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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5月】

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5月】

2023-06-01   顾绍宇、黄少力、范唯雯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5月12日
内容摘要:
《条例》指出,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对特定经营主体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不得给予特定经营主体要素获取、资质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主体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主体保证金;不得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政策解读:
《条例》新增了对审查内容的总体要求,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方面审查内容做了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中央政府很早就注意到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方面的危害。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曾出台《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提到,地方性税收优惠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严格限制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则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预防和惩治腐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
2. 《关于明确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内容摘要:
  • 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实验区享受税收优惠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机构、场所。
  • 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实验区,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在实验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
  • 注册在实验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实验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实验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
  •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五)财产情况说明;(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
  • 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实验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实验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实验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设立在实验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享受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 实验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政策解读:
201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并于2021年再次发布《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规定设立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时间诸多企业竞相入驻平潭综合实验区。
此前我国对于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较为模糊,对于实质性运营并未做明确规定,进而产生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2023年5月24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了《关于明确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实质性运营的认定条件,即应同时满足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务四项条件,并通过解读的方式对各项条件进行细化,明确了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
对于目前正在适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而言,应当注意以下风险:首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将面临无法继续适用优惠政策的风险;其次,目前仍在存续或已经注销、但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的的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最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地区可能也将根据当地情况发布相关规定,提请所有适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关注相关税收风险。如需获取对本公告中具体问题的指引,请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2023年5月30日
内容摘要: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使用乐企服务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汇总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并承担直连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的涉税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本次规范指引从接入条件、请求接入、能力订阅、服务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指引规定。
政策解读:
随着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多地接连官宣“乐企”直连。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该文件首次公开了数字化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平台(简称:乐企服务),并明确指出乐企服务的对象、职责、接入条件、接入程序等相关问题。3月8日,广东省税务局也发文对乐企服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目前,上海、广东、四川、厦门、重庆、内蒙古自治区等十个数电发票开票试点的省市,均已开放乐企服务的试点工作。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中将“大力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推进大企业“乐企”直连试点扩围”列为目标之一。
“乐企”直连体现了税企数据共享、共治的目标,是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业财税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2023年5月4日
内容摘要:
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本批《清单》新增2款车辆,分别是清洗车、扫路车,包括本批《目录》附设的《清单》在内,《清单》共涵盖了71款车辆。
政策解读: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九批,共涉及168家企业的413个车型。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在本批《目录》中附设了《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凡是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 2023年5月23日
内容摘要:
本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共分为政策落实提速、重点服务提档、诉求响应提效、便捷办理提质及规范执法提升五大方面,共20条新措施。亮点涉税事项包括:
  • 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 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
  • 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
  • 在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7个省市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
  • 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申报办理时长。
  • 在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6个省市,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
政策解读:
这是税务总局今年接续推出的第四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首批措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事项,先行推出六方面17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第二批推出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持续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后推出第三批措施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营造优质税收营商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税务力量。本次推出的20条措施将税收大数据与智能算法相结合,旨在推进税收管理智能化进程,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体验。

二、税务部门公布7起涉税案件 2023年5月26日

5月26日,税务部门公布7起涉税案件,案例均非常典型,包括浙江省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福建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的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的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河南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的加油站偷税案件、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的向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海南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的软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云南省丘北县税务部门处理的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案。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年5月26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204691/5204691/files/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ls

四、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5月26日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具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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