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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3月】

2025-04-16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5年3月28日

内容摘要:


  •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较现行税收征管法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
    章节设置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修订主要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更好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接个人所得税等新税制改革、加强与现行法律的衔接等方面,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政策解读:

在税收征管的理念方面,更加突出以纳税人为中心,致力于构建和谐、便捷、高效的征纳关系。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力求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结合最新公开信息,我们简要归纳了六个方面核心亮点:


1、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升级

(1)取消“复议前清税” 前置条件,设立先复议后缴税再诉讼的规则

现行征管法要求纳税人必须先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这一限制,纳税人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无需先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仅在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时需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第一百零一条),畅通救济渠道,大幅降低了维权门槛。

同时,配套调整新增“诉讼前清税”规定,即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时,仍需清缴税款或提供担保,兼顾国家税收安全与纳税人救济权平衡。

(2)优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明确对诚信纳税人给予办税便利,并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激励。

主动纠错从轻处罚:纳税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配合调查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2、税务数字化与电子凭证效力升级

(1)电子凭证法律地位明确

新增条款明确电子凭证、电子资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解决企业电子化入账合法性顾虑。此举大幅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助力数字化转型。

(2)信息共享与流程简化

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实时共享信息(第六条、第二十条),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交材料。新电子税务局已实现96%办税事项网上办理,平均办税时间缩短20%。

(3)实名办税与登记简化

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实时共享信息,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八条),推动“一网通办”。

3、平台经济监管纳入法治框架,网络电商领域不再是税收征管的法外之地

强化平台协税义务:平台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数据(第二十九条),遏制拆分收入、隐匿“打赏收入”等逃税行为。此举与《电子商务法》衔接,填补监管空白。

此次修订在于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治理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管控,未来所有互联网平台内的个体经营者和企业经营者都将被强制纳入征管网络。

4、全链条打击逃税

将“偷税”修改为“逃税”(第七十三条),与刑法衔接,细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篡改电子数据等违法情形。

新增对“伪造、篡改电子凭证”“非法删除涉税数据”等行为的规制,覆盖新型数字化违法手段。

5、增加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条款,罚款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首次将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从行政法规上升至法律层级(第八十三条),明确“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罚款金额大幅提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巨大的,处50万至5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连带责任严惩:为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此举通过“重罚+入刑”双轨制,直击虚开产业链核心,对“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形成精准打击,净化营商环境。

6、引入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税务机关可直接向股东追征税款

第五十六条将《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引入税收征管领域,明确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通过抽逃资金或恶意注销逃避税款的出资人,税务机关可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直接向出资人追缴税款及税款迟纳金。这一规定填补了税收债权穿透追索的制度空白,明确了税收领域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路径。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我国税收征管领域顺应时代发展、完善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线上平台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国务院财税部门将秉持专业立法精神,充分吸纳建设性意见,进一步优化条款设计。我们期待这部全面修订的税收程序法,能够在 2027 年前完成立法程序,以良法善治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 2025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管理范围、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处理与处罚等内容,其中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管理办法》全文请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


政策解读:


(1)补齐规范性文件的制度短板

《管理办法》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迭代升级,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施行,补齐了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偏低等制度短板。《管理办法》与前期出台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管理、信息公告与推送、基本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更好地助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聚焦行业发展存在的执业质量有待加强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明确执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3)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

《管理办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优化了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服务。例如,《管理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机制,认真倾听并及时响应涉税专业服务领域的相关诉求;简化信息报送,并定期提供税务部门归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2025年3月24日


内容摘要:


  • 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离岸贸易是指货物不入境,国内贸易商通过买卖境外货权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而印花税是该业务涉及的主要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离岸转手买卖,在企业采购、销售两道环节需对书立的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征收买卖合同印花税。离岸贸易印花税免征政策实施后,注册登记在相关自贸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书立的买卖合同,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税收优惠。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直接降低了自贸区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年3月24日


内容摘要:


  • 2025年3月24日,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全文共七章六十条,主要包括涉税产品检测启动、取样、检测、复检、处理等内容。


政策解读:


石化行业专业性强,产品种类繁多,部分产品性质接近,准确辨别和区分应税产品和非应税产品,是征纳双方共同执行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重要前提。因此,税务部门在开展成品油行业税收监管时,需要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和涉税风险的产品进行检测,来确定产品的种类和性质。因此,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对检测主体、检测范围、检测流程和结果运用等问题予以明确,有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3月25日


内容摘要:


  •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公告》明确强调,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公告》同时明确了针对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据解读,该《公告》出台的核心目的之一便是打击低价逃税出口行为(特别是钢材),即业内俗称的“买单出口”。由于买单出口涉及出口额巨大且涉税金额高,因此成为此次公告打击的重点对象。此次五部门联合行动,标志着对“买单出口”的打击从阶段性整治转向制度化监管。通过强化税收监管、优化出口服务,遏制低价逃税现象,维护外贸秩序,从而推动出口高质量发展。

二、其他涉税热点


(一)网络大V“司马南”因偷税行为被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披露,网络大V“司马南”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共计462.43万元,此外其实控企业北京某影视策划中心通过虚列成本费用、违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75.32万元,共计少缴537.75万元。


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司马南”及其实控企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926.94万元,该款项已进入国库。


事发后不久,“司马南”表态,低头认罪,诚恳检讨。但他同时表示,主要是因为在和MCN机构合作时未签协议,对方承诺代缴税款但未兑现,由此才导致了偷税事件的发生。


首先,从北京市税务局披露的信息显示可知,尽管司马南采取了多重隐蔽偷税手段,但依托金税四期系统的强大数据检查面前,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在内的各个主体都无所遁形,被检查发现的企业还包括实际控制的企业。这一信息表明,税务机关在查实交易信息时,借助大数据进行认定的能力有了提升,在当前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背景下,仅靠表面的规避行为,只会给纳税人的筹划带来风险。其次,通报中明确了通过虚列成本违规享受小规模企业的优惠政策构成偷税行为。而小规模企业的税收优惠正是目前被大量运用的税筹方法之一,这表明未来企业和涉税服务从业者都需要充分关注交易的实质和商业合理性,避免构成偷税。


本案也警示着,在我国正式进入以“智慧税务”为主要着力点的金税四期建设的新阶段,依法依规继续深化文娱直播领域的税收秩序、促进直播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仍是我国税收合规领域的重点议题。网红主播、MCN机构以及网络直播带货平台应依法依规经营,诚信纳税,防范税务法律风险。本团队曾经撰写过《MCN机构网红主播的税务合规问题》一文对网红主播偷税漏税、虚开发票、主播个人所得税认定困难、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等诸多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欢迎点击查看。


(二)《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25年涉税工作任务


3月5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李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2025年涉税工作要点,指出要完善免税店政策,推动扩大入境消费;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推动自贸试验区提质增效和扩大改革任务授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落地,完善经开区开放发展政策,促进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用足用好稳岗返还、税费减免、就业补贴等政策。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5起偷逃税款典型案件


2025年4月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顺民介绍,2024年,税务部门先后依法查处了一批加油站和网络主播、明星艺人、股权转让偷逃税等典型案件,共对2722户加油站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57.89亿元;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


会上同时还公布了以下5起涉税典型违法案件:


(1)网络主播乐传曲偷税案


经查,网络主播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58万元。目前,乐传曲已按规定缴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2)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案


经查,张某等作为真实货主,在取得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的外贸订单后,通过不法货运代理居中串联,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上述10户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出口应征税货物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侦办中。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正依法进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处理。


(3)利用“阴阳合同”隐匿未开票交易金额偷税案


经查,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在厂房转让过程中制作“阴阳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约定合同交易金额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隐匿了未开票部分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共少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72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96万元。


(4)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


经查,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在货物已售的情况下,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不开票少计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5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4万元。


(5)拆分经营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骗享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案


经查,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拆分销售收入等方式,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0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9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按规定缴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四)财政部公布2025年1-2月财政收支情况: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0.4%,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26.7%。


2025年3月2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2025年1-2月财政收支情况。2025年1-2月,全国税收收入36349亿元,同比下降3.9%。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9113亿元,同比下降10.4%;个人所得税收入4134亿元,同比增长26.7%。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15128亿元,同比增长1.1%。


2.国内消费税4079亿元,同比增长0.3%。


3.企业所得税9113亿元,同比下降10.4%。


4.个人所得税4134亿元,同比增长26.7%。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2625亿元,同比下降9.4%。关税316亿元,同比下降16.2%。


6.出口退税5074亿元,同比增长16.9%。


7.城市维护建设税1093亿元,同比增长1.8%。


8.车辆购置税348亿元,同比下降32.5%。


9.印花税849亿元,同比增长16.9%。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238亿元,同比增长58.9%。


10.资源税521亿元,同比下降1.3%。


11.契税731亿元,同比下降21.7%。


12.房产税745亿元,同比增长9.8%。


13.城镇土地使用税346亿元,同比增长5.3%。


14.土地增值税878亿元,同比下降22.1%。


15.耕地占用税218亿元,同比下降4%。


16.环境保护税56亿元,同比增长10.6%。


17.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243亿元,同比增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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