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实践初探之二:商事诉讼程序制度概要
前篇对越南商事纠纷解决基本路径进行了框架性介绍,随着中资企业在越经营活动的落地展开与融合深化,未来涉及各类争议的可能性将日益增多。在实务层面,诉讼仍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重要选择之一。在本篇中,我们将进一步聚焦探讨越南商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及实操要点。
与中国大陆的诉讼时效规定方式相似,越南法律也对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时效期限依据案件性质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与中国大陆有所不同。目前中国大陆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以三年为原则,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从其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常见适用情形如:涉及民事索赔纠纷,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涉及商事索赔纠纷,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 2 年内。
根据越南2015年颁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典》(Bộ luật Tố tụng Dân sự năm)之规定,下列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商事管辖范围:
(1)交易性商事活动纠纷: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纠纷,且均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表现为合同纠纷;
(2)公司股权交易纠纷:与公司或股东进行出资转让交易引发的纠纷;
(3)公司内部事务纠纷:公司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经营管理者、股份公司与其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或总经理,以及股东之间因公司设立、经营、解散、兼并、分立、资产交接或组织形式变更等引起的纠纷;
(4)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纠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及具有盈利目的的个人或组织之间关于知识产权或技术转让等纠纷;
(5)其他商事纠纷:其他商业贸易纠纷,但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其他机构专属管辖的除外。
对于落入上述范围的案件,越南法院的一审管辖原则上依地点确定:通常由被告或被告公司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受理。省级人民法院可设立商事审判庭负责一审或二审商事案件的审理。另外,经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可对管辖权限做出协议约定,如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越南法院在涉外商事案件中通常享有一般管辖权,并可在下列情况下适用该管辖:
(1)被告为在越南境内长期居住、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2)被告为在越南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虽非注册法人但在越南设有分支机构、代表处,且争议与该机构、代表处的经营活动有关;
(3)被告在越南境内拥有资产;
(4)争议涉及在越南境内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且该关系的标的物位于越南境内或相关行为发生在越南境内;
(5)尽管相关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发生在越南境外,但该关系涉及越南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如被告能够证明争议法律关系未在越南设立、变更或终止,亦未对越南境内相关方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越南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此外,即便符合上述一般管辖之法定条件,若争议各方基于有效协议选择由越南之外的其他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案件依法属于其他国家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越南法院通常也不会介入处理。但如若案件涉及越南不动产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越南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即便有协议约定他处管辖,越南法院仍将依法介入并行使管辖权。
1. 立案审查
商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同,当事人须为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解决特定争议,并在诉状中提出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等,同时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起诉前,如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根据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LUẬT Trọng tài thương mại)规定,当事人已约定仲裁但却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拒绝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不能履行。仅在当事人撤销仲裁或仲裁裁决被认定为无效时,法院方可对纠纷争议进行审理。
2. 案件受理
法院自收到完整立案材料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移送或驳回。若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将通知起诉人予以补正,补正期限由法院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确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适当延长此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案件正式受理后,法院将依法向被告送达案件材料。除非法院另行批准,被告应自材料送达之日后的 15 日内提交答辩意见。被告可申请延长答辩期限,延期时间以 15 日为限。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 2 至 6 个月内完成各项审理准备工作,应于宣布审理之日起 1 个月内安排首次开庭。若存在正当理由,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综上所述,从立案到首次开庭,整个过程通常需要 6 至 8 个月的时间。
3. 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应在审理准备阶段内召开。法院原则上应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出开庭通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两个月。该会议由法院主持,其目的在于:核查证据交换情况、确认庭审准备进度、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协商。
4. 庭审阶段
(1)陈述案情:在庭审开始后,由各方当事人陈述案情,顺序通常按照原告、被告、利益相关方相继进行。陈述方式与时间安排将以主审法官的现场指示为准。
(2)法官询问:法庭审理与法庭询问均由主审法官主导,询问顺序通常按照原告、被告、利益相关方、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
(3)法庭辩论:在商事案件审理中,待询问环节和质证环节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被告和利益相关方依序就案件以及被询问的具体事项发表辩论意见。辩论意见须基于法庭审理环节质证后的证据及询问环节中得出的结果而作出,一方可对对方的辩论意见作出回应。
(4)线上审理:若案情事实清楚、文书内容明确、证据充分确凿,人民法院可决定通过线上形式审理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的一审和上诉案件,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可在法院以外的地点线上参与庭审。
(5)判决: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 3 至 8 个月内作出。司法实务中,由于案情复杂、涉外等因素,审理周期往往更长。
1. 上诉期限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根据越南2015年颁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典》(Bộ luật Tố tụng Dân sự năm)之规定,一审判决原则上上诉期为 15 天,自宣判日开始起算(若当事人有充分正当理由缺席宣判的,上诉的期限从收到判决书或张贴布告之日起算)。若为一审裁定,则原则上上诉期限为 7 天,自有上诉权的权利主体接到裁定书之日起算。法院在受理上诉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特殊情形可延长 1 个月);若作出开庭决定,应在作出决定后1个月内组织开庭(特殊情形可延长至 2 个月)。在通常情况下,二审程序自上诉立案后 2 至 3 个月内审结。
2. 上诉范围
当事人可就一审民事判决及一审作出的中止/终止案件审理的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须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办理相关上诉手续。一审法院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申请后,应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将上诉状及证据材料复印件送达各方。当事人在准备阶段可向法院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和证据。若上诉人未按要求缴纳上诉费用,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3. 二审裁决
二审法院有权对上诉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全面复核,包括对案情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二次审查,但不得超出上诉申请的范围作出判决或裁定,二审裁决为终审判决;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现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则可通过申请再审、抗诉或者申诉等途径进行救济。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有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合法性的法定义务。若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或提交证据不充分,法院将仅依据现有卷宗材料依法裁判,未尽举证义务方需承担相应败诉风险。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须依据人数依法同步向其他各方提供证据副本;对无法复制的证据(如唯一原件),应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查阅方式,确保诉讼权利平等。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责令要求保管证据的机构或个人在 15 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以保障案件裁判的公正性。若证据持有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法院可对申请方相关主张作出有利推定。
关于案件所涉及的秘密信息保护,法律对各方诉讼参与者明确设定了保密义务:其一,证人依法享有拒绝披露涉及专业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权利;其二,法院应通过不公开审理或限制证据公开范围等方式保障涉密信息之安全;其三,律师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明示同意或者授权不得泄露相关秘密信息。当事人如有必要,可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法院应于收到申请后的 7 日内作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决定。
在商事纠纷中,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通常须对其所主张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需就以下内容进行举证:(1)存在违反法律或合同的行为;(2)存在实际损失;(3)违法或违约行为与其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另一方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其抗辩具备理由,并提交能够支持上述理由的证据材料。
为保障诉讼或仲裁的顺利推进以及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越南司法系统设立了多种临时性法律保护机制(保全措施)。常见形式包括: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可以申请冻结银行账户、扣押动产或禁止不动产转让(财产保全);若存在证据面临灭失或者难以再度获取的风险,可向司法机关申请提前固定关键证据(证据保全);对于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或者不可逆损害的行为,亦可向法院申请禁止或强制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行为保全)。
此外,针对需要迅速制止侵权行为或维持现状的紧急情况,越南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临时禁令或强制性临时措施。申请人需就自身权利及事态紧迫性提供初步证明,并提供相应担保。此类申请可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提出,司法机关依法应在较短时间内(通常情况为 48 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针对该决定,相对方有权在收到决定之日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通常为 3 天内)提出异议。
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需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前提,包括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及行政决定。债权人应向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省级民事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当于执行标的额 1.5% 的执行费用。执行机关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债务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 15 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执行员将依职权开启财产查控程序,包括查询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信息,必要时可协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债权人隐匿资产的情况。
财产处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首先对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进行冻结,对不动产及机械设备张贴查封公告(查封期不超过 12 个月);而后委托省级物价鉴定委员会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价值估值;最后,通过公开拍卖程序进行资产处置,若连续两次拍卖流拍,债权人可在第三次按照保留价申请以物抵债。
本文主要系对越南商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概要介绍,在对越南商事纠纷解决的程序性框架,包括其法院体系、多元化争议解决路径及商事诉讼流程进行梳理之后,后续我们将把视野从程序性的外部框架转向纠纷本身的核心——实体法若干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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