设的两张附表仅适用于白酒消费税纳税人,其他品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维持不变。

二、《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填报要点:一是要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填报(销售给关联单位与非关联单位分别填报)。二是要按最小销售单元填报。三是要填报当期销售的全部白酒产品(已开票未开票均要填报)。四是要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产品名称、单位、规格型号等信息。

《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填报要点:一是要准确界定关联销售单位。二是要填报所有关联销售单位信息。三是要及时填报关联销售单位变化信息。

三、《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中申报计税价格与出厂价格、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关系

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于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含购进、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产品,下同),不论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还是非关联销售单位,均应按出厂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孰高原则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对于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如果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当月未发生对外销售,按其最近一次发生对外销售月份的对外销售价格60%计算,下同)的,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的60%确定申报计税价格;若关联销售单位在此前未发生过对外销售,暂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对于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如果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公告原文》来源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9181/content.html

官方政策解读: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49184/content.html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公告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司明电〔2025〕35号)基本格式文本,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25年第1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公告内容解读:

新增《税务检查审批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检查审批流程,通过前置审批程序实现对税务检查启动权的内部制衡,强化检查权限的合规管控,从程序源头防范检查行为的任意性与无序性。

二是修改7种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新增材料清单、检查方式、地点、频次、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事项中补充申请回避和投诉举报内容。《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新增联系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及税务检查证号、权利告知等,并将回避审查结果制式化。《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增加告知事项、陈述申辩情况,并将部分内容制式化。《询问(调查)笔录》新增与被检查人关系,并将告知事项内容制式化。

公告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9429/content.html

官方政策解读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49432/content.html


(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

清单内容:

此次发布的正负面清单包括4个方面共44条内容,其中正面清单16条,负面清单28条。纳税人可自行对照清单判断开受票主体、生产经营业务、票面信息要素、开具时限等关键事项是否合规,比如是否存在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以及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填写不合规等情形。

详细内容如下:

正面清单:

1、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7条):登记正常、有真实经营场所/ 载体、人员、设备等与规模匹配;开收票方与购销、收付款方一致;税负合理、对公结算、资金流向一致;实名办税,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六员” 信息真实有效;

2、生产经营业务合规(5 条):业务真实、有合同/ 单据等完整佐证;符合四流一致(合同、货物流/ 服务、资金、发票);商业目的合理、价格公允、进销匹配;盈利符合行业规律、特定行业持许可。

3、票面信息要素合规(3 条):票种与税率适用准确;项目齐全、信息真实、备注规范;红字发票按规定流程开具。

4、开具时限合规(1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票,不提前/ 滞后;合并/分立/注销依规清算。

负面清单:

1、开票、受票主体违规(11条):虚假注册、空壳企业、一址多户批量注册;冒用身份、违规代开/ 挂靠、主体错位;无实际经营支撑、进销不匹配、税负异常;个人账户收款未申报、资金回流;非实名开票、“六员” 异常、中介违规代办

2、业务违规(10条):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变名开票;发票信息与实际不符;阴阳合同、虚增环节、空转走单;无许可开特定行业发票;四流不一致;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 环开、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滥用优惠虚列成本;长亏不倒背离经营;滥用优惠虚列成本;法定代表人利用多个体户低额雷同集中开票。

3、票面信息违规(4 条):错用票种、信息缺漏错误、税率误用、篡改、伪造发票信息、恶意红冲发票。

4、开具时限违规(3 条):提前/ 滞后开票、交易完成后拒不开票;注销 / 变更前集中开票;长期静默后择时大量集中开票并走逃。

清单内容解读:

鉴于实际生产生活中一些纳税人发票开具不合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重点领域“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乱开发票、难开发票”等问题还较为突出,对于如何判定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国家税务总局就该问题进行答复:

一是看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开票、受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发票、货物(服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

二是看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

三是看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发票开具应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票面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一致;开具红字发票需遵循规定流程、依据充分。

四是看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该份《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的发布,一是为纳税主体明晰合规经营标准与行为禁止边界,划定发票管理的合规“基准线”与风险“警戒线”,引导市场主体健全发票内控管理、规范涉税操作,全面提升自身税法遵从与合规经营能力,有效防范因发票开具不规范引发的涉税违法风险。二是精准规制各类“开票经济”乱象 ,明确界定“空壳企业”开票、“对开环开”等典型违法行为。三是从严整治虚开发票、骗取税款及违规招商引资衍生的各类涉税违法问题,强化全链条监管震慑,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四是统一全国发票监管与税收执法标准,消除区域差异,为合规经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商品和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

来源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49172/content.html

https://mp.weixin.qq.com/s/I6ekPWfS6DvQOhL21fCiMQ


 税收立法动向 


2026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施春风介绍,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5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9件,其中继续审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包括“税收征管法”。

来源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4/t20260424_454014.html



 热点案例评析 


案例(一):税务部门曝光4起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偷税案件私账收款、少计收入、骗享优惠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4月9日,重庆、贵州、宁夏、山东等地税务部门公布了依法查处的4起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重庆市江北区金标尺职业考试培训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资金等手段,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38.77万元。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62.3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铜仁市红色二八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4年,该公司通过未按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人为调节利润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并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68.44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宁夏易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少计收入偷税案件。查,2020年至2022年,该公司通过长期大量挂账、少计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2.36万元,骗取留抵退税7.91万元。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1.6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山东正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查,2020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培训费、部分对公账户收款未入账申报等手段,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03.30万元。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6.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启示:本次曝光的4起案件清晰地传递出税务部门对税收违规的“零容忍”态度。无论是以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人为调节利润骗享优惠,还是长期挂账少计收入,这些违法行为最终都面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以上罚款的严厉后果。对于教培行业从业者而言,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是规避税务风险的根本之道,唯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层面已出台《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教培机构可在合规前提下合理利用合法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二):税务部门曝光8起偷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白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案件。

4月17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四川、新疆、贵州、广东等地税务部门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8起偷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白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将销售收入转移至在西藏自治区注册的4户空壳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享受西藏尚未全面开征消费税的特殊政策,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197.20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问题。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潮尊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02.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4年,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共6家门店或柜台主要销售金银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经营款项后结算至个人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513.12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1.6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歙县4家珠宝店业主林浩、林海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林浩、林海通过歙县中金珠宝店、歙县徽韵中金珠宝店、歙县唯爱珠宝店、歙县六顺中金珠宝店等4家个体工商户(2024年3月均已注销)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29.18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林浩、林海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汶上县鑫福黄金珠宝店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3年至2025年,汶上县鑫福黄金珠宝店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09.58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59.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两家成都分公司偷逃黄金首饰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销售资金进行“公私分流”、将公司大额收入转入公司员工私人账户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77.19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两家成都分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12.6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六、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阿克苏市富晨珠宝行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阿克苏市富晨珠宝行主要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175.89万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1.2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七、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鹏程酒厂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鹏程酒厂主要生产销售白酒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1337.81万元。2025年11月,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791.6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八、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茂名市宏坚石化有限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3年,茂名市宏坚石化有限公司主要销售成品油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账外调和应税油品销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27.32万元。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449.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案件启示:在税收大数据(金税四期)全面覆盖与多部门协同监管(如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的新常态下,任何试图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跨区域空壳避税甚至“逃逸式”注销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都已无遁形之地。这些案件清晰揭示了违法背后的“成本账”:偷税不仅无法实现所谓的“节税”目的,反而会面临税款、滞纳金与高额罚款(通常为少缴税款的0.5至5倍)的“三重打击”,个别案件罚款甚至接近案值2倍,涉事主体还将面临信用降级甚至刑事责任,代价极为惨重。合规经营是企业最长远、最经济的发展战略,必须在财务核算、资金结算、发票开具全链条上实现合规,将依法诚信纳税从外在监管要求内化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和赢得未来竞争优势的基石。


案例(三):税务部门曝光6起医疗美容行业偷税案件,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是重要手法。

4月29日,辽宁、贵州、江苏、北京、河北、广东多地税务部门公布了近两年来依法查处的6起医疗美容行业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385.11万元。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26.4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吴氏嘉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贵州吴氏嘉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利用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94.01万元,并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向股东进行分红,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00万元。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7.5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常州苏王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常州苏王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用隐匿的部分销售收入发放员工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6.00万元。同时,该公司将应税销售收入违规申报为免税项目,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64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9.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邦定美容整形外科门诊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北京邦定美容整形外科门诊部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并虚列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34.15万元。同时,该公司将应税销售收入违规申报为免税项目,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55.72万元。202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0.5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保定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保定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39.77万元。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87.35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六、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广州氧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广州氧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95.09万元,并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66万元。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0.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案件启示:以上6起案件均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是医美行业税务合规的反面教材。对于所有医美机构及其他类似业态的企业而言,应以此为警示,严禁使用私户收款,规范税收优惠适用,确保成本费用合规,合理合法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建立内部合规体系。


案例(四)退税“馅饼”实为“陷阱” 近1800人上当受骗——咸阳税警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诱导纳税人虚假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骗取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诱导纳税人虚假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骗取退税案件。经查,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黑中介”周静以“税务局工作人员”身份为幌子,通过老乡介绍、微信群“打广告”等方式,对外宣称可提供个税汇算代办服务、增加退税金额,诱导他人提供个人所得税APP账号信息,帮助“操作”虚假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该案共涉及1797名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依法对偷税1万元以上的179人立案查处,依法追缴1797名违规退税人员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573.25万元。周静因涉嫌逃税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由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启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目前仍在进行中。通过上述案件可见,每位纳税人应依法如实申报全部收入,据实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轻信“退税秘笈”“代办多退”等诱导信息,谨慎向他人透露自己的个税账号密码,通过官方正规渠道办理退税。


案例(五)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探店”网红白冰偷税案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4月28日发布的通报及央视新闻权威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探店”网红白冰偷税案件。经查,白冰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共计911.18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此案是首例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查处并公开曝光的网红偷税案件。

案件细节如下:

1. 案件主体与背景

白冰是某网络视频平台粉丝量超4000万的美食探店头部网红,主要变现方式为广告合作,收入较高,但自2021年起申报的个人收入长期偏低,触发税收大数据预警。

2. 主要偷税手段  

设立空壳个体工商户:白冰在重庆注册个体工商户,工商信息显示无参保人员、无实际经营场所,稽查人员实地核查发现注册地址大门紧锁,无生产经营迹象。他将本应属于个人劳务收入的广告合作、探店收入等,通过该空壳个体户申报为“经营所得”,利用经营所得税率(最高35%)低于劳务收入税率(最高45%)的差距,虚列成本费用,享受税收优惠,少缴个人所得税。

资金多层流转与私户收款:通过关联公司将资金汇给山东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再经多层流转,最终资金回到白冰及关联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构成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

虚列成本与个人消费列支:白冰直接控股的公司账面上出现大量奢侈品发票(如名牌包、高端首饰等),这些物品实际由白冰及家人日常使用,与公司经营无关,但被计入公司成本在税前扣除,未就此部分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虚假申报二手房价格:白冰通过虚假申报二手房交易价格,少缴契税。

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其通过借款形式转移资金、逃避纳税义务。

3. 查处与后续

该案是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线索、直接组织查处。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税务部门将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涉案主体白冰承认违法事实,除补缴应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外,公开致歉,目前其主流社交账号已被禁止关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社区规则处于禁言状态。

案件启示:白冰案给内容创作者、网络主播、探店博主、达人广告合作等依赖流量来获取收入的人警示:

1. 不可随意转换收入性质。流量生意收入名目众多,但不可随意选择,转换收入性质,把本该按“劳务报酬”税率缴税的包装成另一种税负更低的收入来缴税。

2. 税务监管已进入“用数据说话”的时代。线上经营的经营状况、收入流水、纳税申报等信息,不再是碎片化的存在,而是被整合进大数据网,税收监管已构建形成“政策辅导—风险预警—自查自纠—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全链条递进式监管机制,对涉税风险较高的主体实施精准靶向稽查。2025年出台实施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平台须按规定向税务机构报送主播的身份、收入、合同等信息,打通了平台数据与税务监管之间的信息壁垒。

3. 个人IP的脆弱性与信誉崩塌的连锁反应。网红个人IP与个人身份、言行、信誉深度绑定,一旦触碰法律红线,更大的代价往往不是那一张缴款书,而是公共形象、商业合作、平台信任和未来议价能力的同步坍塌。

来源链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9369/content.html

https://mp.weixin.qq.com/s/nSPpFWnZVuGyqk0MwAp3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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