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企业合规法律动态(2026年10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明确:一是完善账户管理体系,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允许直接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二是简化结、购汇管理,遵循实需、便利原则,按照交易背景对国内外汇贷款可否结汇实施管理,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允许借款人凭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偿还贷款手续;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业务办理要求和数据报送义务,加强统计监测和核查检查,切实防范风险。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1.三类列入情形:①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的;②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③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管部门公信力的。2.程序保障:设置事先告知和异议申辩环节,当事人自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及证据。3.信用修复机制:被列入名单满一年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规扩大适用范围,将麻精药品管理适用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含第二类精神药品)。新规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需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新规细化全过程监管,聚焦麻醉药品采购、储存、开具、使用、回收、销毁等关键环节,完善药房、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理以及回收销毁、应急处置机制。
(四)《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检查对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重点检查事项包括“是否依法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五)《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紧急采购行为。办法明确:紧急采购遵循科学合理、响应及时、保障有力、规范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以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的,可向供应商直接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紧急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六)《海关总署关于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集装箱适载检验工作的公告》相关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36号公告,进一步规范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集装箱适载检验工作。公告明确,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申报时,海关将对集装箱适载检验结果进行校验,校验不通过的依法做退单处理。此前关于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集装箱适载检验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从事食品、冷冻品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应确保集装箱适载检验符合要求,避免影响通关效率。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条例扩大保护范围,将“具有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纳入法定保护客体。条例新增独创性声明要求,规定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清晰体现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条例明确奖励报酬规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创作布图设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合理奖励和报酬。条例提高侵权赔偿标准,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可按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条例完善申请审查程序,规制虚假申请,细化材料要求,完善驳回、撤销程序,增设权利恢复程序。
(一)某财产保险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罚
某财产保险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因财务数据不实、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罚款67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分别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青岛某证券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青岛某证券公司存在向利益相关方返还部分客户证券交易佣金、投资者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异常交易预警处置不到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违规行为,被青岛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时任公司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同样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江苏某旅游公司被行政处罚
江苏某旅游公司因协助他人非法结汇,数额巨大,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506万元。
(四)山西长治某煤业公司被行政处罚
山西长治某煤业公司因施工现场回风顺槽存在人卡分离等问题,违反相关安全法规,被处以17.5万元罚款。
(五)河南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兽药残留超标被行政处罚
某企业生产的猪后鞧肉林可霉素残留超标37.5倍,被没收违法所得165.39万元、罚款3307.79万元;相关联企业被没收违法所得170.10万元、罚款3401.93万元,另被警告并罚款200万元;董事长万某被罚款3764.62万元,总裁马某、副总裁乔某、总工程师王某分别被罚款566.10万元、646.94万元、658.61万元。本次合计罚没金额约1.29亿元。
(六)西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西安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三项违规情形:一是管理的基金完成对外投资后未按规定完成确权登记;二是未按监管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三是部分基金资料缺失。陕西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一)民事案件:上海芹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日期:2026年10月13日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8日,上海芹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芹某置业公司,甲方)与上海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某投资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借9亿元(币种下同),乙方以其开发的181套房屋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若乙方按期清偿本息,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失效;若乙方逾期还款,则案涉9亿元借款视为购房全款,视作甲方已付清房款,乙方配合办理交房手续。协议签署后,甲方发放9亿元借款,双方签订181套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后虹某投资公司清偿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欠8600余万元利息未付。芹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乙方支付剩余利息,并请求对案涉181套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2)沪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判令虹某投资公司支付剩余利息8600余万元,并支持芹某置业公司就案涉房屋优先受偿。虹某投资公司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沪民终597号民事判决:维持支付利息判项,改判驳回芹某置业公司就案涉房屋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
争议焦点:双方达成房屋让与担保合意,仅办理网签备案、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是否完成让与担保的权利变动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设立让与担保,需达成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合意,并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不动产的法定公示方式为登记。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属于行政监管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并非不动产权利登记。因此,仅办理网签备案、未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未完成公示,房屋让与担保未设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达成以案涉181套房屋担保借款本息的合意。协议中“逾期不还则房屋直接归芹某置业公司所有”的流质约定无效,但担保合意本身有效。案涉房屋属于不动产,双方仅办理网签备案,未办理变更登记,让与担保未设立,故法院驳回优先受偿请求。
(二)刑事案件:宋某敲诈勒索案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日期:2026年10月12日
基本案情: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为非法牟利,在其运营的“E某”微信公众号(截至案发,用户6.8万余人)发布从网络获取的江苏豪某集团等多家企业负面信息。被害企业主动联系删帖时,宋某予以拒绝,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方可删帖,索要金额十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为删除网帖、降低负面影响,江苏豪某集团等5家企业被迫签约并支付款项。宋某累计索取172万元,实际取得153万元,剩余19万元尚未拿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苏0706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宋某上诉,辩称其未主动联系企业索要钱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苏07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宋某主张未主动联系被害人索财,该辩解能否阻却敲诈勒索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以不给付财物就保留负面信息相要挟,即便被害人主动前来协商删帖,也属于敲诈勒索。网络敲诈勒索分为“发帖型”与“删帖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删帖型敲诈勒索中,被害人主动请求删帖,行为人借机以“公关服务费”名义索财,属于以处置网络信息要挟索财,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行为人以未主动联系被害人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宋某主动发布企业负面信息,待企业主动沟通后,以删帖为条件索要财物,利用企业对负面舆情的顾虑实施要挟,属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情况作出上述裁判。
A: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完毕(款项已付清):提交履约证明(还款凭证、和解履行材料等),法院核实后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提供有效担保(款项未付清):向法院提交担保材料,经审查同意,可解除限高。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款项未付清):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文件,法院据此解除限高。
(四)单位被执行人更换法定代表人(款项未付清):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举证证明其并非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债务履行,法院查实后,可解除对其本人的限高,并对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限高措施。
(五)紧急情形申请临时解除(款项未付清):本人或近亲属重病就医、亲属丧葬、执行公务、外事、重要考试等紧急事由,提交充分证据并出具书面承诺,经法院严格审查、院长批准,可临时解除,期限最长一个月。
(六)限制措施存在错误:主体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被执行人可申请纠正;经核查属实,法院解除错误限高措施。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二维码如下,可扫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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