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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11月】

2025-12-16   顾绍宇团队

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欠税公告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20251126日公布 自20263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获取

内容摘要:

  •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 第六条 公告机关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在

    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的,公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七条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二)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 第八条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解读:

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早在200410月税务总局便发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这是时隔20多年后,税务总局再次修订并公布《欠税公告办法》(下称“《办法》”),与试行办法相比,《办法》增加了欠税公告内容和公告频次,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欠税公告信息,并规范税务执法,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强化了欠税公告的威慑作用。例如试行办法明确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新的《办法》则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再比如,《办法》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地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办法》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 

内容摘要:

  •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

    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获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信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二、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在办理税费事项时,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对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和验证。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


  • 三、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 四、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主张权利。

    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


  • 五、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政策解读:

《公告》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债权类型错综复杂,税费债权性质往往会成为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中的难点。《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争议问题,也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明确规范了各类税费债权。

对企业而言,《公告》为企业减负与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路径。《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规定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影响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对破产管理人而言,《公告》也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有利于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便利资产处置。当企业宣告破产时,管理人凭法院裁定书便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020251124日公布 自20261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虚收空转等手段虚增税收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配合地方政府统计造假等行为的。


  • 第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十六条对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知情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参与配合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为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出谋划策,在发票数量、额度调整,委托代征,代开发票,出口税收管理等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税务人员的近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本人任职单位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本人拒不按照有关要求整改的。


  •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含出口税收调查函)。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未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检举人保密,泄露涉税数据、资料的;

    (二)盗用他人账号或者违反规定将税收业务系统用户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职权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截留、挪用税款的。


  • 第二十四条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滥用职权,侵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二十五条对依法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二)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以及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等违反发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发票限额调整、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额度调整的。


政策解读:

20126月,原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对象、行为设定、处分种类和幅度,对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范公职人员处分行为。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形势要求,提出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要求,深入实施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而《规定》部分内容已不完全适应国家机构改革、上位法规定和税收执法实践,因此,税务总局对《规定》进行了修改。

《处分规定》共五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包括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基本原则、适用原则等内容,明确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工作原则。

二是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明确关于处分的种类、期间、从轻或者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从重处分的适用,规定集体决定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共同违法处理等内容。

三是完善违法行为及其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税收业务违法行为情形,对照《政务处分法》的量责规定,分情形明确税收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

四是规范了处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明确调查权限、调查人员、处分决定主体、免予或不予处分程序规定、复核或申诉程序以及与党纪处分相衔接等内容。

此外,《处分规定》还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编外人员得处分依据,明确社保非税业务参照适用、新旧规定的衔接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 20251112

内容摘要:

  • 一、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一)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 四、关于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三)纳税人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同时又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应当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扣减。

    (四)纳税人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可以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 七、关于减免税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销售数量)=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产量÷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是指扣除运杂费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后的销售额。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数量,是指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后的销售数量。

    (二)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按照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量×当期纳税人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 八、关于减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同一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符合任一减免税条件,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应税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需要留存备查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或平均销售价格法确定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需要留存备查免税、减税应税产品的产量台账等资料。

    (三)纳税人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油气探明可采储量标定报告》)等有关材料。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标准,可由纳税人选择按照剩余可开采储量或者剩余开采年限确定,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矿山可开采储量增加,不再符合衰竭期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停止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且在矿山再次进入衰竭期时,不得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按照剩余可开采储量作为衰竭期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矿山剩余可开采储量计算公式为:

    剩余可开采储量=可开采储量-累计采出量

    矿山原设计可开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开采年限为准。按照剩余开采年限作为衰竭期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衰竭期矿山的剩余开采年限计算公式为:

    剩余开采年限=剩余可开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1-矿石贫化率)]

    油气田和水气矿山关于衰竭期的判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的油气田,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油气田(藏)开发单元为单位确定,其设计可开采储量按照技术可开采储量确定。

    (四)纳税人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


  • 九、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无论应税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三)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五)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其他涉税热点


(一)税务部门曝光6起网红和网店偷税案件

114日,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青岛等地税务部门曝光了近几年依法查处的6起网红和网店偷税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郭鑫鑫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郭鑫鑫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销售舞蹈课程等经营活动,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41.01万元。20246月,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8.8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吉林市昌邑区胖多大码服饰店平台销售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吉林市昌邑区胖多大码服饰店在互联网平台注册的网络店铺,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67.52万元。202411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7.7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哈尔滨红博商贸城女人世界网络店铺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哈尔滨红博商贸城女人世界网络店铺以网络直播销售女装,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112.48万元。20257月,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常州以马内利塑业有限公司网店销售偷税案件。经查,2018年至2022年,常州以马内利塑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开设店铺,通过以个人账户收取互联网平台销售款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01.67万元。20255月,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5.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南昌市东湖区上品屋服饰店线上销售偷税案件。南昌市东湖区上品屋服饰店20174月在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后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长期未申报纳税。2017年至2024年,该服装店通过拆分经营、隐匿互联网平台销售收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366.89万元。20259月,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69.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已追缴入库,罚款正在追缴中。

六、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市南区尚品优食品店直播销售偷税案件。经查,20221月至20241月,市南区尚品优食品店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店铺销售海产品,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77.12万元。20253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08.8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财政部公布20251-10财政收支情况

20251117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20251-10的财政收支情况。20251-10,全国税收收入153364亿元,同比增长1.7%。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 国内增值税58858亿元,同比增长4%。 

  2. 国内消费税14390亿元,同比增长2.4%。 

  3. 企业所得税39182亿元,同比增长1.9%。 

  4. 个人所得税13363亿元,同比增长11.5%。 

  5. 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5007亿元,同比下降4.9%。关税1954亿元,同比下降3.3%。 

  6. 出口退税18121亿元,同比增长6.9%。 

  7. 城市维护建设税4377亿元,同比增长3.5%。 

  8. 车辆购置税1676亿元,同比下降16.3%。 

  9. 印花税3781亿元,同比增长29.5%。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629亿元,同比增长88.1%。 

  10. 资源税2501亿元,同比下降0.4%。 

  11. 契税3646亿元,同比下降14.7%。 

  12. 房产税4373亿元,同比增长10.6%。 

  13. 城镇土地使用税2167亿元,同比增长4.9%。 

  14. 土地增值税3584亿元,同比下降17.5%。 

  15. 耕地占用税1207亿元,同比增长6.2%。 

  16. 环境保护税262亿元,同比增长11.6%。 

  17. 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1157亿元,同比增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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