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丨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合规要点系列之法定代表人制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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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相较于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旧《公司法》”),新《公司法》中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变更等内容作了大幅度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法定代表人制度。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新变化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新旧法条对比
二、条文解读
1、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
从《公司法》历次修订情况来看,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是逐步扩大的:根据1993年《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担任,2005年《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扩张至经理,本次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即执行公司事务的普通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体现了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实践中常出现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新《公司法》要求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即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法定代表人的权责一致。
2、新《公司法》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程序
担任董事或者经理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故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另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无需公司同意或批准。故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更加自由,不再受公司是否配合的限制,更加尊重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同时弥补了此前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辞任相关规定的空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定代表人“辞任难”的问题。
为避免因法定代表人辞任后长期缺位而造成的公司经营困难,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以督促公司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同时,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避免了实践中常见的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情况下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发生。
3、新《公司法》新增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吸收了《民法典》第61条、62条和1191条的内容。即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对内而言,如因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而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有权向存在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责,进一步强化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新《公司法》规定,即使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了限制,公司对外也不可以以此限制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职权限制仅来自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不包括法律规定。如新《公司法》第15条对于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规定,构成对法定代表人签署对外投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的代表权的限制,但该限制属于法定的限制而非来自于股东的内部约定,因此可以对抗任何相对人,不适用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
三、合规要点
1、公司应当落实新《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新规定、新要求,若原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产生、辞任、变更等规定与新《公司法》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2、实践中,部分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为规避自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安排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施行后,存在此种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换法定代表人,选任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免发生因安排违法而无效的法律后果。
3、当法定代表人辞任前,应当首先通过书面通知方式辞去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职位,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公司在收到法定代表人的辞任通知后,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或经理,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于决议通过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超过三十日仍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公司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4、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职责、权限范围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履行勤勉、忠实义务,以免执行公司事务时超越权限或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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