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未明确约定验收细则也无验收确认文件”情况下的“验收”认定
【无明确验收条款、验收行为,完成推定“验收”结论,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关键词:验收条款、验收行为、司法裁量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会对验收标准有具体、明确的约定。但不论有多么详尽的约定,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并不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确认,甚至会完全脱离双方既有约定,在履行过程中显示出较强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本案即是一例,双方在多个交易内容的长期履行过程中,一直缺乏明确的验收动作和合意,后因一方违约拒绝付款,双方最终形成争议。经过律师在诉讼中不懈努力,最终超出客户预期,法院在认同我方对事实主张的基础上,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合同约定缺乏明确严谨、内容完整且便于操作的验收条款,违约方恶意解除合同、拒绝付款,导致无法取得验收确认文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重大障碍。 2020年4月初,被告拟启动2021年发布会策划项目工作,通过线上发布招标通告,邀请原告参与项目投标。双方经过多轮投标报价,最终确定13项服务内容及单价。4月11日,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公司中标。 不久,双方按照中标内容签订了策划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产品发布会进行创意设计、策划、宣传、落地指导等服务。双方约定:周期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总价为87万元。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包干总价50%;待完成项目策划工作并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50%款项,且付款前,原告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办理结算及付款。 同时,另约定:原告申请付款时,须提供被告确认的项目过程证明资料、成果验收单及结算书等完整资料,被告应对原告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填写成果验收单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具体结算金额。被告未按时足额付款的,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双方建立微信工作群。原告通过微信群、网络会议及现场会议的方式,将制作的策划方案提交至被告项目部并进行沟通、完善。同时,相关人员也通过微信单独沟通联系。但各项工作完成的过程中,均未明确验收方式、时间及结果,也未填写结算单或验收单。 2020年10月,被告拟取消产品发布会,不再就项目工作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虽原告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策划服务并将50%合同额的发票寄送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发票并未支付任何费用。2021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已完成部分的相应策划服务费用72万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分析: 三、确定证明路径及代理思路: 四、案件裁判结果: 五、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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