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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影视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2025-05-22   汪丽琴
引言

快鹿集团借《大轰炸》“票房证券化”炮制影视金融庞氏骗局,非法集资400亿元。震惊全国的“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中,资方以“保底票房”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分层分销收割3000余名投资者超6亿元,披着“行业惯例”外衣实施影视集资诈骗。霍尔果斯的“政策套利”,上千空壳公司打着影视旗号转移利润,滥用税务优惠政策。“琅琊榜密室游戏案”暴露出影视IP衍生版权开发的乱象。从投资骗局到版权归属,从合同陷阱到税务暗雷,每个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都可能让投资者从造梦者变成买单人。因此,本文立足近年行业最新动态,结合典型案例,系统剖析影视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为构建符合产业特性的风险防范路径提供参考建议。

一、影视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一)影视投资的概念界定

影视投资是指以资金参与影视作品创作与发行,从而获得票房及衍生收益分配权的市场化行为。其核心逻辑在于以资金换取文化产品的预期收益权,本质上是一种结合文化创意产业与资金运作的投资模式。

从参与主体来看,影视投资已突破传统影视圈层壁垒。《电影管理条例》明确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电影摄制,2017年《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构建起自然人、企业及社会组织合法参与的投资通道,促进电影发展的同时提高国民经济发展。

投资流程包含三个关键环节:项目筛选(基于出品方披露信息评估剧本、主创团队及市场潜力)、份额认购(签订法定投资协议明确权益比例)、收益分配(按约定比例参与票房分账及版权收益)。同时,投资者在获得经济回报的同时,还可能享有署名权、衍生开发收益等附加权益。近年来随着《战狼2》《流浪地球》《哪吒之魔童闹海》等爆款电影创造票房神话,大量民间资本涌入这一领域,法律风险迅速增长。

(二)基于案例分析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影视投资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通过近年发生的典型纠纷案例得以具象化呈现。

合同性质认定层面,云文/笛女案与国龙/同乐案都将含固定收益条款的投资协议认定为借款合同,后案中法院进一步认定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并不符合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参与管理的要件要求,应当判定其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这反映出司法机关对影视投资合同中“保底条款”有效性标准的重新考量。

版权合规维度,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案证明剧本若侵权将触发投资方与播出平台的违约连带损失。而上海高院2024知产十大案例之“新类型影视投资合同著作权权属、其他合同纠纷案则暴露权属约定缺失将导致IP转化阻滞——王某华与影视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剧本创作及著作权共享条件,但未明确履约期限及解除条款,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不能解除原合同。而再审基于合同僵局认定著作权共享条件未成就时剧本归属创作者,凸显投资合同条款完备性对权益实现的关键作用。

从固定收益条款的合同定性争议,到剧本抄袭引发的停播损失;从权属共享条件缺失导致的履约僵局,到保底回报条款引发的“名投实贷”司法认定,新型影视投资争议不断冲击传统法律关系的认定框架。在此背景下,影视投资法律风险防控已从单一合同审查,演进为涵盖投前尽调、交易架构设计等系统工程。影视投资风险防控需以合同条款设计、版权权属配置及履约机制设计为支柱,构建覆盖交易全周期的法律合规框架。

二、影视投资的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影视投资的合规风险

影视行业作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重点领域,投资活动需严格遵循监管政策构建的合规框架,本文主要阐述外资准入限制与民间资本运作规范两方面。

1.外资准入政策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规定,外资不得独资设立电影制作、发行及院线公司,仅可通过中外合作摄制模式参与,且合作摄制需满足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比例要求,合作方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等不良记录。在放映端,对外资也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电影院建设和经营长期要求中方控股(如2019年前规定外资比例≤49%),并需保证国产电影放映时长占比≥2/3。2019年负面清单修订后,虽然取消电影院的中方控股限制,允许外资独资经营影院,但实际落地中仍需符合内容审查与国产片放映比例要求。政策调整的不可预见性也加重了外资合规风险。国家电影局《“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健全电影产业体系,增强电影科技支撑”,但对外资开放持审慎态度。近期中美博弈及文娱领域整顿行动,更凸显政策环境的动态波动特征。

综上,外资需通过合资、合作摄制等间接方式进入产业链,且合作方资质审查严格。中外合拍片需避免拍摄敏感题材(如民族、宗教、历史问题),否则无法通过审查。深圳、上海等地通过QFLP试点优化外资准入流程,允许外资通过私募基金形式参与股权投资,但投资范围仍受负面清单约束,QFLP基金的投资收益汇出需遵守外汇监管规则,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2.民间资本参与的合规红线

《电影产业促进法》虽鼓励民间资本以联合出品等模式参与投资,但需严守三项底线:一是项目须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并完成剧本备案;二是禁止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敏感内容;三是公映前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且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内容。同时要警惕以保底收益承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形式,2025年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披露的陈某集资诈骗案中陈某通过控制数十家空壳公司,虚构多部知名影片投资份额,设置多级代理佣金架构吸收资金5亿元。影视行业繁荣发展的背后,需界定影视投资和非法集资的边界,重点核查项目备案文件、资金监管账户及收益分配机制的合法性。

(二)影视投资的合同纠纷风险

影视投资合同本质属投资合同,其性质依投资合作模式和条款而定。影视投资的合同纠纷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分歧

投资合同按主体分为金融机构类与民间投资合同,影视投资类合同中投资人的相对方主要通常为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制片方,因此其属于民间投资合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机构类投资合同约定保底条款,但未对民间投资合同作出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底条款效力认定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若合同约定“固定收益+本金返还”且“无风险共担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然而,也有裁判观点认为,若合同包含署名权、衍生品收益分配等非金钱权益,则属于无名合同。裁判标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投资风险分配,而非单纯条款形式。

2.收益核算标准的客观性争议

票房及分账收益的认定需以法定统计机构数据为基准。在(2020)川知民终337号案中,原被告双方即因票房统计标准不统一引发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统计部门已明确提示数据不作为法律依据,且统计方法本身具有抽样估算特性,故采信被告主张的公示数据。而二审法院认为鉴于电影资金办系中央编办批准设立的专业统计机构,其汇总的全国票务系统数据具有法定权威性,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应作为裁判依据,故改判支持原告主张。此争议揭示院线电影票房认定应以全国票务系统数据为基准,除非存在可推翻该数据的有效反证。此外,网络平台分账规则复杂且不公开,投资方往往难以核实实际收益,需结合各平台分账协议条款具体核算,不可直接参照院线统计规则。

3.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

影视投资合同常约定“影片未按期上映则投资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上映”标准和“延期”的合理期限等细节若未细化,可能引发争议。在影视项目逾期未上映场景下,解除权行使主要存在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重路径

对于约定解除权的适用,核心在于合同条款是否设置明确解除条件。需明确“上映”定义(如院线首映)及合理宽限期。若合同设定具体截止日(如“2025年12月31日前院线上映”)且无单方变更权条款,则解除条件成就时可径行主张;但若制作方变更为网络发行,需结合行业惯例判断是否根本违约。特殊情形下,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院线关停期间的延期可予免责,但防控解除后仍长期未履行则可能突破免责范围。

法定解除权的适用需证明逾期上映致合同目的的落空。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项目停滞时长(如杀青三年未送审)、制作方过错程度(如主演涉劣迹需重拍)及行业合理周期。但若项目仍处于正常制作流程且具备近期上映可能,则可能认定投资人需承担合理商业风险。需特别关注解除权行使程序,投资人需通过书面催告履行、发送解除通知等规范操作,避免程序瑕疵影响权利实现。

实践中,两类解除权的边界存在交叉。约定解除可能因违约轻微受限,法定解除需严格证明目的落空。无论何种路径,均需系统梳理合同履行节点及行业规范,构建违约与目的实现的关联论证。

(三)衍生版权开发风险

在影视衍生产品开发过程中,版权方往往面临着一系列隐性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贯穿于从原始权利获取到衍生品流通的全链条。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元素,其权利并不天然归属制片方所有。实践中若仅取得原著改编权而未明确衍生开发权(如角色形象二次开发权),将导致IP转化受阻。例如某电影公司基于影片情节开发剧本杀游戏时,因未取得原著作者对衍生情节的二次授权,反而成为侵权方。《战狼2》纠纷则暴露续集开发权归属不明的隐患——联合摄制合同中,若未明确著作权归属(如归一方所有或按投资比例共有),可能导致后续衍生开发权争议。

权利分散化风险在联合投资项目中尤为突出。当影视项目由多方资本共同参与时,若未在初始协议中明确衍生品开发权的集中归属,后续极易出现权利主体“各自为政”的困局。若参投方擅自将角色形象授权第三方开发。导致正版衍生品市场出现多个互相竞争的授权版本,就会严重稀释IP价值。

授权过程中的合规风险也不容忽视。衍生开发涉及实物生产、空间授权等多元形态,版权方若缺乏系统化的权利清单管理,极易出现“超卖授权”。可见,影视资本与衍生版权风险已经形成了绑定,维护影视作品在衍生开发期的权利防护体系是保障资本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影视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常见可行路径

(一)交易结构设计

1.投资模式选择

影视产业投资需根据风险偏好与资源规模选择适宜的模式。以私募基金模式为例,其普遍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直接投资项目,基金以组合投资方式打包多种影视作品,通过票房及版权收益快速回款,利用分散化策略降低风险,且退出机制灵活;二是股权投资影视公司,通过收购非上市企业股权,依托公司上市或并购实现长期回报,需专业团队深度参与管理,适合风险承受力较强的投资者。

2.风险分配条款

如前所述,内嵌“保底条款”的影视投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电影的实际商业运作中,通过保底或者固定收益获得资金是市场通行的手段,是被市场认可且常见的商业模式,因此在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并不会直接否定约定的“保底条款”的效力

因此在影视投资合同的风险分配条款中设计保底条款时,应当注重构建具有商业合理性的权利义务框架,既要体现投资行为的市场风险属性,也要维护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自治。若想避免保底条款被判定为借贷关系,建议在条款设计中明确约定投资方除资金投入外须实质性参与项目开发,通过设置监督权、知情权及重大事项表决权等条款,体现投资行为与影视项目运营的关联性。同时应审慎确定保底收益的计算标准,将其与项目实际收益动态挂钩,例如约定基础收益部分不超过行业平均回报率,超额收益按比例分配,既保障投资方基本权益,又避免制片方承担显失公平的刚性兑付义务。

(二)全流程成本管控

1.承制模式选择

“结算模式”与“包干模式”的适用需结合项目规模及承制方资质。对于管理能力强的大型公司或者亿级项目,建议采用结算模式,通过逐项审核成本实现精细控制。中小成本项目可尝试包干模式,以预算总额为限,赋予承制方更大的自主权,通过结余归己的激励机制提高执行效率,但需建立在承制方具备良好信誉、项目管理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尤其当承制方同时作为投资方时更易形成利益共同体。

2.动态支付管理

动态支付管理则需通过线上线下费用的分层管控优化资金使用效率:线上费用由主投方直接支付核心主创片酬等刚性支出,线下费用通过承制方账户管理日常摄制开支,二者均需与拍摄进度严格挂钩。付款节奏应设置阶段性验收节点,如剧本交付、开机、粗剪完成等关键环节匹配相应比例付款,通过资金拨付与项目进度的动态平衡实现风险控制。超支管理须在合同中明确触发条件与责任分担机制,对于不可抗力或政策审查导致的补拍重拍,可预设专项应急资金池。而对于常规性超支,建议设置阶梯式共担比例上限以避免纠纷。

(三)纠纷预防与争议解决

在影视投资的纠纷预防和争议解决实践中,构建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化解矛盾的重要路径。投资者需在项目初期即将争议预防理念融入全流程,通过法律框架的精细化设计夯实权益保障基础。

以合同管理为例,除需要聘请专业对投资金额、收益计算基准(如明确票房分账公式及衍生收益分配比例),版权归属等条款进行审查外,更应建立动态化的协议补充机制。比如,针对合同条款精细化,要明确作品信息、投资预算、收益分配、版权归属及退出机制,避免模糊表述。针对拍摄延期、主创人员变动等常见风险触发点,预设可量化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退出条款,确保争议发生时具备明确执行依据。对于知识产权争议,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嵌入权利链条溯源条款,要求制作方提供完整的剧本版权登记证书、原著改编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并通过第三方公证机构对权利流转过程进行见证,从源头上阻断版权纠纷的传导路径。

当争议实际发生时,应构建多维度的解决体系:对于合同履行瑕疵等可协商事项,优先采用律师函告、调解委员会介入等非诉手段;面对重大权益侵害情形,则需及时启动证据保全程序,运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固定电子证据,同时结合影视项目特性选择专业仲裁机构(如北京影视版权仲裁中心)或管辖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法规主张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应将实践获取的经验反哺至风险管理体系,例如积累并建立影视行业典型案例数据库,定期更新合同风险清单,针对新型集资诈骗模式开展专项合规培训,形成“风险识别-争议处置-制度优化”的管理生态,从而在复杂的影视投资生态中防范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参见华商韬略:《被一张电影票掀翻的400亿金融巨骗,被抓了》https://mp.weixin.qq.com/s/U6ik4V0vrpqQw21EpiXcVQ

2. 每日经济新闻:《6亿元影视投资诈骗震惊全国,单身妈妈120万元打水漂!揭开这名90后影人用“行业惯例”骗钱真相》,https://mp.weixin.qq.com/s/EWCsPxLAc4Qgqb5CSCj77w

3.影视行业税务监管风暴来袭https://mp.weixin.qq.com/s/XElnjX7ioQg9BS-ptlUlzQ

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7435

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0105民初57287

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980

7.上海高院:《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https://mp.weixin.qq.com/s/IYcDv4SnhRI2VkefJZBVkA

8.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9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11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10.外商独资影院入市,或引发鲶鱼效应,国内影院洗牌在即https://mp.weixin.qq.com/s/2erRu9TKZThi3Dj8BzOpcQ

11.“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加快电影科技创新,建立完善电影科技自主创新体系。https://mp.weixin.qq.com/s/DteuzmQ6t53yMLE1PFga_w

12.参见:2024年深圳QFLP试点新政简析—深化金融开放,引领崭新篇章。https://mp.weixin.qq.com/s/PJGoas0YWuwfgSYGIeoHcg

13.人民日报|以投资电影为名骗了5亿多元,浦东检察机关发布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rbNrwrPdzgkPbcVabIA_6Q

1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5720

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633

1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337号。

17.《战狼2》掉进知识产权的坑 票房收入或成别人嫁衣https://mp.weixin.qq.com/s/KHDwUDvYaZbtw9BrGfaSZw

18.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0105民初57287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5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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