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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涉员工问题解答(二)

2022-04-21   唐仲慧、黄珊

三、疫情防控期间用工管理

17.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补足因疫情“欠”下的工时?

劳动者“欠”工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国家以延长假期的方式,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如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湖北省延长至2月13日。

第二种情况,员工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人员,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

第三种情况,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延迟复工。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政府对其他企业实施延迟复工的紧急措施。

第四种情况,企业因自身原因停工停业。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企业因订单减少、资金紧张等自身原因停工停业。

第五种情况,员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等措施,导致员工无法按时返岗工作。

第六种情况,员工主观上拒绝按时复工返岗。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员工却以疫情防控为由,不愿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复工,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

针对以上六种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国家以延长假期的方式,该段时间是国家统一放假,相当于免除了员工的工时义务,故不存在需补足未提供劳动的工作时间问题。相反,如果企业因工作需要在此时段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依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汇编(五)》问题三“对于少数用人单位出于防控、保障国计民生或其他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在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内提供正常劳动,如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是为了应对疫情防控采取的特殊措施,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这3天内加班,应参照《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加班原则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4号】,对于因疫情防控在延长的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用人单位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2)对于被依法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或医学观察这个期间,按法律规定的即使停工,单位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应此不可以要求员工补足未提供劳动的时间。

(3)对于政府实施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采取其他紧急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当支付在此期间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与职工解除劳动合。……”此情形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本人原因所致,而且,政府要求企业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此种情形下,不可要求员工补足因疫情影响而欠下的工作时间;如企业安排此类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

(4)对于企业因自身原因停工停业,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需根据企业执行的不同工时制度加以区分处理。如果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则要按规定标准支付其停工停业期间的生活费,不可强制要求员工恢复生产后补班;如果企业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由于该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具有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特点,如果企业停工停业正好处在批准的综合计算周期内,则可将停工停业时间作为员工休息时间纳入周期之中,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此种情形下,是允许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事后补足工作时间,但补班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综合计算总的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即为加班时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5)对于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员工无法及时返岗工作,或返回后按要求被隔离观察的,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精神,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种情形属于疫情防控的特别需要,不属于员工本人原因,不应要求员工事后进行补班。

(6)对政府已解除紧急措施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员工却以疫情防控为由不愿复工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应视为其“未正常提供劳动”,在企业已明确通知上班而员工却未按要求到岗,且正常享受工资待遇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在恢复工作后企业可以安排该员工延长工作时间。

18.  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上班返工期间,“加班”如何界定?

(1)一般而言疫情并不影响工作本身安排,要求劳动者超出正常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及属于加班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2)不受延迟到岗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不能以其他企业员工不需返工为由主张加班费。

(3)用人单位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不可拒绝;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安排的加班时长突破《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若劳动者此时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劳动法》(2018年)第42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规定的限制。”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与自然灾害等相当,可同等解释为法条中所述的“其他原因”,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安排的复工生产、加班任务符合《劳动法》第42条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加班时长,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19. 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不可以。

依据:①《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明电[2020]7号)五的规定:“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明确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②《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办〔2020〕39号)规定一中有相同规定:“一、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0.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劳动者岗位吗?

一般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因疫情确需调换劳动者岗位的,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应当在疫情结束或因疫情影响的调整岗位的理由消失后恢复原岗位。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 号)六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2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可以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劳动终止合同?

不可以。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案例一明确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22.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依据:①《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②《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汇编(五)》问题五的回答中规定,“如劳动者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根据相关规定被采取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其他紧急措施期满时终止。”

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 号)规定七中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其他紧急措施期满时终止。”

23.  疫情期间无法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形式首先续签,疫情结束之后再与劳动者签署纸质版劳动合同(注意事项与劳动合同的订立相同)。

24.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可以。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二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5.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可以。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采取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履行集体合同报送程序,或合理顺延报送日期。

其次,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26.  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劳动者返岗?

(1)可以解除合同。

对不愿意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向其说明国家政策已经允许复工,单位已经具备复工的条件,要求劳动者复工,并说明不复工的后果。其后劳动者人不愿意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劳动者健康状况合格,用人单位也具备复工的条件时,不能拒绝劳动者返岗。

五、工伤

27.劳动者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不同的职业、在不同的工作场合下作不同的处理:

(1)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函〔2020〕11 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企业劳动者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原则上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2020年2月21日人社部官方公众号发布《复工复产中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一文中,对“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的解答为“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4)劳动者被单位派去疫区工作的,由于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受用人指派出差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单位指派与劳动者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并感染新冠肺炎有着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属于工伤。

(5)普通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且工作本身不会导致感染。

28.“共享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时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谁承担?

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人社关〔2021〕44号)规定三:“……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9.  劳动者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视同工伤。

依据: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第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0. 受疫情影响不能在30日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应如何解决?

受疫情影响的时间在申请时限以及审理时限中都应当扣除。

依据:《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人社规〔2022〕10 号)四(十四)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31. 劳动者确诊新冠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劳动者确诊新冠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2020年,财政部、医疗保障局)二的要求:“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2. 如果劳动者感染新冠,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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