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不正当竞争(七)——在第三方网站嵌入插件诱导跳转至其他网站
浏览器插件,系在浏览器程序许可下开发、由用户主动选择安装外接的个性化程序。借助插件,浏览器的功能能够更加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但其同时也有可能侵害网站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常见较有争议的浏览器插件包括比价插件、广告屏蔽或快进插件、突破限制下载插件等,以上插件除了对网站运营者的正常营利、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造成破坏或威胁以外,还有可能降低用户对网站的粘性。本文将以比价插件的案件判决为例,分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浏览器插件正当性认定的判断标准,以此作为律师面对同类案件的办案参考。
一、案件简介
(一)“帮5淘”购物助手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198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为“淘宝网”的经营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为“天猫商城”的经营者,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和公司)为“帮5买”网站的经营者,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信公司)为“帮5淘”软件的开发者,“帮5买”网站上提供了“帮5淘”插件的下载服务。用户安装“帮5淘”插件后,使用浏览器在“淘宝网”、“天猫商城”购物时,该插件会在“淘宝网”、“天猫商城”页面嵌入“帮5买”网站的广告栏和搜索栏,并在购物页面的标价附近嵌入“现金立减”、搜索框、价格走势图及减价按钮等链接,点击后则跳转到“帮5买”网站完成交易。点击减价按钮后,则跳转至载和公司经营的“帮5买”网站完成购买及支付行为,款项直接支付至载和公司,载和公司员工下单后货物由相应商家向用户发货。淘宝公司、天猫公司认为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帮5淘”购物助手在原告网页插入标识,并以减价标识引导用户至“帮5买”网站购物的行为,会降低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给原告造成损失,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购物助手这一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二条认定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二)“省钱招”招聘比价插件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245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
“智联招聘”网站系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的网站,由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智联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网聘公司)共同经营。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方公司)于2018年3月上线了一款名为“省钱招”的浏览器插件。用户下载并安装“省钱招”插件,注册“省钱招”账户后,打开并登陆“智联招聘”网站,浏览并选择一份简历,则会弹出窗口“省钱招提示已找到更低价格的下载渠道通过省钱招下载最低仅需5元”,点击下载该份简历,弹出窗口显示“此份简历最低价格为6元,比智联下载节约21元”,窗口底部显示有“通过省钱招下载”与“通过智联下载”按钮。若用户点击“通过省钱招下载”按钮并下载简历,则魔方公司网站亦会显示上述下载的简历,显示下载渠道为“智联(省)”,点击简历可浏览该其中全部信息。“省钱招”插件还可以将用户不同平台账户中的简历自动同步于其“省钱招”账户,便于用户对通过不同渠道下载的简历进行集合管理,同时该个人账户中的简历信息将自动同步于“省钱招”共享云端存储空间,可供其他用户进行浏览和下载。
法院认为“省钱招”借助其他招聘平台流量引诱用户至第三方平台下载简历、保存共享第三方建立的行为破坏了智联公司和网聘公司“以投入创造产出”的商业经营模式,严重损害了智联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利益,因此依据《反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反法》第二条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引流导向平台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评价
《反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从以上两起案件不难看出,由于涉案行为无法适用于《反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只能以该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予以规制。而又考虑到“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日新月异的变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涉案行为同时满足《反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并违背《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时,才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于市场上存在的比价插件行为,其合法性应当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判断。
综上,判断比价插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否做到对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充分尊重,包括明确告知功能、用户自由选择下载、卸载及关闭其功能。
2.是否明确标注来源,以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
3.作用方式的程度应当合理,不得对被作用网站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当干扰或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4.对网购交易的介入程度应当节制,仅作为购物信息提供媒介,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将各大主流购物平台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提供给消费者,不应干涉消费者的购物决策。
三、比价插件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
2017年《反法》新增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但本条规定的行为类型具有强制性,除了对其他经营者的服务造成破坏以外,同时还严重妨碍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比价插件的引流行为是基于用户主动安装插件、主动点击跳转完成的,系用户行使自由选择权的结果,因此法院通常认为该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此外,从两份判决书内容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帮助消费者进行比价的插件既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提升消费者福祉,也有利于促进商家创新、提升竞争的充分性,因此法院甚至认为平台对比价插件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另一方面,比价插件将第三方网站上原本的用户流量引导到其他平台的行为破坏了竞争对手的用户粘性,进而为被导向的平台争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虽然用户在被导向平台购买的服务最终依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但是插件改变了用户的上网习惯,即使短期未必对第三方平台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必然会导致其因用户流失、资源优势消散而遭遇巨额损失。因此,比价插件在客观上所实施的恶意引流行为,才是认定其具有不正当性的核心要素。
四、合规建议
由于浏览器插件是在用户自主选择的情况下安装使用的,因此插件开发者、运营者通常以消费者选择权和技术中立性作为抗辩理由。但前述理由并非“免死金牌”,为避免不正当竞争指控的风险,插件开发者、运营者必须尊重网站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和正当的营利权利。
在“省钱招”案件中,涉案插件及被引流网站在未获得求职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信息存储在共享云端空间、提供给他人下载,实际上也侵害了求职信息主体的信息权益。与网站或APP运营不同,浏览器插件没有构建安全环境的迫切需求与意识,因此其完全有可能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为避免此类风险,插件开发者、运营者应当提升合规意识,尤其要避免在插件运行过程中出现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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