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投资者与LBC投资者合资企业的法律与监管要点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近期与印度律所 IndiaLaw LLP 就印度投资业务开展合作。此次分享的法律评论由 IndiaLaw LLP 律师 Mr. Dinesh Gupta 撰写并由汉盛律师翻译,主要介绍印度近期放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相关变化,以及印度合资企业设立和运营中的关键合规事项,供各位读者了解和参考。
印度政府近期放宽了针对来自与印度共享陆地边界国家(land‑border‑sharing countries,以下简称“LBC国家”)的投资者的投资指引。根据印度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FDI”)政策及《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Non‑debt Instruments) Rules,以下简称“NDI Rules”),LBC投资者进行的每一项股权投资均须事先取得政府批准。在2025—2026财政年度,印度政府仅批准了1项来自中国的涉及FDI的提案,但批准了13项来自中国香港的涉及FDI的提案。
2026年5月,印度政府发布了日期为2026年5月4日的修订版《FDI提案处理标准操作程序》(FDI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以下简称“FDI SOP”),并针对涉及LBC投资者投资的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以下简称“JV”)提案推出快速审批通道。根据FDI SOP,印度政府列明了若干行业和活动,涉及LBC投资者FDI的提案将在60日内获得加速处理。
以下列示了LBC投资者通过快速审批通道与印度方设立JV时,从印度法律和监管角度需要考虑的若干关键事项。
(a)印度JV的持股结构 -快速审批通道的条件之一是,LBC投资者持有的印度JV公司股本或表决权不得超过49%;并且,印度JV的多数股权必须始终由印度居民公民和/或由印度居民公民持有并控制的印度居民实体持有。
(b)印度JV的控制权 -印度政府规定的另一项条件是,印度JV公司的控制权必须始终由印度居民公民和/或由印度居民公民持有并控制的印度居民实体掌握。虽然51:49的JV持股结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安排,但难点在于确定股东在JV公司中的权利。LBC投资者必须结合“控制权”的定义,理解其在JV中的权利。
根据FDI政策和NDI Rules,“控制权”包括下列权利:(i)任命多数董事;或(ii)由单独或共同行事的一个或多个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或政策决策的权利,包括通过其持股、管理权、股东协议、表决权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所享有的该等权利。
关于“控制权”的定义,法院和主管机关已有多项裁判和决定。因此,LBC投资者在印度JV中的董事会构成及其他权利,不得导致LBC投资者取得任何控制权。
(c)政府审批 -根据FDI政策和NDI Rules,JV提案须事先取得政府批准。申请应通过外商投资便利化门户(Foreig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以下简称“FIF”)/国家单一窗口系统(National Single Window System,以下简称“NSWS”)门户以电子方式提交。该申请将由多个部委和部门审查,包括工业和国内贸易促进部(Department for Promotion of Industry and Internal Trade,以下简称“DPIIT”)、相关主管部委/部门(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以下简称“RBI”)、印度内政部(Ministry of Home Affairs,以下简称“MHA”)以及印度外交部(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以下简称“MEA”)。
在审查申请时,印度政府将考虑多项因素,包括LBC投资者/其集团实体(如有)向印度出口货物的情况,以及该等FDI提案将带来的技术转让、创造就业和提升国内制造能力等方面的益处。
除申请外,还须提交多项信息和文件。主要信息和文件包括:根据《防止洗钱规则》(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Rules)确定的受益所有权详情;所有上游股东的详情;显示相互持股比例的集团/组织架构图;以及链条中每一实体/个人的成立地/登记地/国籍/居住地。
(d)LBC投资者的安全审查 -涉及LBC投资者投资的FDI提案须取得MHA的安全审查。为取得安全审查,除其他文件和信息外,投资者还须就其本人或其董事在印度或任何其他国家是否涉及刑事诉讼、调查、预防性拘留程序或起诉书,提交自我声明。
如存在任何该等程序,投资者需提供完整详情,包括案件/首次信息报告编号、拘留/逮捕令编号(如有)、警察局/地区/调查机构、相关法定条款以及法院名称和所在地。
(e)LBC投资者的提名董事 -在向印度JV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时,LBC投资者必须确保:(i)其提名董事不构成印度JV董事会的多数;(ii)印度JV的多数董事由印度居民股东提名;以及(iii)如其任何提名董事为LBC国家的国民,则该个人在获任命为印度JV公司董事之前,须通过MHA的安全审查。
(f)未来出资 -JV协议的关键条款之一是JV各方的未来出资义务。如LBC投资者拟以股权投资形式提供未来出资,该等追加出资不得导致其股权持有比例或表决权超过印度政府已批准的比例。
根据FDI SOP所附批准函格式,只要LBC投资者的股权持有比例不发生变化,且外资股权总额不超过约5.25亿美元,LBC投资者追加出资无需事先批准。但是,印度JV公司须在收到该等追加出资以及向LBC投资者配发股份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机关作出通知。
因此,LBC投资者以股权投资形式提供的任何追加出资,实质上均受印度政府批准函条款的约束。
(g)印度JV公司的设立 -如印度JV公司尚未设立,各方必须确保在FDI批准函日期起60日内完成印度JV公司的设立,并将其公司注册证书连同章程文件提交主管机关。
(h)估值规则 -根据FDI政策和NDI Rules的估值规则,任何外国投资均须遵守定价指引。向LBC投资者发行的股权工具的发行价不得低于该等股权工具的公允市场价值,该公允市场价值应由独立估值师采用国际认可的方法确定。但如果LBC投资者在JV公司设立时即进行投资(即通过认购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memorandum)及组织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AoA”)的方式),则该等股份的发行价格应为其面值。
(i)完成事项 -如向外国投资者(包括LBC投资者)发行并配发股份,印度JV公司须向印度监管机构(包括RBI和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Companies,以下简称“RoC”))提交必要的通知。印度JV公司的AoA还必须反映JV各方之间JV协议的条款,并由印度JV公司向RoC提交经重述的AoA。此外,印度JV公司必须确保及时遵守所有其他规定,包括签发经适当签署并加盖印章的股票证书;就提名董事的任命向RoC提交通知;以及在《印度2013年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股份非实物化。
本刊物无意对法律和实务的所有发展进行全面审查,也无意涵盖本文所述事项的全部方面。本刊物仅为提供信息而编制,不应被理解为法律意见。尽管我们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确保本刊物中的信息真实、准确,但该等信息按“现状”提供,对于任何该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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