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企业建厂—EHS和税务合规(一)—通则篇(以中国为例)
制造业企业受劳动力成本的变化、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供应链的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调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战略,开始在境内外异地建厂。异地建厂更好地贴近企业的目标市场和客户,并且出境建厂有助于企业打破贸易壁垒和技术出口限制,提高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客户要求的应变能力,增强客户满意。企业在建厂过程中,必须面对税务和EHS(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税务和EHS合规,是制造业企业的首要任务。本文和后续系列文章从EHS和税务合规维度,对制造业企业建厂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要求活动、政府许可(普通许可、登记、注册)和行政备案进行简要介绍,供企业参考适用。后续文章主要着眼于在中国以外的不同国家投资建设不同类型的工厂,如何满足当地的EHS和税务法律法规要求;也会考虑对于在中国投资建厂中遇到的典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建议,供企业参考。笔者通过比对国外主要国家,如美国、印度、德国和新加坡和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最严格,企业如果能理解并满足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就很容易理解和满足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因此本文主要以在中国建厂所涉及的EHS和税务合规问题为主线,适当考虑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帮助企业识别在投资项目的不同阶段如何实行法律要求的活动,获得相关的政府许可或行政备案。
一、EHS合规
制造业企业建厂相关的EHS合规贯穿于项目决策、项目立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以及验收各阶段。项目投入使用后,合规问题主要涉及到法规要求的设备和环境的维护和检测以及如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项目决策阶段
1、项目用地预审。企业应结合项目所生产的产品特点和伴随的EHS问题,选择相应类型的工业用地。在中国,工业用地有M1,M2和M3三类。M1是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1类用地一般对应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M2是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2类用地一般对应环境影响报告表制度;M3是三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M3类用地一般对应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企业应当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获得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立项和核准(备案)。由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同,各国采取不同的认可政策。在中国,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要求,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核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核准或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在泰国和印度等国家,投资项目如果列入国家投资项目的推广目录,就容易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获得优惠政策。
(二)项目设计阶段
在项目设计阶段,企业应当通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许可和施工许可,并按法律要求实行EHS有关的风险评价。
1、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美国,企业获得建设用地建设工厂,也有类似中国的批准制度,在施工前,企业应从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获取土地规划许可证(Zoning Permit)。
2、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应的批复。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在泰国和印度等国家,对列入相应行业目录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从当地环境主管部门获得批复。
4、职业健康和安全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和指定行业,建设单位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评价。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价,并获得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在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要求企业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评价,并向员工通报有关的危险源。
5、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对一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获得当地主管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在中国,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修正)》要求,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案。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对于一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施工和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企业应进行竣工验收。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环境竣工验收和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有要求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典》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在泰国和印度,环境竣工验收后,企业应获得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
3、职业健康和安全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验收。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后进行验收。
4、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在中国,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5、法规监管的设备登记。对法规监管的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在使用前应当获得使用许可证。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6、产品注册或登记。在一些行业的产品生产前,企业应当获得产品注册或登记证。在中国,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有关法律要求,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需要获得产品注册证。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获得产品登记证。企业获得产品注册或登记证是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7、排污许可证。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获得排污许可证。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典》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在印度等国家,根据产生污染物的不同,分别申请不同的排污许可证。
8、工厂执照或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设备耗能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在开工前,应当从当地政府部门获得工厂执照。在印度,如果企业不使用耗能设备但从业人员超过20人,或使用耗能设备但人员超过10人,均需要按照规定申请工厂执照。中国没有工厂执照的要求,但对于生产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等14类产品,企业需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食品、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等,企业还应获得食品、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生产许可证。
9、业务有关许可证。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通过后,可以申请或变更营业执照。在美国等国家,如果某项业务名称和批准的营业执照的公司名称不同,企业还应从当地主管部门处获得业务许可证(DBA)。
10、其他许可(备案)项目。对于环境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项目使用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对法规监管的设备、消防设备和EHS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法规监管的设备和部分配套的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间间隔进行检验和检测;对大气、污水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周期性检测;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职业病体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上述EHS绩效。
二、税务合规
从全球视野,增值税(销售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超过80%,是两种主要税种。本章税务合规仅限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纳税人身份认证、税率、应纳税额以及税收优惠。
1、税务许可。企业应获得税务许可及税务号码。在中国,对企业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信息自动传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的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税务登记代码。
2、增值税(销售税)许可。企业应进行增值税(销售税)纳税人身份登记,在中国等多数国家采用增值税税制,按照不同应税交易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多环节征收,最终转嫁到消费者的税负较低;在美国等少数国家采用销售税税制,按照最终产品的价格征收销售税,各环节生产商从当地政府获得转售证书以证明其不是消费者,否则就要缴税,因此在生产过程的每个阶段都要对商品价值和利润征税,从各州到县市不同层次的主管部门也加征销售税,这将转化为更高的税收总额,以更高的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形式结转价格持续走高,最终税负由消费者承担。在中国,按照《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对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应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否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的要求,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率为0%,6%,9%和13%。13%为主要税率,0%适用于出口货物等特殊交易,9%税率适用于销售农产品、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应税交易;6%税率适用于其他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应税交易。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3、企业所得税许可。在全球范围内,有些国家按照利润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国家按照销售额,并考虑利润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按照利润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对第二种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金额-弥补亏损;(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企业一般采用间接计算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与税收法规规定的项目范围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差值进行调增或调减;二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扣除标准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差异应予以调整的金额,如一般行业会计制度对于广告宣传费用可以100%扣除,但税法规定只能按照销售收入15%进行扣除,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和销售收入15%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为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减免税额,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在25%基本税率以下的15%和5%低税率,差额为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为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税额,例如,环保节水和安全设备按照销售额10%抵免税额,境外所得可以抵免境内所得税额。
4)在印度等国家,对于不同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征收基本企业所得税,营业额越高,税率越高;同时考虑企业不同利润额,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加征附加企业所得税。
4、税收优惠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1)增值税优惠
(1)税基式减免。税基式减免是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税、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2027年12月31日前,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税率式减免。税率式减免是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税额式减免。税额式减免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2027年12月31日前,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2)企业所得税优惠
(1)税基式减免。A)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B)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C)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以及轻工、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D)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 税率式减免:A)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B)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C) 非居民企业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税额式减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结语
EHS和税务合规对企业的投资建厂成功与否,至关重要。从实务角度出发,建议企业建立跨功能小组,必要时邀请EHS和税务方面的法律和技术专家参与项目,并将EHS和税务合规贯穿在项目管理的各阶段,跨功能小组建立审核计划,确保在重要节点前完成审核,早期发现不合规问题,减少后期不必要的整改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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