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全国金委会法律专递【2026年1月】
关于执行管辖异议成立时,是否必须一并解除原查控措施
作者:刘廷(理事·成都)
一、基本情况
笔者在经办的某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虽被人民法院驳回,但引发了笔者进一步地思考,如申请人(债权人)是首封债权人,在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且管辖异议成立时,原执行法院的查控措施是否应一并解除,首封债权人是否只能坐等丧失首封地位(丧失首封法院对标的物的优先处置权,丧失被执行人是公司且未破产时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此,笔者进行学习,略有所得,供各位读者参考、了解。
二、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属于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需依附于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管辖权的存在、执行依据的成立。执行案件被撤销或终止执行后,相应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从执行案件的启动依据和效果看,似乎确实应该解除,但实践中基于特殊案情,可能仍有较大争议。
经查询判例,在(2015)执申字第42号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管辖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应解除非财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换言之查封、冻结不解除),并在裁定项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但是,笔者认为该判例观点虽避免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目的、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忽略了申请人对是否申请执行、何时申请执行、不申请执行时原财产控制措施是否应解除或何时解除、此时轮候查封和冻结如何处理等问题的考虑,故,该观点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在(2018)川71执异282号裁定书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在执行管辖异议成立的情况下,且考虑到原执行法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撤销原执行案件时应一并裁定向有管辖权法院移送执行。但是,在(2019)川执复116号裁定书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撤销案件后,不得裁定移送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存在执行重复立案的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撤销案件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并未直接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结合类推理解,撤销案件并不必然会导致原查封、冻结措施的解除。
三、律师建议
为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权利、保障首封和轮候的执行次序,若执行案件因管辖异议成立而被撤销,则相应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被解除的可能性较大,此时申请人应尽快重新办理执行立案,并协调原执行法院不解除查封、冻结,待案件立案后,由新的执行法院与原执行法院沟通移送执行权的问题,以保障自身的首封债权人地位。
如已有其他轮候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则债权人应努力协调原执行法院在不解除查封、冻结的情况下,将被查封、冻结财产移交轮候法院处理,以保持自身首封债权人地位。
法律政策动态
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1月28日发布)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制定《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新规彻底改变了传统监管思路,鲜明提出“基于风险”的核心原则,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避免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匹配的措施。这一制度设计巧妙地在安全与便利之间寻找平衡点,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理念转变。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2月4日发布)
《办法》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办法》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功能,强调以租赁物为核心,以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为主线,兼顾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其他业务特征,分别作出相应规定。二是规范业务管理流程。细化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全流程操作规范,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三是强化风险防控。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等重点风险领域,以及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
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独特功能,专注主业,做精专业,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更好发挥功能作用。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办法》颁布实施工作,持续做好“五大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功能定位,围绕“五篇大文章”,深耕产业,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竞争力,为金融业高质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三、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16日发布)
该准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此次《治理准则》的修订主要包括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制度;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做好与其他规则的衔接四方面内容。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11日发布)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为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加强信托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管理办法指出,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托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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