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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7月】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7月】

2025-08-12   顾绍宇团队

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202577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 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 本公告自202510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 2025717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 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720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公告降低了超豪华小汽车征税门槛,由原先的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下调至零售价格90万元及以上近年来,随着生产规模扩张和工艺进步,超豪华小汽车的售价总体有所下降,此次下调原有的征税标准,是针对超豪华小汽车市场价格的下降做出的及时改变,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也有助于维护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收入的稳定。此外,公告明确在二手超豪华小汽车的交易环节不征收消费税,有助于促进二手超豪华小汽车的流转。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2 2025718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进口货物分两类管理:目录内货物照章征税,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货物可享 “零关税”(自愿缴税的 12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

  2. 零关税货物通过海关电子账册管理,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报相关部门备案。


  •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 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

  3. 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零关税货物及制成品在享惠主体间流通,免补缴进口税,征收国内环节税;流向非享惠主体或个人,需参照 “二线” 规定补缴进口税,征收国内环节税;已缴清税款的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 “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进口、进内地及岛内流通时需按规定执行相关措施,已执行的不重复执行。

  • 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政策解读: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时的货物税收政策,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为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进行政策铺垫。


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一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以下称“‘零关税’货物”)免征进口税收(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税收。三是对“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以及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补缴进口税收。其中,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上述政策的享惠主体将基本覆盖全岛有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零关税”商品范围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零关税”商品比例达到74%


与封关运作前的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三个方面的明显变化:


一是“零关税”商品覆盖面显著提高。


全岛封关运作以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取代此前的“零关税”商品正面清单。“零关税”商品范围将由目前的1900个税目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74%,这比封关前提高了近53个百分点。所以大家可以看出,这个显著提高了开放的范围和水平。


二是享惠主体范围也明显扩大。


目前,进口“零关税”政策仅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享惠主体,全岛封关运作之后,享惠主体将基本覆盖全岛有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是政策的限制条件进一步放宽。


封关运作以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不再局限于企业自用,可以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免于补缴进口税收,这对于延伸岛内的产业链条,增强产业竞争力,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具有积极意义。


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降低岛内企业生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大幅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对于展示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具有重大意义。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 2025718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中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一)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详情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 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相关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及时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 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其他涉税热点


(一)四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20257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了四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典型案件。

1)全员“兼职”的研发团队——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违规扩大研发人员范围、虚列研发工时、将部分生产经营用材料违规列入研发材料费用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84.94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3.4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1)年度申报额骤降65% 安全规程成查验障碍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异常:该公司在经营状况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额却大幅下降了65%

公司年度申报表附表显示,其因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调整至15%。但对比同行业同类型公司,年度申报额65%的降幅依然超出税率优惠调整的合理范围。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立即启动实地核查程序。在现场沟通中,财务人员解释称,公司重视科技创新、研发投入较大,如实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再叠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致使年度申报额大幅下降,不存在违规行为。

为核实该情况,检查人员要求进入研发项目现场实地查验。然而,研发项目主要在井下进行,公司安全人员以“煤炭行业安全规程严禁非专业人员下井”为由拒绝配合。检查人员随后依法调取了公司12个研发项目的立项决议、研发报告、物料领用单及专利证书等备查资料,从财务数据入手展开核查。

2)全员“兼职”露出端倪 研发费用违规归集

查阅资料时,检查人员注意到,该公司的研发人员费用归集表中,既无具体人员构成说明,也缺少明确的薪酬发放记录。于是,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了公司花名册、全员工资表及研发人员工资表等原始资料,逐人核对岗位、学历、薪金发放及考勤记录。对比发现,该公司12个项目的研发岗位均由其他部门的员工兼职担任,并无专职研发人员。

对于一个宣称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的企业来说,如何依靠这种全员“兼职”的研发团队去实现技术创新呢?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对研发人员构成展开专项筛查,结果发现:该公司申报的研发人员名单中不仅包含生产岗位的兼职人员,还将会计、人事等后勤人员纳入其中。以某年度为例,该公司申报的70名研发人员中,就有13名为会计、人事等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后勤人员。公司辩称,这些后勤人员均参与了研发项目的“辅助工作”。

然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指出,“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该公司的会计、人事等后勤人员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辅助人员,相关资料中也没有其参与研发的记录,按规定相应费用不应在税前加计扣除。

同时,鉴于该公司研发人员均为兼职,检查人员随即对工时分配展开核查,将公司申报数据与依法调取的人员工资表、考勤表逐条交叉核验。结果显示,部分兼职人员的工时分配比例也存在异常。比如,某年11月,兼职研发人员胡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参与研发活动16天,但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时,却将其当月全额薪资计入;又如,某年101日至5日,兼职研发人员张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在本地某研发项目现场签到,但同期差旅凭证却显示张某正在外省出差培训并报销了差旅费用,公司违规将张某该时段的全额薪资计入了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兼职研发人员人工费用明确规定,“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显然,该公司存在部分研发工时记录不真实,未按要求对兼职研发人员相关费用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

除此之外,检查人员在分析人工费用组成时,还发现了一项本不该出现的支出:该公司在申报时将企业年金纳入了研发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仅某一个年度,该公司就有93万元企业年金被违规计入了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人员人工费用明确指出其范围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就是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并不包括企业年金,但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作为“其他相关费用”列支,限额进行加计扣除,而该企业的人工费用中并没有相关支出。

除上述违规行为外,通过比对研发项目材料领用单、生产部门领料单以及仓库出入库记录,检查人员还查明:该公司将部分生产经营用材料违规列入了研发材料费用,总计虚增研发材料成本42万元。

3)混淆成本企业认罚 偷税骗惠终遭惩戒

面对税务部门查实的相关证据,公司财务负责人承认对政策理解确有偏差,并表示将积极整改、接受处罚。最终,经税务部门查实,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累计违规虚增研发成本1339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相关规定,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2)客服跨界“变身”工程师——宁波红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宁波红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将经营费用、非研发人员人工费用违规计入研发费用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79.94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8.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1)研发人员“含量”百分百比例远超正常水平

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前期数据比对,发现宁波红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人员的人工费与企业职工薪酬报表的账载金额完全一致。从企业申报数据上看,该公司只有研发人员,没有行政后勤人员,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与软件行业同类企业人员配备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存在虚增研发费用,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的嫌疑。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初步联系了该公司。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其主营业务为计算机信息技术研发,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只是注册在宁波,实际办公场所和全部员工都位于上海,由公司唯一投资方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由于公共管理及行政后勤服务均由投资方集中提供,导致该公司名下无行政后勤人员,员工均为研发人员,故对应的人工成本都计入了研发费用。近期由于上海的办公场所租约到期,公司辞退了部分员工,其余员工实行居家办公。

该负责人还表示,公司前不久针对前期5个研发项目开展过自查,调整了人员人工费用及直接投入费用等研发费用,并且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关企业所得税。

2)狡兔三窟因票露马脚客服暗藏“双重身份”

为了进一步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检查人员先实地走访了该公司在税务登记中位于宁波的注册地址,发现确实没有实际办公场地和人员。

检查人员随即调取该公司账簿凭证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资料显示,该公司研发的4个语音项目应用软件及1个交友联盟平台软件均取得软件著作权,并应用在直播平台中。但在翻阅凭证时检查人员意外发现,该公司在检查年度内收用了宁波某物业公司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并且定期支付房租费。这与公司负责人之前声称宁波没有办公场地相矛盾。

通过发票上备注的地址,检查人员查询到该地是一处办公楼。并经过多方问询,最终找到了该公司租赁的一间办公室。该办公室面积不大,设有六七个工位,放置了桌椅及电脑,现场只有三名工作人员正在办公。

通过询问现场人员,检查人员了解到,在场的三名工作人员是宁波红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线纠正该公司一款直播交友软件上主播的违规行为。但对于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别是研发项目的情况,三名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情。

这一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随即于现场获取了全部客服人员名单。经与该公司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中的研发人员名单一一比对发现,上述客服人员被冠以“软件测试工程师”或“主播应用软件维护工程师”之名列在研发人员名单之中,他们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被计入了研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规定了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该公司上述客服人员工作内容单一,并未直接参与研发活动,也非研发辅助角色,该公司将其列入研发人员名单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不仅如此,检查人员在分析该公司的各项费用后还发现,该公司外购的部分费用,如技术服务费、短信费、美颜特效软件费等,实际是日常运营直播软件发生的,与研发无关,也被计入了研发费用。同时,既用于日常运营、又用于研发活动的外购带宽流量费,全部被计入研发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铁证如山真相终显现难逃法网追悔莫及

面对证据,宁波红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承认将客服等非研发人员10人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计入研发费用,将部分日常运营软件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等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以及部分既用于日常运营,又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共计640.2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宁波红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3CSO公司“无中生有”的推广成本——龙岩亿懿生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龙岩亿懿生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骗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333.67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72.3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1)推广佣金数倍差异从何而来?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龙岩亿懿生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伪造经营业绩等手段套取政策优惠偷逃税款。

举报是否属实?检查人员查询系统发现,该公司主要做药品销售、市场推广及渠道管理,属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简称CSO公司”。相关年度该公司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90%左右,远高于同时期、同类型、同行业企业。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企业,确认了该公司主要业务内容是,与有推销药品需求的医药生产企业签订推广服务协议,明确需推广的药品和数量,然后将药品信息录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再通过与公司有合作的医药代表向医院推广该药品。根据公司的业务内容,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从医药公司收取的推广服务费,而成本则主要是支付给医药代表的推广佣金及相关支出。

实地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依法查看了企业账簿和相关单据,发现其成本支出存在疑点:该企业同一时期在同一地区推广同一药品的推广佣金,在与不同医药代表的结算单上相差数倍,且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比如,一位医药代表推广某药品的佣金单价为1.35/支,而该企业另一位医药代表推广该药品的佣金单价则为7.5/支。在成本列支明细里类似情况还有不少,因此核实该企业成本支出的真实性成为本案的关键。

2)超千万元成本差额去往何处?

药品从上游医药生产企业发出,通过平台流向下游消费终端,是否可以从平台结算数据核实成本?

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向第三方调查取证,发现企业与医药代表的结算单上的药品推广数量远大于第三方平台销售数据。通过仔细比对,数据差异既有单纯数量增加,又有同项业务重复结算。比如第三方数据显示,某时点该企业实际推广240盒某药品,但与医药代表的结算中,该公司同时与两个医药代表分别结算了240盒该药品,也就是说对同一笔业务结算了两次。

基于掌握的证据,检查人员初步约谈了企业实际控制人罗某,罗某表示公司账目规范,即使数据有差异,也是结算计量单位不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而重复结算应是内勤人员工作失误导致。

经核实,相关年度内该企业同项业务重复结算超10笔,企业以内勤人员工作失误为理由搪塞,很难让人信服。为此,检查人员再次查看了相关年度内的上百份合同及相应的结算,并询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出纳以及相关医药代表,结合第三方数据测算,最终证实该公司的药品推广成本实际为1568.11万元,而其通过虚增药品销售数量使得账载成本增加到2078.67万元,多列成本510.56万元。与此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企业列支了其他与取得收入时间不匹配、不准予税前列支的成本,共计706.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部门据此要求该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6.87万元。

3)骗享税费优惠难逃法网

纳税申报数据显示,该公司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5.84万元。经核实,企业本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其税前多列推广成本,使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违规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即2022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以来统一为5%)和“减按50%税额征收六税两费”。

检查取证结束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罗某。在铁证面前,罗某承认了公司通过账面虚增销售数量、重复结算业务等方式增加推广服务成本,最终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罗某表示,公司违规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愿意接受处理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岩亿懿生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4)借“马甲”搞假策划 虚构服务真偷税——揭秘四川仁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四川仁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4户个体工商户,通过上述4户个体工商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工资薪金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23.35万元。德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1.30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其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1)策划服务费牵出“熟人圈” 四家个体户隐秘关联

前期,德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相关部门转来的线索开展核实,发现四川仁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远医疗)主营医疗器械销售业务,但账面上却列支了大量“策划服务费”,占公司总成本的45%。而医疗器械销售行业,企业主要成本应该是进货、仓储、物流等事项,策划服务费通常只占较小比例,仁远医疗的成本占比情况明显不符合行业特性。

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为仁远医疗提供策划服务的主要是旌阳区君扬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德阳开发区利英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德阳开发区尚兰营销策划服务部、旌阳区群利商务咨询服务部4户个体工商户。通过开展工商登记信息比对,更是发现其中两户个体工商户使用同一联系方式进行了工商登记,还有一户的联系方式与仁远医疗的联系方式一致。在实地走访中也了解到4户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分别是仁远医疗实际控制人兼财务负责人尹某的亲戚和朋友。

为何策划服务费用占比如此之高?尹某又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诸多疑点叠加,检查人员在银行流水中找到了推进线索。

通过调取仁远医疗及4户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数据,检查人员发现所有策划服务费均通过仁远医疗公账转出,部分费用转进个体工商户的公账,部分费用直接转进个体工商户注册人私人账户,资金经过多层迂回流转,其中大部分转至尹某私人账户,剩余部分直接从个体工商户的收款账户中取现。同时企业无法提供4户个体工商户履约策划服务的佐证材料,种种迹象表明,4户个体工商户并未向仁远医疗提供策划服务,在双方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开具高达546万余元服务费发票,涉嫌虚开。

2)虚增百万成本 “政策蛀虫”骗享税惠现原形

检查人员围绕企业年度纳税数据开展进一步摸排工作,并在仁远医疗的年度报表中发现了疑点。

报表数据显示,企业在某检查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3%的情况下,利润总额却异常下降58%。究其原因正是策划服务费的成倍增长,导致税前扣除的成本增加,最终影响利润变化。

结合报表异常数据和前期查实的涉嫌虚开线索,检查人员对242份策划服务费发票违规入账凭证,以及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进行锁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仁远医疗的实际控制人尹某进行约谈。

在确凿证据面前,尹某如实供述了其违法行为。尹某承认,自己根据仁远医疗的实际经营情况,通过找亲戚、朋友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自己作为实际控制人,掌握银行账户及开票权限,以此调控仁远医疗的经营成本。

在尹某的一番违法操作下,仁远医疗与4户个体工商户制造了虚假的策划服务业务,由4户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开发票,虚增仁远医疗经营成本,将仁远医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从而获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按照当时的规定,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将本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经过“成本调控”成2.5%,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假工资配合作假账 骗取税费优惠终落网

除了制造虚假业务增加经营成本外,检查人员还发现了仁远医疗工资支出金额与员工人数存在不匹配的疑点。通过比对企业社保缴费记录、日常工作记录等信息,发现该公司实际工作人员与工资薪金支出对应人员存在明显出入,涉嫌虚列人员工资薪金的情况。

经进一步查实,仁远医疗正常任职的员工仅4名,尹某联系亲戚、朋友在仁远医疗挂名成为虚假员工,挂名员工均不在公司任职,也不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单纯供仁远医疗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虚增工资薪金支出高达222.79万元。

检查人员还发现,尹某在两年内陆续注销2家个体工商户,试图切断证据链。然而,资金回流路径与发票数据的精准对应注定其“注销戏码”在铁证面前彻底败露。

尹某表示,为了尽可能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压减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便抱着侥幸心理虚开发票以享受政策红利,如今对该涉税违法行为懊悔不已,表示认罚并积极配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仁远医疗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将其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财政部公布2025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

2025725日,财政部召开2025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并公布了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2025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92915亿元,同比下降1.2%。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36393亿元,同比增长2.8%。 

2.国内消费税8980亿元,同比增长1.7%。 

3.企业所得税24910亿元,同比下降1.9%。 

4.个人所得税7945亿元,同比增长8%。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8729亿元,同比下降6.1%。关税1094亿元,同比下降7.7%。 

6.出口退税12702亿元,同比增长11.6%。 

7.城市维护建设税2629亿元,同比增长2.7%。 

8.车辆购置税1014亿元,同比下降19.1%。 

9.印花税1953亿元,同比增长19.7%。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785亿元,同比增长54.1%。 

10.资源税1438亿元,同比下降2.4%。 

11.契税2368亿元,同比下降14.8%。 

12.房产税2618亿元,同比增长12%。 

13.城镇土地使用税1372亿元,同比增长5.8%。 

14.土地增值税2535亿元,同比下降17.6%。 

15.耕地占用税860亿元,同比增长2.4%。 

16.环境保护税141亿元,同比增长16.4%。 

17.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638亿元,同比增长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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