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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局印度:外商投资法律指引与实践探析之二——投资路径选择与穿透合规要点

2026-06-16   罗浩团队
引言


2026年3月,印度政府针对“3号通告(PN3)”进行了关键性修订。此举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优化接壤国家外商投资(FDI)审查机制的信号,为包括中国在内的投资者提供了重新评估印度市场的政策窗口。在错综复杂的准入限制与合规监管背景下,中国企业实现长期增长的关键,已由单纯的规模扩张转向深度的合规管理与属地化战略协同。


在本系列的前篇中,我们已就印度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框架与行业准入标准进行了系统梳理。本篇将立足于实务操作层面,聚焦于投资路径的顶层设计,从境外投资主体的架构搭建、境内法律实体的形式选择,到投资过程中的关键合规要点进行深度剖析,旨在协助企业在波动的政策环境中锚定合规航标,构建可持续的跨境投资策略。





路径选择的底层约束



今年3月印度政府对PN3做出修订,将其中的实益所有人概念与《预防洗钱法(2002)》(Prevention of Money-Laundering Act, 2002,简称PMLA)及《预防洗钱(记录保存)规则,2005》(Prevention of Money-Laundering (Maintenance of Records) Rules, 2005,简称PML Rules中的规定进行衔接。如符合实益所有人的框架则会引发PN3批,中国企业赴印进行外商投资时首先需注意印度外商投资框架下的这一层底层约束。

PML Rules第九条第三款:

实益所有人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a)若客户为公司:实益所有人为一名或多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无论系单独行动、共同行动或通过一个或多个法人行动,拥有控制性所有权权益(Controlling ownership interest),或通过其他手段行使控制权(Control)。

*控制性所有权权益:拥有或有权享有公司 10% 以上的股份、资本或利润;

*控制权:应包括通过其持股比例、管理权、股东协议或投票协议而享有的委派多数董事的权利,或对管理、政策决策进行控制的权利。

b若客户为合伙企业:实益所有人为一名或多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无论系单独行动、共同行动或通过一个或多个法人行动,拥有或有权享有合伙企业10%以上的资本或利润,或通过其他手段行使控制权。

*控制权: 应包括控制管理或政策决策的权利。

c)若客户为不具法人资格的协会或个人团体:实益所有人为一名或多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无论系单独行动、共同行动或通过一个或多个法人行动,拥有或有权享有该等协会或个人团体15% 以上的财产、资本或利润。

d)若未能根据上述 (a)(b) (c) 项识别出任何自然人: 则实益所有人为担任高级管理官员(Senior Managing Official)职位的相关自然人。

e)若客户为信托:识别实益所有人应包括:识别信托委托人(Author of the Trust)、受托人(Trustee)、对信托享有10% 或以上权益的受益人,以及任何其他通过控制或所有权链条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的自然人。

f)若客户或控制性权益的所有者属于如下情形:1. 在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体;2. 在中央政府通知的司法管辖区内居住并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体;3. 或是该等上市实体的子公司;则无需识别或核实该等实体的任何股东或实益所有人的身份。但需注意,该豁免主要在反洗钱框架下适用,在PN3审批语境下能否完全豁免需结合具体投资结构个案判断。


基于上述对实益所有人控制权的穿透式定义,中国企业传统依仗的跨境投资架构在印度当前的监管语境下已面临实质性的法律阻却。

首先,就VIE架构而言,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一系列协议包实现对境内经营实体的实质性控制(Substantial Control)。然而,根据印度《公司法》与《PMLA Rules》对控制的泛化认定,任何通过管理权协议、股东协议或表决权安排获取的决策权,均会被穿透识别为实益所有权。这意味着,试图通过协议掩盖中资身份以规避PN3审批的尝试,在实务中极易被认定为非法规避监管,不仅会强制触发PN3审批程序,相关义务人更需承担因未履行SBO(重大实益所有人)披露义务而产生的行政罚款乃至刑事风险。

其次,就多层SPV架构而言,其试图通过拉长投资链条来稀释身份。但这直接触碰了《PMLA Rules》第九条第三款(a)项中通过一个或多个法人(One or more juridical person)行动的监管红线。在穿透到底的审查原则下,只要穿透识别后LBC实益所有权合计超过10%,其SPV的掩护功能即告失效。综上所述,无论是协议控制(VIE)还是股权嵌套(SPV),在日趋透明化的穿透式标准下均已失去规避空间,中国投资者必须正视穿透事实,将合规重心由架构规避转向实质准入





组织形式的实务选择

在上述影子架构失效背景下,中国投资者需回归印度《公司法》框架,选择合规的落地实体。印度并未针对外资创设特定的组织法,而是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下的职能监管。根据印度《公司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根据业务需求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或采取联络处(LO)、分公司(BO)及项目办公室(PO)等分支机构形式。关于出资对价,印度准许投资者以设备、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进行实物出资,但此类资产必须经过当地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允价值鉴定,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决议通过后,向公司事务部(MCA)履行必要的核准与登记手续。


1. 进行公司名称预注册,在印度注册公司前须向印度公司事务部(MCA)提交至少两个候选公司名称,确保名称未在印度境内被其他公司注册并完成预核准

2. 任命至少两名董事,董事可为印度公民或外国人,但其中一名必须是印度居民,符合条件的包括印度公民、拥有永居身份的外国人或过去 12 个月内在印度居住满182 天以上者,外国董事需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签名及住址证明等文件。

3. 提供印度境内合法的商业地址作为注册办公地址,并在公司成立后 30 天内向注册处提供地址验证。

4. 为所有董事办理数字签名证书(DSC)用于提交电子文件,同时为所有董事申请董事身份号码(DIN),作为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唯一身份标识。

5. 向印度公司事务部提交公司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MOA)和公司细则(AOA)、董事身份证明、股东协议以及注册办公地址证明。

6. 公司注册成功后,由印度公司事务部(MCA)发放公司唯一识别码,即公司识别号码(CIN)。

7. 注册所得税号,其中 PAN 为用于公司税务申报的永久账户号码,若公司涉及员工薪资或其他款项支付,还需注册税收扣缴账户号码(TAN)。

8. 在印度开立企业银行账户,可选择印度国家银行(SBI)、汇丰银行、渣打银行、ICICI 银行、印度富国银行等常见银行,并向银行提交全部公司注册证明文件。





关键合规要点

1)本地化限制

根据印度《公司法》的要求,企业董事会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在相关财年内留印不少于182天的常住董事;而外籍人士若要出任全职董事或总经理,则需满足任职前连续居住满12个月并持有有效就业签证的刚性条件。尽管部分邦或特定行业存在偏向本地劳动力雇佣的激励政策,但此类规定因法律争议在执行层面具有一定弹性。值得注意的是,印度法律保障外籍人员的合法就业权,其一旦入职即全面受印度现行劳动立法的管辖与保护。


2)工会制度

针对工会制度,企业在处理工业争议、调整员工福利、制定或认证内部常设条例、达成和解协议以及执行人员精简或裁员计划等核心事项时,须将已有工会参与纳入决策程序,并制定审慎的应对策略。工会的参与不仅是法定程序要求,更受到印度司法实践的持续强化。例如在裁员与终止雇佣方面,20251月,印度最高法院在Shripal v. Nagar Nigam, Ghaziabad案(2025 INSC 144)中作出重要判决。在该案中,市政公司在劳资调解程序进行期间以口头方式终止了员工雇佣,最高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了旨在规避法定程序的不公平劳动行为,撤销了高等法院的部分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复职、补发工资及职位正规化的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最高法院在劳动争议悬而未决期间保护雇员、防止雇主通过拖延或变相手段规避工会协商的司法立场。


3)工作时间与休假

尽管印度各邦细则存在差异,但基本框架均要求每日工时维持在89小时,每周总工时在4048小时之间,且必须保障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日及法定年假、病假和临时假期。对于超出标准工时的部分,雇主需支付双倍薪资作为加班补偿,而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员工则应获得相应的补休安排。


    根据《所得税法》,印度税负由基本税率、附加税及健康教育附加税构成;2023-2024 财年印度本土公司税率在15% 25%(另计附加税费),具体依成立时间、业务类型、营业额及税收优惠政策而定,部分情形下若正常税负低于账面利润 15%,还需按 15% 账面利润缴纳最低替代税,未设立子公司的外国公司就其在印度境内所得适用 30% 基础税率(另计附加税费);应税收入分为工资、房产租赁、营业职业、资本收益及其他来源所得五类,印度公司按总收入减除合规费用后的净额计税,满足条件的企业如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内企业等可适用优惠税制,同时印度实体向境外非居民支付应税款项时需履行预扣税义务,非居民可凭税收居民证明等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按印度国内法与税收协定中更有利者执行;关联企业间国际交易需遵循转让定价规则,按公允市场价值核算收入;印度税法涵盖个人、印度教未分家家庭、公司、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等多类纳税人,不同主体适用不同税率,其中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税率为 30%(另计附加税费),印度公司分配的股息由股东缴税,而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企业已完税前提下可免税。





    结语


    印度外商投资体系正步入一个由程序合规实质合规深度转型的周期。20263PN3修正案的落地,实质上是印度政府通过引入《洗钱法》标准,完成了对外资准入穿透审查的法治化定调。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这不仅意味着规避性技术路径的终结,更意味着传统的跨境投资范式必须经历一次彻底的合规重塑。中资赴印进行投资需要采取前瞻性的策略布局,将合规作为绝对的前置手段,不仅需要精准把握《公司法》下的注册流程要求,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税务申报及劳动用工等持续性合规义务,更需高度重视政府审批路径下的穿透式审查与实质性审核风险。唯有全面理解并尊重印度法律监管逻辑,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方能有效化解投资障碍,保障投资安全与稳定收益,实现对印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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