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汉盛全国金委会法律专递【2025年7月】

汉盛全国金委会法律专递【2025年7月】

2025-07-23

“执前划扣”制度的实践与适用

作者:孙铭(干事·上海)

一、问题的产生

实践中存在许多案件,保全时足额查封银行账户,由于被告并无其他钱款,虽然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但仍然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这导致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仍要面对申请执行、执行立案、联系法官、等待法官划扣等一系列程序,原告虽已冻结到足额款项但短期内无法到手,被告在被冻结账户中存在足额金钱,但仍要面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记录以及执行费用,使得此类案件浪费了原被告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法〔2024〕163号)

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然而,虽然最高法已经出具了“执前划扣”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这一制度一直没有被很好地运用,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存在较多操作性障碍,缺乏细节性标准,且审执部门对该规定的理解、落实过程中的分工等方面均存在认识不一致的地方,因而该类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指导性案例254号的发布很好地补充了“执前划扣”制度的内涵,使得“执前划扣”制度能逐步被法院接受。

二、指导性案例254号

2025年4月7日,最高法发布了第45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54号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出路。指导性案例254号审理法院系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闽0205民初4139号

执行实施要点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基本案情

在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体育公司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币种下同)的财产,其中19万余元系银行账户资金。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向厦门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万元款项。随后,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

经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福建某体育公司的申请,并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

执行结果

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闽0205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划拨、提取福建某体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5万元。2024年10月29日,海沧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福建某体育公司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全部款项发放给厦门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执行理由

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以下简称为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这种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亦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征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操作中需要强化审执协同,并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一,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制度功能。财产保全制度系通过限制被保全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实现对债权人诉讼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实现对被保全人财产的控制,而非处分。受保全措施性质所限,以往,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将保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通常也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待判决生效后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的信用减损。事实上,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及时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省执行成本,因此,执行立案前,对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准许并扣划被保全人相应款项。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其二,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当事人申请在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的,应当向其释明虚假诉讼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交承诺书;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主动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保全扣划措施。

三、指导性案例254号发布后的司法实践——以上海地区为例

根据笔者的调查,自指导性案例254号发布以来,上海地区至少存在两例实践案例,分别在闵行法院和嘉定法院。

根据闵行法院公众号于2025年5月8日发布的文章《首用“执前扣划”制度破调解僵局,这家法院将“冻资产”变“热钞票”|勇往“执”前》,闵行法院已经实际运用“执前划扣”程序解决案件。

根据嘉定法院公众号于2025年4月9日发布的文章《以“首次”响应“首批”,嘉定法院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为指引,用“执前扣划”实现执行“嘉”速度》,嘉定法院已经发现实践中的痛点,在指导性案例254号发布后,遵循指导案例的规范,立即将相关处理方法运用到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从以上两个法院的实践来看,“执前划扣”制度在指导性案例254号发布后,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运用,这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四、“执前划扣”制度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

根据指导性案例254号和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执前划扣”制度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裁判文书已经生效:从目前的案例来看,法院对于“执前划扣”制度的适用基本上仅限于调解案件,因为调解案件中法院与双方的沟通更为紧密,当事人也往往更愿意配合法院,调解书的生效也无需考虑上诉期等因素,生效时间更为可控。而且调解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当事人对于划扣的认可程度更高。由于判决案件存在上诉等不确定因素,与“执前划扣”制度的契合度不高。

2、执行立案前:这是“执前划扣”制度适用的时间要求,如已经执行立案,则沟通执行法官依法划扣即可。

3、一般由被保全人向法院申请:一般来说,查封对于被保全人的影响最大,且由被保全人向法院说明其不存在其他财产,不存在损害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申请“执前划扣”最为合理,故一般由被保全人提出申请。但是,权利人也具有回款的紧迫性,所以例如嘉定法院认为权利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具体以管辖法院意见为准。

4、审查是否存在损害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法〔2024〕163号)文件中,并未对这一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指导性案例254号中,执行理由部分明确说明: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若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保全扣划措施。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存在其他涉诉案件或执行案件,则有可能无法适用“执前划扣”,但一般不影响通过正常执行途径解决案件。

“执前划扣”制度的一般适用以下程序步骤:1、提出申请;2、案情审查;3、作出裁定:审判法官需要在审判案号下作出划扣裁定;4、实施划扣;5、案款发放;6、信用修复:可向债务人发放自动履行证明。

五、结语

“执前划扣”制度的逐步铺开适用,有利于切实解决实践案件的痛点。然该制度的全面铺开仍待时日,目前在上海地区的公开案例,笔者仅查询到闵行法院和嘉定法院,对于管辖在其他法院的案件,还需要个案与审判法官积极沟通,尝试说服法官适用“执前划扣”,以期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


 法律政策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711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715发布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7月15日消息显示,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质效。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年626发布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部署,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切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普惠性的金融需求,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提升普惠信贷体系和能力、加强普惠保险体系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出发,提出六部分16条措施。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