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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破产清算转和解的制度程序及其功能

2024-08-01

破产清算转和解是指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时,为了避免被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图业务复苏的制度,其旨在找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近年来,在我们经手的实务案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件,其中有经法院引导达成的和解,也有自行达成的和解,但不论如何,都可以说有赖于和解制度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能够进一步缓解企业债务压力,缓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最终目的。


一、破产清算转和解制度及法律规定


破产清算转和解是一项程序上的制度,具体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即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时,为了避免被破产清算,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解决债务危机的制度。


具体规定列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的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和解本质上是为了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其旨在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对于破产清算的各类案件,由其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和解程序的存在不仅有助于破产案件办理的质效,更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恢复财务健康的机会,以化解企业和个人的债务负担,促进市场的新生,减少破产带来的社会成本。


二、破产和解的程序

首先,在主体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破产和解程序的只能是债务人,这与破产清算等规定是有差异的。这是由于债务人往往是面临偿债问题的一方,其需要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足够了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以进入破产清算转和解的相关法律程序。


其次,在申请时间上,债务人既可以在破产条件出现后、破产清算申请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为避免债务清偿危机,向人民法院申请。


在债务人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后,法院需要审查,若法院认为和解方案合理的情况下,其会做出和解裁定并进行必要的监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债权人在和解程序中拥有决定权,可以根据自身的权益来决定是否接受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既给予债务人避免破产的机会,也确保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地回收债权。所以,一旦和解协议达成并获得法院的批准,则对所有参与其中的债权人都产生约束力。


(一)和解的程序


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则再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此后,再进入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职务报告的步骤,由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


这一程序中,无论是法院审查不通过、债权人会议审议不通过还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的情形下,都会进入和解不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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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不成的程序


具体有如下三种情形:

1.在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会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

2.对于债权人会议审议不通过以及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法院未裁定认定的情况,均由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对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经和解债权人请求,由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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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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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案例均充分利用自行和解制度的低成本和高效率特点,快速达成和解协议,助力企业迅速清理债务,实现企业的重生,而同时,债权人也能够获得更高的清偿比例,有效维护了其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可以看出的是,破产和解制度为诚实守信的创业者提供了摆脱困境、恢复业务的宝贵机会,使得他们能够以更轻松的姿态重新投入到创业活动中,进而增强社会业务创新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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