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 | 融资租赁合同中收取“服务费”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服务费
服务费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按照融资额或租金的比例向承租人收取的费用。在融资租赁交易实务中,根据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文本拟定要求、会计收入确认要求、财务开票要求,就融资租赁业务收取的“服务费”,一般表述为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咨询服务费等。“服务费”的收取,最早要追溯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融资租赁引入中国,当时大量的租赁物均系进口,所以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涉及到外汇、进出口、报关,除了提供融资服务,还要提供贸易方面的服务,基于此租赁公司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故至今在融资租赁业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服务费便作为一种交易惯例被沿袭了下来。
在以往的案件中,不少承租人抗辩出租人并未提供服务,但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同及承租人在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认定出租人收取服务费系有合同约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者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符合行业惯例,故而支持了出租人主张服务费的请求。但是,也有不少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承租人主张返还手续费或要求将手续费等费用与租金进行抵扣,因出租人未举证证明其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过程中已向承租人提供相应服务,法院认定出租人收取服务费依据不足。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能否收取服务费至今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本文通过检索融资租赁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有关案例时发现,其中有判决支持收取手续费的案例,也有判决不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的案例。具体法院是否支持出租人收取服务费及支持/不支持的原因,本文通过简要归纳整理其中主要裁判观点,供各位参考。
二、司法实践中支持服务费的案例
结合上述检索结果来看,法院支持服务费的案例中,在审查出租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时,出租人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诸如在起草合同文本、筹集融资资金以及对融资租赁设备进行查看等,包括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在系争融资租赁业务中付出的发展方案策划、业务咨询、行业竞争分析、流程优化改进、财务规划咨询、管理咨询等劳务工作,应视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应支付的必要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办理手续、咨询服务等工作,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服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这是双方的合同义务。出租人提供相关服务从而获得相应对价,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另,也有法院认为合同签约双方是平等主体,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就手续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条款进行协商,且关于手续费、服务费的约定并未免除出租人的责任,也未加重承租人的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因此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此外也有强调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重视合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租赁公司依法依约主张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有些案件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返还”,租赁公司依法依约主张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予以支持。
三、司法实践中部分支持服务费的案例
经检索发现,也有法院/法官将服务费纳入其他费用行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通过该《批复》可知,其制定利率将不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司法实践中不支持服务费的案例
五、结论
经过上述检索结果可以发现,虽然在多数案例中,法院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服务费等费用,但是仍然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在支持的案例中,认为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除了属于行业惯例以外,服务费本身亦具有必要性及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大部分融资租赁交易的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且相当固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再向承租人收取高额服务费,其必要性可能受到承租人的质疑,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另行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在其中完善关于服务费的约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相关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违约退赔等内容,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出具确认服务满意的确认函或证明,明确出租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并获得承租人认可,为出租人在涉诉时主张相关权利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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