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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 | 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4月】

汉盛法评 | 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4月】

2023-05-05   宋普文律师团队

看点索引

一、新法新规

  • 4月4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 4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设立办法》的通知。

  •  4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和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 4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 4月13日,重庆人社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的通知》。

  • 4月1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4月25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 4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二、新闻资讯

  • 4月3日,江苏省人社厅举办新职业、新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开发研修班。

  • 4月6日、7日,湖南召开全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推进会。

  • 4月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党组会议。

  • 4月9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全面铺开。

  • 4月1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

  • 4月17-21日,江苏、青海、陕西对口劳务协作地区人社系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班在无锡举办。

  • 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2023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 4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三、典型案例

  • 苏州中院发布服务保障稳就业十大案例之五:赵某诉太仓某机械部件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 苏州中院发布服务保障稳就业十大案例之六:杨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 苏州中院发布服务保障稳就业十大案例之七:某纺织公司诉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苏州中院发布服务保障稳就业十大案例之八:秦某某等诉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一、新法新规

1、4月4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通知》要求:

(一)开展调研走访。充分发挥人社服务专员作用,深入走访民营企业,摸清用工服务需求和招聘岗位信息,了解招聘用工困难问题,听取意见建议。结合“三包三联”活动,开展“人社局长进民企”活动,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同志要会同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开展民营企业专题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招工用工中的痛点难点。

(二)强化政策宣讲。通过现场宣讲、定向推送、会议座谈、线上发布等方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广泛向民营企业宣讲涉企的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民营企业掌握政策内容、补贴申领渠道、申领材料要求、办理时限,提高民营企业对就业政策的知晓度。

(三)组织招聘对接。广泛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对接活动,有序增加现场招聘频次。充分利用各类线上渠道,开设民企招聘线上专场专区、开展直播带岗、视频双选等云招聘活动。组织民企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提高招聘对接的有效性。服务月活动期间,民营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县)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面向民营企业的招聘活动。

(四)加快政策落地。进一步提高就业政策落实效率,在招聘活动现场设立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受理专区,及时受理民营企业政策申请。进一步优化就业政策经办流程,推广“直补快办”服务模式,提升政策落实的精准性。

(五)实施便捷服务。及时更新并公布就业、社保等涉企事项清单,推动员工招聘、参保缴费、档案转递等企业招用员工“一件事”打包办,进一步精简人社涉企服务环节、压缩办事时间,提高民营企业享受服务的便利度。

2、4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设立办法》的通知。

《设立办法》主要有四个主要特点。

 一是压实了属地责任。严格了审批过程,举办者申报经由同级人社部门初审后,普通技工学校设立须由学校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再提交自治区审批部门;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设立须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再提交自治区审批部门。通过严格审批程序,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避免一放就乱的问题发生。

二是强调了土地产权。结合近期技工院校出现的一些问题隐患,在制定本办法过程中,我们将土地产权单独进行了强调,也就是要想设立技工院校,首先要拥有自己的办学场所,土地用途符合规定;同时,允许租赁或借用办学场所,但必须签订不少于10年的有效协议,续签每次不得少于5年,以此来杜绝因为办学场所引发学生家长担忧学校跑路等问题。

三是细化了审批程序。举办普通技工学校的由所在县(市、区)人社局受理、举办高级技工学的由地市人社局受理,由自治区人社厅按规定审批;举办技师学院的由地市人社局受理,由自治区人社厅按相关程序组织评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规定审批机关收到申办学校提交的资料后,会同所在市、县(区)人社部门,根据申报的专业设置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照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评审,对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严格把关。

四是梳理了审批资料。根据往年审批经验,本着方便群众、方便经办的原则,对《技工院校设立申报表》《设立评审细则》《申报材料目录》进行了细化完善、精简易懂,直观性、可操作性更强。

3、4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和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省级留创园。申报省级留创园须具备以下条件:获批市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并挂有标牌;有较为完备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以及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服务人才队伍、综合服务专业化水平较高;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专门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留学回国人员集聚效应初步显现,产业发展定位明确、态势良好,就业吸纳能力较强,经济持续增长。

(二)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申报省级留创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获批省级留创园并挂有标牌;有完备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以及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不少于5人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综合服务专业精准高效;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专门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留学回国人员集聚度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孵化成功率高,重点主导发展产业集聚效应较为显著,大力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园区在促进高质量就业方面成效明显。已获建省级留创园、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的园区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留创园的,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园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申报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的,由园区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申报材料。申报省级留创园须提供: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提请设立省级留创园的函;《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申报表》;获批市级留创园的证明材料;体现园区建设成效(主要是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创领办企业集聚情况)的证明材料。申报省级留创示范基地须提供: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申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信用承诺书;体现园区建设成效(主要是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创领办企业集聚情况)的证明材料。

4、4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按照科学设定对象、优化便利措施、加强省市贯通、优化办理程序的思路,《办法》在保持试行办法五章体例的基础上,条款数量由原来的16条调增为18条,作了全面优化升级。

(一)科学设定对象,涵盖新时代战略人才。一是聚焦国家战略所需高层次人才群体。在服务对象上新增战略科学家、卓越工程师,以及在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在粤国家级创新载体及科技研发领域工作的战略科学人才、关键技术专家。二是加大对本土中青年人才扶持。不再以国籍作为申办依据,将国内户籍科研型中青年人才纳入服务对象。

(二)优化便利措施,增强持卡人获得感。结合高层次人才关切需求,进一步丰富优粤卡服务内容,提升服务事项含金量。一是优化对A卡、B卡共同的服务事项10项,涵盖户籍办理、社会保险、便利出行等人才较为关注的领域。在户籍办理方面,明确落户方式,即视同落户地人才引进政策中“高层次人才”办理落户;社会保险方面,新增“社保尊才”专属服务,由社保专业团队在全省范围内提供全流程服务;便利出行方面,将原A卡专属的便利出行服务扩大至B卡持卡人。二是优化升级只针对A卡的服务事项7项。在医疗便利方面,通过专属预约通道在指定医院就医;新增职称申报服务,持卡人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不受本人资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申报相应职称;新增配偶就业服务,持卡人配偶可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会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才管理服务部门协调安排就业;新增子女教育服务,持卡人子女享受升学优惠政策,特定人群结合本人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学位。

(三)落实全省通用,促进省市服务融通。一是确立全省通用原则。明确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对优粤卡持卡人的服务。二是促进省市政策服务有效衔接。要求各地做好省市人才卡和人才优惠便利服务的衔接,保障人才优粤卡持卡人享受当地的优惠便利服务。

(四)完善办理程序,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相较试行办法,《办法》将申办方式由个人申请改为由人才所在单位申办、属地受理,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便于人才属地化服务。同时,新增了变更、核查、注销等程序,进一步规范卡片管理。

5、4月13日,重庆人社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的通知》。

《指引》共包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两方面共20项内容,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机构的选择、《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等方面劳务派遣领域常见问题加以明确,并附带有人社局特别列明的重点提示,对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有较强的指引借鉴意义。

6、4月1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修订)》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了专项经费使用项目,厘清了使用边界,明确了使用要求,完善了预算和使用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使我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更加有法可依,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办法(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或者修订:

(一)明确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为确保基金规范支出划定底线。《办法(修订)》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总体精神和规定要求保持一致,与2019年后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预防项目管理办法等方面具体规定相统一、相衔接,修改、调整与上位法、法规、政策及表述等不相一致的条款。如修订第三条工伤预防费使用主体,增加“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

(二)完善了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为经费使用提供了详实依据。《办法(修订)》吸取工作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回应工作实践需求,注重解决地市困难,完善了经费使用范围。如第五条至第七条经费使用范围,工伤预防费按国家规定只能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支出,删除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考虑国家要求对工伤档案50年的管理期限,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项目中增加可以用于档案管理费用和对案例分析评估论证的会议经费支出,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认定档案管理安全性,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

(三)完善了专项经费使用程序,为规范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为适应2019年省级统筹改革要求,《办法(修订)》根据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省级统筹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算等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办法(修订)》根据国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工伤预防管理办法规定,完善了三项专项经费使用和审核支付的程序,强调据实列支、预决算编制管理,同时按财务部门要求删除清算规定,并调整了个别规范表述。

7、4月25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各地要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失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目前我省已不具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条件,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8、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9、4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二、新闻资讯

1、4月3日,江苏省人社厅举办新职业、新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开发研修班。

本次研修班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靖江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承办,邀请了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领导同志、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和非遗项目传承人进行授课,课程内容既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政策解读和项目开发技术要求等专业理论,还有围绕“新职业、新业态”、“地方特色产业”、“一老一小”、“非遗传承”等重点开发方向进行的主题授课。本次研修班还组织学员现场观摩了靖江尚香汤包文博馆和靖江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在研修过程中,学习现场反响热烈,学员们纷纷表示,通过授课老师的精彩讲解,采用体验式、沉浸式教学,收获很大、深受启发,并深刻感受到劳动者通过学习专项职业能力,实现就业创业、创新劳务品牌、服务地方发展的鲜活形象,让研修培训更生动、更具体、更有效。大家表示要以此次研修为契机,以更高的站位、更新的思维、更宽的视野来推动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把研修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创新创优的动力,提高专项职业能力开发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通过高质量技术资源建设推动新职业、新项目培训评价效能。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业务经办同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重点项目开发机构负责人、开发项目专家组长等80余人参加了研修班。

2、4月6日、7日,湖南召开全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推进会。

4月6日、7日,湖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湘潭韶山召开,通过经验交流、实地观摩、座谈讨论等形式,共同把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焦华芳出席会议并讲话,湘潭市副市长周艳希致辞。市州人社局分管负责同志、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和各地的经验做法。会议认为,全省基本形成了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根治欠薪工作格局,治理依据越来越充分,治理主体越来越多元,治理模式越来越系统,治理手段越来越刚性,治理能力逐步提升。会议指出,面对当前复杂形势,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加强分析研判,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升执法效能。

会议强调,要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这条主线,持续推动制度落实、压实工作责任、优化工作机制、紧盯重点领域、强化违法惩戒,全力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各项工作。要强化一盘棋观念,不断增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通过形成“大合唱”、打好“主动仗”、织密“保障网”、保持“零容忍”、团结“一群人”等具体举措,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4月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党组会议。

4月7日上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杜敏琪主持召开厅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3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广东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认为,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党同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团结奋斗所作的重大部署,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从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开展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对主题教育各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全党开展主题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

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主题教育重大意义,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要准确把握主题教育目标任务,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一体推进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努力做到“凝心铸魂筑牢根本、锤炼品格强化忠诚、实干担当促进发展、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廉洁奉公树立新风”,真正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要切实抓好主题教育组织实施,迅速成立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加快出台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尽快召开全厅主题教育工作会议,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生动局面。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规定动作,做到真学真信真懂真用,坚决反对和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党员干部思想上受教育、能力上有提升、工作上见实效。

4、4月9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全面铺开。

4月9日,“职引未来 筑梦南粤——2023年高校毕业生春季招聘会”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及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政策宣讲会在华南理工大学成功举办。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各企业招聘和咨询展位人头涌动,共有9725名毕业生入场求职,2743名毕业生初步达成就业意向;宣讲教室内座无虚席,来自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高校的300名毕业生代表现场参加宣讲活动,热情高涨、咨询踊跃……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今年以来,全省人社系统积极面对就业压力增大的形势,坚决扛起稳就业政治责任,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召开全省就业工作调度会议,部署开展“南粤春暖”稳就业促发展特别行动、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千名就业服务专员助万家重点企业”等系列活动,全力稳定就业局势。一季度,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9.5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0.31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01万人,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26.9%、25.8%和25.1%,均超时序进度,一揽子促进就业政策措施成效显现,全省就业呈现回稳向好态势。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省2023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达97万人,当前正值春季招聘黄金期,人社部门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紧锣密鼓抢抓时机,加大力度精准施策,全力以赴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为稳定全省就业局势奠定坚实基础。 

5、4月1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

4月14日上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省主题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对全厅开展主题教育进行动员部署。省委主题教育第八巡回指导组组长黄力出席会议并作指导讲话,厅党组书记、厅长、厅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杜敏琪主持会议并作动员讲话。

会议认为,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党中央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党同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团结奋斗所作的重大部署,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从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开展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对主题教育各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为全党开展主题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厅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主题教育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会议强调,要紧紧锚定主题教育目标任务,准确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准确把握“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的根本任务,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真正做到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要落实落细主题教育工作安排,有机融合、一体推进,理论学习要用实劲、调查研究要察实情、推动发展要办实事、检视整改要见实效,努力把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不断提高主题教育质量。要认真抓好主题教育组织实施,突出组织领导、以上率下、严督实导、统筹兼顾、营造氛围,切实把主题教育成效转化为推动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成果。

6、4月17-21日,江苏、青海、陕西对口劳务协作地区人社系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班在无锡举办。

举办此次培训班,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东西部协作新要求的一项务实举措,是深入推进省际《劳务协作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办好此次培训班,江苏方面提前对接青海、陕西两省学员的培训需求,紧扣新时期新需求,精心安排培训课程,专门邀请人社部就业司领导、高校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富有实战经验的创业指导专家和奋战就业战线多年的基层人社干部,围绕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激发返乡入乡创业活力、培育发展壮大劳务品牌、探索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新机制等热点话题进行授课。在为期4天的培训中,还组织参培学员赴无锡惠山泥人厂体验中心、锡山区零工市场、梁溪区金和社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实地观摩,做到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力求帮助参培学员在思想上有启发、知识上有收获、能力上有提升,推动工作高质量开展,更好地服务于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大局。

7、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2023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就业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1-3月城镇新增就业297万人,3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3%,就业局势保持总体平稳。一是调整优化稳就业政策措施。总结评估稳就业阶段性政策实施成效,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优化调整阶段性政策并加大薄弱环节支持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预计年均为企业减负1800亿元。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就业补贴政策直补快办。二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推出十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中央企业专场招聘等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截至4月中旬,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春季专场提供岗位420万人次,活动主会场推出197场各类特色服务活动,重点推出16场跨区域巡回招聘会。三是加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兜底帮扶。联合10部门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实施稳岗政策、开展招聘服务、密集组织劳务输出,集中帮扶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劳动者就业创业,累计举办各类招聘活动5.8万场,发布岗位3800万个。组织开展2023年春节期间“春暖农民工”服务行动,全国累计“点对点”运送农民工202.5万人次返岗复工。进一步做好就业帮扶工作,全力稳定脱贫人口就业,截至3月底,脱贫人口务工规模3074万人。四是做实做细就业服务。扎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季度发放职业培训券超过261万张,全国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50万人次。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深入开展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推动各地建设规范化零工市场,建立“即时快招”服务模式,更好促进劳动者灵活就业和创业。印发加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加强专员联系常态化服务,一季度累计帮助3.4万家重点企业解决用工需求52万人次。启动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第二批城市申报,发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名单。

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出台优化调整后的稳就业阶段性政策,倾斜支持创造岗位多的行业企业。二是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启动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打包推出“职引未来”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三是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组建一批劳务协作联盟,举办第二届劳务品牌发展大会,稳定脱贫人口和农民工外出规模,拓展返乡留乡空间。四是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分类分档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工程。五是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接续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组织第四届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评选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提升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水平。

8、4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今年将采取以下具体举措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是激励企业吸纳。企业是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我们将延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政策对象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享受主体由中小微企业扩展到各类企业。同时,将延续实施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

二是支持基层就业。基层是毕业生建功立业的广阔舞台。我们将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同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高定工资等支持政策。

三是稳定公共岗位。公共部门岗位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重要支持。公共部门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存量,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四是促进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毕业生是创业创新的有生力量。我们将支持毕业生等群体创业,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对创业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的要求。同时,对灵活就业毕业生,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措施,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提高灵活就业保障水平。

五是扩大见习规模。就业见习是增强毕业生实践经验的重要手段。我们将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重点开发一批科研类、技能类、管理类岗位,推出一批示范性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三、典型案例

1、赵某诉太仓某机械部件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赵某先后入职多家公司,每次工作半年左右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其利用所在单位管理漏洞、用工不规范等情形多次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等费用,相关诉求均获得支持。2021年2月1日,赵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太仓某机械部件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47333.33元。仲裁裁决太仓某机械部件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64429.14元。太仓某机械部件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并非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通过引发诉讼获取额外利益,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不应为法律所支持与鼓励。故法院判决太仓某机械部件公司无需支付赵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劳动争议领域虚假诉讼、“劳动碰瓷”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正常用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赵某先后自四家公司离职后均通过和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谋取远超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驳回其诉讼请求,有效遏制其通过不诚信行为获得额外利益情况的发生。本案对依法规制“劳动碰瓷”现象,推动营造规范有序的企业用工环境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2、杨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人员,负责该公司在京东平台的销售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结合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其中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2020年1月,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杨某工资7000元。2020年2月,杨某因疫情影响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并完成35笔订单。电子商务公司仅支付杨某当月基本工资2500元。杨某因催讨剩余工资,经劳动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居家办公,正常提供劳动,其主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鉴于电子商务公司、杨某未另行约定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遂判决电子商务公司按照7000元/月工资标准补发杨某2020年2月工资4500元。

(三)典型意义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居家办公,应当参照正常提供劳动情形计算工资。因双方未能及时就疫情期间薪酬调整作出变更约定,应当支持劳动者关于按劳动合同约定补足工资差额的诉请。本案一方面基于劳动者生存权保障特殊期间劳动报酬的获取,另一方面指引用人单位面对可能存在的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就工资问题同劳动者充分开展协商,落实“六稳”“六保”任务,鼓励劳企共克时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某纺织公司诉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某纺织公司员工,于下班途中与案外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由张某某赔偿周某某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周某某所受伤害经认定构成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工伤十级。周某某仲裁请求某纺织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裁决后,纺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诉请。

(三)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权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方面的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明确劳动者可以兼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既有力促使企业依法为劳动者投保以分散职业风险,也切实防止侵权第三人由此逃逸法律责任,对于处理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4、秦某某等诉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一)基本案情

苏某系某公司食堂帮厨,食堂中午休息期间约为12点至14点。2020年3月21日午休时,苏某自行骑电动车离开公司,途中偶遇同事王某并同往农产品市场购买私人物品。当日14时18分许,王某驾驶苏某电动车携带苏某返回公司途中发生单车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苏某不负事故责任。苏某因交通事故经治疗无效后死亡。秦某某系苏某近亲属,遂向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秦某等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休息期间因私外出,在返回单位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判决驳回秦某某等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通勤事故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工伤事故,其与工伤认定“三工因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联系并非十分紧密,属于在风险社会下对职工的扩大保护,对于因通勤事故导致的工伤认定不宜从宽解释。本案对职工因私外出后返岗过程所发生交通事故未予认定工伤,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过高的通勤事故风险,衡平保护劳企权益,有利于营造规范有序的用工秩序,创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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