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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我国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与信用监管主要制度

2024-07-04   褚振亚,郭艺晨

近日,笔者应常法单位之邀,根据某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法宣要求,为推进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知信、守信、用信”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围绕企业信用方面开展了一次普法讲座。现将讲座中涉及的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与信用监管制度的内容编辑整理成文,并通过失信案例提示企业失信将面临的惩戒措施,从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同时,我国不断加快信用监管模式创新,构建起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支撑,以企业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一、我国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并明确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2007年3月28日,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从目标指向、具体任务、实施路径等角度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安排。

2014年6月17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2019年7月,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专门就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发布指导意见,从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就社会信用监管体系进行了规定,并对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支撑保障、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安排和说明。

2020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正式对外发布,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全面系统安排的一部重要政策性文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里程碑。

2024年5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2024—2025 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就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制定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二、企业信用监管主要制度

企业信用监管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和利用,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进而分别采取激励或惩戒等措施,由此所开展的监督、管理、规范、控制和调节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我国的信用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1、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1)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为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改革方案》中有关对企业“宽进严管”的要求,国务院于2014年8月7日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于2024年3月进行修改),正式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2)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中第40条第2款、第251条同样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2、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在年度报告内容中,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条例》规定,公司应当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权变更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对于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示,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四是对于企业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1、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201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自2016年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连续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9年2月,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主要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制定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是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是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失信惩戒制度

1、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1)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制定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改),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开设“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向社会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2)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3)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21年、2022年、2024年印发三个版本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适用对象,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2、主要内容

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

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

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

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下载地址: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35680.htm)

(四)信用修复制度

1、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2023年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就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息的修复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2、主要内容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 认定单位 ”)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 归集机构 ”)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修复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由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来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二是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修复申请,并应当提交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最终做出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的决定。

三是修复其他失信信息。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信息之外的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按照认定失信行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失信惩戒案例

案例一

2023年4月3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称海盐县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枸杞于2023年3月14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02mg/kg”的规定,实测值为0.15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产品生产单位为上海楷德食品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3月17日对当事人上海楷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添加剂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存在⼀年内多次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且涉及多个产品种类,违法情节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条、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添加剂的食品,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有力震慑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信用作为企业的无形资本,只有企业能够始终秉持诚信经营理念,维护自身的信用记录和商业信誉,才可实现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

 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上海牛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央视3·15晚会上被曝光雇佣“水军”操纵搜索结果黑幕。

经核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通过“自有账号预设问答”的模式自行拟定问题发布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在未使用过产品或体验过服务的基础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个人撰写问答文案,再用自有账号冒充真实用户以第一人称视角进行回答,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可计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92.6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其他经营者在用户评价、搜索结果排名等商业竞争中获取了不正当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于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拒不缴纳罚款,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缴纳罚没款义务,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7月14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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