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挖“恶意”证据入手突破商标抢注案件维权之困
商标抢注屡禁不止一直是“名牌”商标持有人所面临的难题。出于成本的考虑,实践中很少有商标持有人为防止他人抢注而进行全类注册的情形,那么在知名商标未注册的类别上,就会面临被他人频频抢注的问题。抢注人通过变换主体、设立关联公司、隐藏真实身份等方式企图掩盖恶意证据,给商标权人的维权造成困扰。获得2020年度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优秀商标代理案例”的“INFOSYS”商标异议案件,就在维权中遇到了这种尴尬的处境。我所律师代表印孚瑟斯公司积极维权,逐层抽丝剥茧,最终追根溯源,帮助权利人挽回了被抢注的商标。
一、 案件事实
异议人印孚瑟斯技术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信息技术科技公司,总部位于印度信息技术中心班加罗尔市,在全球拥有雇员超过100,000 名,分布于27个国家, 在全球56个主要城市。Infosys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全球客户提供咨询与软件等IT服务,其与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包括微软、英特尔、SAP、3M、Arrow、Cisco等。
“INFOSYS”商标是异议人在第42类服务上的核心商标,该商标经过异议人的长期宣传和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影响力,并在印度并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异议人在中国却并未及时注册“INFOSYS”商标,权利布局存在重大缺口。
被异议人上海数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在第36类“融资服务、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服务服务上申请了“INFOSYS”商标,并于2017年11月20日进行了初审公告。异议人认为该商标是对其知名商标“INFOSYS”的抢注,委托我所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二、 焦点与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基础。异议人在中国仅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INFOSYS”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的商标申请时间均晚于被异议商标且尚未核准。异议人的核心业务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其未在第36类的相关服务上使用INFOSYS”商标。所以异议人的商标权利基础非常薄弱,难以套用《商标法》的三十三条规定的“异议条款”。
但是被异议人的抢注恶意也非常明显。因为“INFOSYS”商标的显著性很强,其创意来源是“information”和“system”两个单词的组合,该商标的持有人印孚瑟斯公司是世界500强的IT技术公司,“INFOSYS”商标在印度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出于巧合,申请与世界500强公司的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的可能性很小,由此推定被异议人具有抢注恶意。因此,我们把本案论证的重点聚焦于被异议商标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三、审理结果
国知局采纳了我们提交的异议人具有恶意的证据,认为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商标正常的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灵活适用法律规定,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适用方面,本案申请商标异议的时间是在2019年《商标法》生效之前,当时尚无直接的“恶意条款”可以直接适用于异议案件,只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可以套用,但是从《商标法》字面规定来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只是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适用,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国并未明确规定。本案中,商标局即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扩大解释,将无效宣告案件中的审查标准应用于商标异议案件中,扩大了对于恶意抢注案件的打击范围,在本案中既体现了维护法律实体正义的立法精神,又充分展现了法律适用的技巧。
二是在恶意认定方面,商标局从被异议人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的事实出发,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这是一种对“恶意”的推定,是一种基于高度的盖然性而得出的结论认定。由此可见,商标局在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方面的积极有为和敢于突破的新尝试,为商标权利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大开“方便之门”。
五、办案技巧
本案能够代理成功的关键也在于我们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将被异议的“恶意”坐实。这些证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被异议人申请商标的总体情况来看,商标名称杂乱无章,商标类别非常分散,几乎覆盖了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进行的、有计划的商标布局,而是带有囤积商标的明显痕迹。我们以此为切入点,对被异议人的恶意情况进行了深度的挖掘。
二是对被异议人申请商标情况的深度挖掘。我们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查到该被异议人有9家关联公司,加上被异议人一共10家公司,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一共申请商标2000余件,每个公司名下拥有的商标从200多件到400多件不等,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之所需。再进一步分析被异议人申请的这些商标的情况,其中有多件是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知名商标近似,这些被抢注的商标,代理人均予以一一列出,并且通过检索相关法律文书,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多件商标也曾被人提出过异议。这些证据均指向了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情况。
三是关联公司的直接恶意证据。异议人的代理人还找到一份重要的证据,就是在商标局公布的打击恶意注册“黑名单”上,异议人其中的一家关联公司赫然在列。虽然该证据不是直接指向被异议人,但是也进一步加深了其与“恶意抢注”之间的关联关系。
以上种种情形叠加在一起,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呼之欲出,并且最终在扎实的证据之下,商标局做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该案不仅是异议人的胜利,被异议人在本案中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也为后续他人打击被异议人抢注的商标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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