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10月】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10月】

2025-11-11   顾绍宇团队

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  沪税办发[2025]1320251024日(办法全文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获取)


内容摘要:

  • 本办法所称“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或已发生未申报且距离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政策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

  • 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

  • 适用于纳税地点在上海市的涉税事项。

  • 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

  (一)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24个月内不会发生的事项;

  (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

  (三)现行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

  (四)与行政、司法部门正在处理的问题实质类似的事项;

  (五)与申请人在以前年度完成的交易事项具有相同特性且已有税务处理结论的事项;

  (六)其它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

  • 事先裁定申请人应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事先裁定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 事先裁定意见适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人实际发生涉税事项与申请资料所述一致;

  (三)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

  • 事先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申请人不得以申请事先裁定为由影响其他纳税义务的履行。

  • 事先裁定意见仅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对本市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情况下,申请人已依照裁定意见进行税务处理,后续因其他原因税务机关予以调整该税务处理的,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政策解读:

这是自2023年出台《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来,上海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和缴费人实际需求,对试行办法进行的全面修订。

管理办法全文共625条,包含总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申请与受理、审议与裁定、裁定适用、附则等章节。在适用对象上,《管理办法》将适用对象扩展至纳税地点在本市范围的涉税事项,推动事先裁定政策惠及纳税地点在沪的非居民企业等更多经营主体。同时,《管理办法》引入约束力条款,新增申请人已依照裁定意见进行税务处理,后续因其他原因税务机关予以调整该税务处理的,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等内容,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信心安全感。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 20251029


内容摘要:

  •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 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 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本公告自202511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12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政策解读:


公告延续了对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免征增值税。通过金店银行柜台等传统渠道的销售黄金,卖方则仍需承担13%的增值税这部分税负最终转嫁给买方新政进一步明确了场内外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将吸引更多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强化了交易所交易在税收上的优势。

此次的重要变化是,黄金税收被分为投资性黄金与非投资性黄金两类税收路径。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此外,该公告还对黄金销售的实物交割进行了精细区分未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则根据投资性用途与非投资性用途适用不同政策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黄金商品和金融双重属性的准确把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 20251029


内容摘要:


  •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中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上述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二)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会员单位应当留存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时间、数量、金额,以及直接销售标准黄金或加工后销售相关货物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会员单位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 本公告自2025111日起施行。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 20251015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 一、新增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2类商品。将“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类调整为“小家电”类,增加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等;将“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类调整为“电子消费产品”类,增加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及配件、微型无人机;在“平板电脑”类中增加鼠标、键盘等数码配件。

  • 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采购国内商品丝巾(附件序号8,下同)、服装服饰(序号12)、鞋帽(序号13)、咖啡(序号23)、陶瓷制品(序号30)、茶(序号40),进入离岛免税店按离岛免税政策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上述经营主体可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具体监管和退税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三、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年龄由年满16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

  • 四、允许“离岛且离境旅客”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离岛且离境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已购买从海南离境的机票、船票,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并实际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离岛且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金额计入其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不限次数。免税商品品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附件执行。

离岛且离境旅客在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仅能在机场、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在本自然年度内可不限次数购买“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下的离岛免税商品。政策实施当年,离岛记录应发生在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含当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承担防控“套代购”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

岛内居民指年满18周岁,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 本公告自2025111日起执行。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 20251017


内容摘要:

  • 一、自20251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二、202510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10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11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 20251029


内容摘要:

  • 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

(一)鼓励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一步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退(免)税监管和操作手续,便利国内商品进店销售。

1. 对于有关企业以含税价格统一采购并进入免税商品仓库专供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海关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 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三)优化国内商品通关流程,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为国内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内经营有关规定,出境时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无需出口检验检疫,报关时无需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应加大对国产品的推介力度,提升国产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引入老字号产品、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用于销售国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其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

  • 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丰富旅客购物选择

(一)进一步扩大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商品。整合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清单。上述三类免税店具体经营品类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进口免税商品监管方式,加快境外已上市热销商品在我国免税店的上架进度。

(三)支持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议价能力和经营水平,鼓励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吸引更多国际品牌将最新商品、热销商品等投入我国免税店销售,扩大免税店实际销售商品种类。

  • 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一)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

1. 旅客可根据出入境行程安排,提前在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网上窗口预订免税商品。

2. 有关免税店根据旅客出入境时间准备货物,旅客本人凭出入境有效证件及购物凭证等,按规定前往相应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或免税商品提货点提货。

(二)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对于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有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进境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付款提货,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按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免税商品经营企业持续优化免税购物流程,提升便利化水平,充分满足旅客免税购物的消费需求,并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其他涉税热点


一、税务部门提醒:未申报、少申报的平台内经营者请及时进行核实更正


2025102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上发布重要通知提醒未申报、少申报的平台内经营者及时进行核实更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相关信息,2025101日起,根据今年6月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平台企业首次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截至目前已有6500多家平台报送了相关涉税信息,超过应报送平台总数的95%

为帮助平台内经营者防范化解涉税风险,对于少数自行申报收入明显低于平台报送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税务部门近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合规申报服务提醒,提示其核实申报金额,及时更正错误申报,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据了解,本次税务部门发送服务提醒的对象,主要是今年第三季度自行申报收入与平台报送收入差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少数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内中小微企业基本没有影响。

平台内经营者如收到合规申报提醒,应当及时核对其在各平台及线下取得的收入,确认是否存在少申报情况。如属申报错误,需及时依法更正申报,以避免产生滞纳金。


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政策即问即答


2025103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政策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政策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回答。


问题一:20259月我公司有一笔待税务机关审核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同时也有增值税欠税等欠缴税费,请问应如何确定经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答:经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允许退还但尚未退还给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对于存在增值税欠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0号)的规定,以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增值税欠税,包括增值税欠税及相应滞纳金。


问题二:近期我公司有一笔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但我公司尚有企业所得税欠税,是否可以用这笔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欠税?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可以抵扣欠缴税款的应退税款类型,包括“其他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属于应退税款,可用以抵扣你公司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你公司。


问题三:我公司有两笔欠缴税款,一笔是发生在2024531日的企业所得税欠缴税款,一笔是发生在2025815日的增值税欠缴税款。近期我公司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形成一笔应退税款,具体如何抵扣欠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应当按照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即发生日期在前的欠缴税款先抵扣。

税务机关将按照欠税发生日期,先抵扣2024531日的企业所得税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有余额,再抵扣2025815日的增值税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问题四:截至2025820日,我公司有一笔消费税欠缴税款400万元及对应滞纳金20万元,同日,我公司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一笔企业所得税应退税款300万元,应如何计算抵扣欠税及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同一笔次欠缴税款与滞纳金配比抵扣,即应退税款按比例抵扣欠缴税款及其对应计算的滞纳金。

你公司获得的应退税款3000000元,应按照欠缴税款3000000×4000000/4200000=2857142.86元抵扣消费税欠税,同时配比抵扣滞纳金3000000×200000/4200000=142857.14元。


问题五:截至20251024日,我公司有一笔2025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欠缴税款200万元及对应滞纳金10万元;有一笔20239月所属期的增值税欠税已缴纳入库,对应的1万元滞纳金未缴纳。同日,我公司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一笔企业所得税应退税款300万元,应如何抵扣欠税及滞纳金?


答:为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对同时存在欠缴税款与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滞纳金的,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先抵扣欠缴税款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的滞纳金。即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及配比计算的滞纳金,有余额的,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滞纳金。

税务机关使用你公司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余额90万元(300-210=90)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滞纳金1万元,剩余的89万元(90-1=89)退回纳税人。


问题六:我公司在用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时,能否选择先行抵扣欠税,再抵扣滞纳金?

答:不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上述规定旨在鼓励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缴税款,仅针对缴税情形,不适用抵欠业务。

对于进入抵扣欠税环节的应退税款,不能选择欠税和对应滞纳金的抵扣顺序,应配比抵扣欠缴税款与滞纳金。


)财政部公布2025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20251017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2025前三季度的财政收支情况。2025前三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32664亿元,同比增长0.7%。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 国内增值税52271亿元,同比增长3.6%

2. 国内消费税12934亿元,同比增长2.2%

3. 企业所得税32527亿元,同比增长0.8%

4. 个人所得税11799亿元,同比增长9.7%

5. 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3465亿元,同比下降5.7%。关税1750亿元,同比下降4.6%

6. 出口退税17018亿元,同比增长8.6%

7. 城市维护建设税3861亿元,同比增长3.1%

8. 车辆购置税1517亿元,同比下降16.2%

9. 印花税3142亿元,同比增长34.5%。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448亿元,同比增长103.4%

10. 资源税2156亿元,同比下降2.7%

11. 契税3372亿元,同比下降14.7%

12. 房产税3478亿元,同比增长11.5%

13. 城镇土地使用税1812亿元,同比增长5.9%

14. 土地增值税3296亿元,同比下降17.6%

15. 耕地占用税1128亿元,同比增长4.7%

16. 环境保护税208亿元,同比增长13.8%

17. 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966亿元,同比增长0.8%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