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各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以来,多个地区的高院纷纷通过出台各类文件以积极响应。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起及以后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将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这意味着“同命不同价”的时代在上海已经成为历史。
一、以“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代替“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
根据该《意见》:“对于2020年1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此《意见》出台之前,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通过查找上海统计局统计的上海市2019年前三季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如下:
据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殷勇磊说:“根据今年发布的数据,以60岁以下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为例,按照居民标准,赔偿金为1388840元,按照以前农村标准赔偿的话,赔偿金则只有663900元,赔偿金额提高了一倍多”。的确,从上述数据来看,若按照新的《意见》执行,农村常住居民的的赔偿标准将提高一倍多,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虽然降低了,但幅度非常小,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之间的收入和消费差异将越来越小甚至趋向统一,因此,可预见的是降低也只是暂时的。
二、《意见》的适用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
根据《意见》:“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因此,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意见》施行前,《意见》施行后起诉的,则不能适用新的标准。
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这意味着,对于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案件,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意见》施行前,只要另行起诉发生在《意见》实施后,即2020年1月1日后,也同样适用本《意见》的赔偿标准支付,这也是上海区别于其他多个地区的亮点之一。
具体而言,对于因人身损害致残的,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60周岁以下的按照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若超过了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而受害人仍在世,则受害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主张继续支付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例如,受害时50周岁,按照20年的标准给付了赔偿金,71周岁时若仍健在,应当另行起诉要求支付相关赔偿金及费用;若另起诉行为发生在《意见》实施后即2020年1月1日后,则应当按照《意见》确定的“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而非“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在最高院的牵头推动下,目前已经有很多地区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浙江、山东、安徽、湖北等地区,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命不同价”这个颇有歧视意味的标语也将彻底消失,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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